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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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勇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此次通过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从“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逐步发展到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细化,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逐一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逐步形成了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说,如何能提升行业内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如何与现有的采购体制进行结合,是事业单位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2.4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不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巾存在的制度不完善问题及对策虽然说我国已经就政府采购问题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

但是很多问题流于表面,并没有在实际的财务、采购等问题上.得到实际的操作。

因此不能够说在管理制度上做到了多么的完善。

同时,监管的机构和采购的当事人在各自的责任方面还不够明确,监管的力度不能落实到具体采购流程的每一个流程,监管力度有很大削弱。

目前在我国来说,监管的主要范围只局限于招标的采购过程上,完全不能覆盖整个采购的过程,。

无法形成立体的监管系统,这样就留下了很多死角和空隙,使得监管变得十分乏力。

2.5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是很大,范围1.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意义采购环节已经是一个是十分重要的环节比较窄。

1.1能够明显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了,但是其实在具体的政府采购预算方面目前。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项目在没有实行专门的政府采购制度之的的制度尚且不够完善多为电脑、办公用具、汽车等等货物类,而前,资金的流动链条显得十分的繁琐和臃对于一部分的事业单位和领导来说,在过去财政投入上占很大比例的服务类1 肿。

基本卜要采取以货币想各级预算单位他们往往把对整个政府采购的重点放在项目却没有开展起来。

另外,也有砦地方拨款然后再由个单位采购物品。

这样做不财务的决算上,也就是说更注重最终的结政府部门甚至强制性德推销本地的产品,仅对财政和资金的控制程度不好把握。

而果而忽略了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方面的重这也阻碍了全国整体的政府采购市场的且也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

而单位政府采要性。

他们的预算制度往往是相对落后或发展。

购行为的出现,能在资金与实物上的转换者是简单、不够健全。

由于没有详细的预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环节上做出必要的管理。

另外,一般的政算计划,使得政府采购工作在某些事业单的问题的对策府采购行为都会采用招标的形式,实行的位上显得过于盲目和随意。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
评审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的义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㈠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 泄漏评审情况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 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 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
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
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 =F1×A1+F2×A2+……+Fn×AnF1、 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 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1)。
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主 讲 陈进禄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进禄
中国招投标协会资深专家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 清华大学四川校友会会长 四川省招标局总工程师
国家注册咨询师
提纲
第一讲 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 弟二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和有关回避
㈠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㈡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至评审结
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㈢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

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一、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二)必须招标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除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13]40号)等。

(三)非必须招标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政法采购法》。

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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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R _ , ^ I 一 投标报价 6 0分 所 有算 术修正 后的挫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除低于成本价 挫j j 报价被拒绝外 .最
作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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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 二)制定的评标标准应在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的框架之内。财政部 ( ( 政府采购货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令第 1号) 8 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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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法律与实务--专家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法律与实务--专家责任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
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 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
行政法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 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 进行招标。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

法律法规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审因素需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很多项目因设置的条件不合理,导致对供应商形式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而被废标。

法律法规中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中国比地招标网下面将采用问答形式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Q1:"本地化服务"能在评标中加分吗?A1:1、不可设为投标门槛否则限制外地供应商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

《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举了8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可作为加分项确保售后服务服务稳定性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

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

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避免不论项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务加分条款的情况发生。

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的风险
供应商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采购方验收程序不完善的风险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 风险
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采购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类 型
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危 害
采购方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风险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后的应对措 施
协商解决
定义: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式 优点:成本低、效率高、不伤和气 适用范围: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双方均有诚意的情况 注意事项: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争议点、寻求共同解决办法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出现
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
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等
终止的法律后果: 终止合同、解除 权利义务关系等
违约责任:违约 方需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争 议,维护双方权 益
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管
政府采购的定义 和范围
政府采购的法约责任
违约行为: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违约责任承担: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在特定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欺诈的风险
合同欺诈的定义 和类型
合同欺诈的常见 手段和方式
合同欺诈的危害 和影响
如何防范合同欺 诈的风险
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求
01 采 购 方 和 供 应 商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约 定 , 确 保 合 同 履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02 采 购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支 付 货 款 , 并
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03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交 付 货 物 , 并

