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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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
评标方法和评标规则是指用于评审政府采购或其他采购活动时确定最优投标者的一系列程序和准则。

这些程序和准则彰显了招标组织者之间合理、公正、透明的义务,以确保采购活动具有公平公正的性质,准确体现其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评标方法
1.首先,采购机构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说明招标的内容,如购买的物品类型、数量、货品质量等要求;
2.然后招标机构将对所有感兴趣的投标人发出标书的征集,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填写投标书;
3.最后,采购机构将召开评标会,组织专家小组根据评标规则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标,并在有效时间内宣布结果。

二、评标规则
1. 评标规则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活动,根据采购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 评标规则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是采购机构评判投标书的准则;
3. 评标规则包括评标人员的资格要求、评标的流程、评标的办法、评
标的内容、评标标准、评标结果的审计、评标的公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评标规则除应明确投标书的细节外,还要求投标书应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 依据评标规则,采购机构将评选出最佳投标者,并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活动。

总之,评标方法及评标规则是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准确地反映采购机构的期望,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和费用,为双方达成共赢的协议奠定基础。

政府采购评标标准、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标准、方法

标有关的信息。
公正性保障
制定公正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应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所有投标者都能 得到公平的评审。
避免利益冲突
评标人员应避免与投标者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如有发现,应立即回 避。
保证投标者权利
投标者应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并得到公正的回应和处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政府采购部门应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评标过程 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报价分析
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详细分析, 包括价格构成、成本明细等,以 判断其合理性。
付款方式
考虑供应商的付款要求和条件, 以及政府方的付款能力,确保双 方利益均衡。
售后服务标准
01
服务承诺
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和承 诺,包括保修期限、维修响应时 间等。
服务网络
02
03
服务反馈机制
供应商是否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 网络,能够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 服务。
现场勘查的结果将作为评标报告的重要参考依据,影响最 终的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编写
评标报告是政府采购评标流程的最终环节,用于汇总评标过程中收集的信 息和数据,形成完整的评标结果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技术方案比较、价格分析等内容, 客观反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评标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合理性 和公正性。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价格竞争力等 方面。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政府采购评标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核 实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和条件。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1、资格审查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

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4、比较及评价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计算方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计算方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计算方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是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了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确定中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定的一种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计算方法是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低价性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计算方式。

下面将介绍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计算方法。

首先,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计算方法包括两个方面,合理性评定和低价性评定。

合理性评定主要是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包括对报价的合理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分析。

低价性评定主要是通过对投标报价的低价性进行评估,即对报价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其次,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定主要包括对投标报价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合规性是指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合理性是指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即投标报价中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合理性和合理性等。

可行性是指投标报价是否可行,即中标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和供货能力等。

再次,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低价性评定主要是通过对投标报价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低价性评定主要包括对投标报价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在进行低价性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的价格水平、质量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最后,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在进行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计算方法时,需要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评标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计算方法是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定投标报价的一种重要方法,其计算方法需要综合考虑报价的合理性和低价性,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docx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docx

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资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评审标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格评注册资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项规定审出版物发行或经营许可证标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准社会保险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符技术标准和要求合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性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性审标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项规定提供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提供人民检察院开具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符合第四章“政府采购公开采购内容要求”规定符合第二章第四节第 19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的未按规定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金额不足的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或保留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报价合法性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组成是否合理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投标报价计分40分样书质量计分15分分值构成综合实力计分20分售后服务及优惠条件计分20 分综合评分5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视为无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基准价。

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本采购招标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处理:1.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招标控制价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分分值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怎么评?

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低价中标法这3个招投标评分法到底是怎么评,在网上查了半天资料,但越看越糊涂,今天保标小编就切合自身讲解一下。

国内招标大致分四个体系:政府采购、中央投资、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每个体系对评标办法的解释和使用各有不同。

其实这个问题跨越了好多内容,不太好解释,在这里,保标招标小编简要给各位招投标人做一个横向比较,有助于大家的理解。

(1)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工程招标: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2)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3)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第一章:评标办法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标准定制商品;(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四)通用服务项目;(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是非常关键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的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不至于出现不可控因素。

本店铺就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

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项目交接第六条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

如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发生变更,采购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再次移交项目评审处。

第七条项目评审处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办理人(以下简称项目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采购项目移交时,《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由采购处、项目评审处的处长和项目经办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九条采购项目交接材料包括:项目委托书、技术需求书、征求意见、各供应商反馈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采购公告及审批表、采购文件及审批表、项目变更、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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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程序
第一章:评标办法
为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二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一)标准定制商品;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货物;
(三)项目要求具体、工程量明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
(四)通用服务项目;
(五)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第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
标方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专业性较强、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
(二)对其技术、性能和服务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五条综合评分法应当在事先招标文件中细化和明确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在内的评分因素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
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一)评标总得分=(A1×J+A2×S+……+An×X)
J、S、……、X——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即价格、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 =1。

其中,货物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3;
服务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2;工程项目一般取A1(价格因素权重)≥0.4。

(二)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
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
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

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七条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货物项目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八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
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技术评议,然后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值。

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细化和确定。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
×F);
J、C、……、F——分别为各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n——分别对应为各评标因素所占的权重。

(A1+A2+…+An=1);一般取0.5≤A1(技术因素权重)。

第二章评标程序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条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对不属于废标条款列示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第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1、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
补,以此类推。

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
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六条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采购的,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评标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同一项目需多个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
方法评审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供应商数量择优推荐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比照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如本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不能满足实际招标需要,招标人采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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