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
2017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2】

2017司法考试《卷⼆》试题及解析⼀【2】 19 某区城管⼤队与交通协管员在整治奥运场周边环境中,发现张某的汽车违章停放,于是交通协管员杨某在张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书,告知书上有杨某签名。
事后,张某按照违法停车告知书的要求到某区交通⽀队的执法站接受了处罚。
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 A. 某区城管⼤队和交通⽀队为共同被申请⼈ B. 某区交通⽀队和杨某为共同被申请⼈ C. 某区交通⽀队 D. 某区交通⽀队执法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依《⾏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依照⾏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该条例第12条规定:“⾏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
⾏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该条例第14条规定:“⾏政机关设⽴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该⾏政机关为被申请⼈。
”本题中,某区城管⼤队没有作出⾏政处罚,交通协管员只是告知违法⾏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某区交通⽀队,执法站是交通⽀队的内设机构,因此,C项当选。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第20-22题: 张三和李四两⼈共同殴打王五,本案⼀审判决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两年,每⼈分别赔偿王五l0万元医药费,⼀审后,王五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张三也对⾃⼰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上诉。
20 关于本案⼆审的审查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审法院应该只审查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问题 B. ⼆审法院应当对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要审查 C. ⼆审法院应当只审查张三的判决部分 D. ⼆审法院对于张三和李四都要进⾏审查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问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2】21.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
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
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
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2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23.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
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
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得侦查本案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24.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
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 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指导用书

一、民事法律关系CASE——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并结合其他案例案情作了修改,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
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
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选择1.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 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 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 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6.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法学课程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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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篇一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
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
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
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婚前购置婚房199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
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
2002年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
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
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
2004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
到2007年,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
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
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
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
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
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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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
案例背景1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
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
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
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
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
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
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
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
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
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
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