采购中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采购中的法律指导和建议采购是企业运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涉及资金、物资的流动和风险控制。

在进行采购过程中,合法合规的行为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法律指导和建议,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采购前,首先需要了解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涉及到政府采购的企业需了解《政府采购法》,同时还需要了解有关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才能在采购过程中合法合规地行事。

2.选择合法供应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登记证照、营业执照等来核实供应商的合法性。

此外,还可以查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税务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誉度。

选择合法供应商可以降低风险,避免出现合同纠纷或货物质量问题。

3.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是采购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必须明确合同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合同应该包括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基本条款,同时还应涵盖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规定。

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4.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在采购过程中,需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如果采购的物资涉及到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采购方应该明确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并确保采购的物资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合同中应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责任,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5.合规处理退换货事宜在采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货物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退换货处理。

采购方应保留相应的证据,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沟通,并开展相应的索赔工作。

在此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采购流程、采购人员权限和责任、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政府采购应注意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应注意的 问题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 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 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 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采 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 评估报告、定标文件、最高限价评审意见、合同文本、 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开、评标录音、 录像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xxx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模板)
一)、xxx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评审中心评审) xxx项目预算金额xxx万元,依据《二七区政府投资评审管
理办法》规定,该项目属于xxxxxxxxx(请根据办法规定评审 范围选择),我单位根据区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 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xxx万元。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最高投标 限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询价选取原因: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 价方式采购。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应用
单一来源选取原因: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应用
邀请招标选取原因:
1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 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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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及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前言

评标环节的重要性
评标是政府采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关注 的焦点。评标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赋予评审专家相当大的权利,使 专家在政府采购的许多重要或关键环节环节拥有决定性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整个链条中是“位高权 重”的。 目前,我国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专家责权不对等,权利过大,责任模糊。 二是被普遍诟病“专家不专”。 三是专家数量不够。 四是评审程序不规范。 五缺乏监督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6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 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案例:评审专家未通过无记名方式产生是否违法?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 名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综合评分法,推荐A供应商 中标,采购人不满意而不确认采购结果,原因是评审 专家组长是由一名专家口头推荐、其他专家附和产生 的,并未经过无记名投票的推选程序,组长的选任违 法。另外,在评审时组长具有倾向性,与其它评委享 有不同的权利,应当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 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 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43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 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 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 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
内容提要
一、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三、 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四、 评标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五、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评审及注意问题
六、案例
一、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财库〔 2014〕214号)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6〕125号)
135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12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 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 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 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
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 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草稿纸也不得带走
(六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身份核实 和签到
一、评标基本程序
一、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0.《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办库【2008】248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 知》(国办发【2007】51号) 1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 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1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号) 1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 15.《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推荐评委会 组长
熟悉项目 和招标文件
1.身份核实和签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负责。 2.推荐评委会组长:全体评审人员推荐产生,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 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 相同。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标。 3.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 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 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87号第四十五条)

第38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 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法》第40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 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 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41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 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 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 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 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 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 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 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 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 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② 作用:评审:审查采购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做出评价(打 分); 趋势:前延:咨询论证,技术支持,审查优化投标人的技术解决 方案; 后延:验收,审查技术方案实施情况,为解决争议提供技术支撑 ③ 评审原则:客观、公正、审慎 ④ 法定义务: a. 依法履职:签字担责、禁止擅离现场和违法违规; b. 保守秘密:评审文件及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c. 利害回避:五种情形/三种情况; d. 实施监督: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履职互评(五个工作日内)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 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 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 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 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 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 见签字确认。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配合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 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部门,不 得私自转托他人。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三)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 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 陪同。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39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40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 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 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 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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