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6•【文号】发改办能源[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以下简称《预案》)已于2015年1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
为扎实做好《预案》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预案》重要性认识。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电力突发事件处置应对的行动计划,是政府和社会由常态向非常态转换的预先安排,是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应急准备的工作纲要。
《预案》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机制,规范工作,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责任,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机制。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以及相应职责,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警信息管理和信息报告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监测、风险分析及信息报告,负责电网抢修恢复和应急供电保障等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2003年9月12日)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电网安全的重要指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应急机制,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切实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现行各项规程、制度和各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
强化统一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运行秩序。
各有关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要提高各级电网调度人员和厂站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决杜绝误下令、误操作等人为责任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强化细化电网安全分析,开展互联电网特性研究,适应大区电网互联的新情况。
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的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及时校核相关安全控制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的适应性,确保电网在可控的安全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人员要加强对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实时运行监视,严禁超稳定极限和设备能力运行。
严格按照电能质量标准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电网频率和中枢点电压。
做好负荷预测工作,合理安排机组发电计划和负荷控制方案,保证电网在高峰负荷期间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0]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10】7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当前,电力建设工程持续保持较大规模,一批地处地质状况复杂、施工环境恶劣的水电工程项目相继开工,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近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一)建设单位要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施工风险监控机制,落实针对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现场安全施工措施。
要加强工程发包和承包管理,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各方面工作,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2024年10月30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风险治理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和定级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应当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电网减供负荷或停电用户的比例,以及机组故障停运、其他并网主体无序脱网、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等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200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
![200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4c3304bed5b9f3f90f1c5f.png)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2961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1.png)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投电力、国华电力、长江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公司,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加强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立定期报送厂网电费结算信息制度(一)报送时间及内容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按季度报送。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个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
电网企业填制《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发电企业填制《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电力企业在填制上述报表后,应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1)《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2)月度电费结算情况;3)期末最后一个月应付(应收)电费金额;4)电费结算方式;5)期末用户对电网公司欠费情况;6)其它。
(二)报送程序及方式各中央电力企业报送电监会;其中南方电网公司、华润电力、中广核公司报送电监会,同时抄报南方电监局;长江电力公司报送电监会,同时抄报华中电监局。
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华北电监局。
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报送所在省电监办,没有电监办的,报送所在区域电监局。
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5•【文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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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
停电的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意见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刻汲取国外大停电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国电网安全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意义
(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对于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电力工业的安全科学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随着电力快速发展,电网规模的迅速扩大,电网结构的日益复杂、风电等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以及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广泛使用,影响电网安全的诸多新问题逐步显现,大电网安
全风险不容忽视,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责任重于泰山。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稳定破坏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
(三)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规划设计、电力建设和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保证电力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电力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协调运转。
(四)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电网电源规划建设、有序用电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要加强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结合我国电网实际,深入研究分析电力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适时组织研究制(修)订相关电力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六)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
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电网安全风险辨识与电网脆弱性评估,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要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网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要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促进班组
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切实加强电网安全基础。
(八)要进一步加强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电力企业、监督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要不断完善监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电力技术监督对电力安全工作的技术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电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电力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要针对当前交直流大电网远距离输电、新能源大规模集中接入等电网运行新特点,研究解决保障大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
(十)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薄弱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力度,特别要加强边远地区薄弱电网和部分供电能力偏弱城市电网的改造,及时更换老旧设备,着力解决部分电网不满足“三道防线”要求,部分受端电网电源支撑不强,部分送端电网输电能力偏弱,部分电网短路电流水平超标、输变电设备重载、调峰调频能力不足、局部电磁环网情况严重等问题,提高电网整体安全水平。
规划设计单位应加强电网结构和薄弱环节的研究论证,从规划设计上消除和改进电网结构性缺陷。
(十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电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