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反思论文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摘要:十年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过一次学术讨论,当时,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一些原本得到确认的观点再次模糊起来,有必要予以新的检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不规范的法律习语,它对本来清晰的侵权责任理论体系构成了扰乱,而实际的意义却并没有学界想象的那般重要,十年前的那场学术讨论的参与者对彼此都存在误解,却使得那场讨论更值得关注。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十年前曾经有过一次争论,讨论由郑成思先生发起,他著文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有必要全面引入无过错责任①;诸多学者予以积极回应,主张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仍应当全面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当时争论的结果,是知识产权侵权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占据上风。
持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支持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的学者,是错误理解了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原则只针对损害赔偿责任,其余诸如停止损害,返还财产本来就不必采用归责原则,是个伪问题。
以后的近十年间,该问题再未引发波澜,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也似乎达成共识。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却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这场争论。
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纳学术界已经形成的共识,在归责原则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区分,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的形式则在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仍然将损害赔偿和其他其中责任形式并列,易言之,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则被侵害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不仅不能要求赔偿,甚至不能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碍,这不仅有违人们日常的生活行为观念,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冲突,而在侵权法领域内,则明显放弃了大部分民法学者所谓归责原则针对损害赔偿,而其他侵权责任不限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共识,使得归责原则理论更加扑朔迷离。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 和行政执法水平 的提高 。综合来 看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错 责任原 则说 , 无过错责任原 则说 以及混合责任原则说
一
、
知 识 产权 侵 权 责 任 学说
定过错的存在 . 则需要承担责任 。
2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所 谓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判 断 行 为 人 是 否 应 承 担 民事赔 偿 责 任 时不 以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无 过错 为要 件 .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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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6期 1
20 0 6年 1 2月
四川理 _ 学院学 报( T 社会科学版)
Ju a f i unU iest f ce c E gnei (o il cecs dt n o r l Sc a nv ri o S ine& n ier g S ca S i e io ) n o h y n n E i
Vo _ . l No 6 21 De . 0 6 C2 0
【 学】 法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钱 箐
( 自贡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处 , 四川 自贡 ຫໍສະໝຸດ 30 ) 4 0 0 摘
要: 知识 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主要存在三种 学说 : 过错责任说 , 无过错 责任说 以度 混合 学说 , 本文从 民
中道 :因侵权行 为而产生的请求权情况 下 , “ 过错( 故意
或 过 失 )属 于权 利 规 范 的构 成 要 件 ” 圆 , 。 因此 ,谁 主 张谁 “
举证” 毫无争议地由原告承 担证 明责任 . , 首先对损害赔 偿请求权成立所需的要件 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包括举证 行为的过错 . 若是法院等裁判机构最终认定行为人没有 过错 。 行为人无须对 对方所受 的损 失承担责任 . 如果肯
《专利故意侵权的理论研究综述》4500字

专利故意侵权的理论研究综述目录专利故意侵权的理论研究综述 (1)1.1 专利侵权的归责理论 (1)一、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同时适用观点 (2)二、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二元归责观点 (2)三、立足过错责任辅以过错推定观点 (3)四、首次销售行为的无过错责任与首次销售后行为的过错推定责任观点 (3)1.2 对专利故意侵权特别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4)1.2.1 专利的特点滋生故意侵权的土壤 (5)1.2.2 理性参与者的理性选择是故意侵权的内因 (6)1.2.3 故意侵权的高度可预防性体现治理效果 (7)1.1 专利侵权的归责理论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13]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下还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故意是过错的一种,讨论专利故意侵权必然先要直面专利侵权的归责问题。
关于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学界主要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二元归责说。
然而,由于不同学者对“归责”是在不同的含义下进行讨论的,因此,上述看似水火不容的观点,有时并非是针对同一问题的针锋相对,而是对不同问题的各自回答。
将“归责”置于同一语境下是探讨归责原则的前提。
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所谓的归责究竟是同时针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归责,还是仅仅针对“赔偿损失”的归责?如郑成思教授讨论的归责问题即是同时解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归责问题,从而提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说[14];而吴汉东教授认为停止侵权是物上请求权,当然适用无过错,因此归责仅是解决赔偿损失的归责问题[13]。
虽然两位权威学者对停止侵权的定性不同,但在认为停止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上却是一致的。
目前,通说认为停止侵权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的重要分歧还是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归责问题。
对于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学界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同时适用观点由于专利法没有对专利侵权归责做出特别规定,而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未予特别对待,因此专利侵权亦是遵循一般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基本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法 发 明 的 主要 组 成 部 分 ) , 且 明 知 所 出 售 的 物 品 是 为 的 而
侵 犯 专 利 权 而专 门制 造 或 专 门 改 造 的 , 明 知 上 述 物 品 不 也
属 于 基 本 不 构 成 专 利 侵权 用 途 的 生 活 必 须 品或 商 品 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任 。 以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美 版 权 法 也 确 立 了 间接 侵 权 规 则 , 国 版 权 判 例 , 谓 “ 接 美 所 间 侵权” 指行为人 本身 并没 有从 事 直接 侵犯版 权 的行 为, 是
2 1 年第 3 00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Un v ri Ph lsp ya d S ca ce c ) o r a He e ie st o y( ioo h n o ilS in e
V .3 o 5 N .3
第3 5卷 ( 第 1 3期 ) 总 5
责 任 。二 是 “ 代 责 任 ” vcr u a it) 即 当 某 人 具 有 替 ( i i slbly , ao i i
监 督 他 人 行 为 的能 力 和权 利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他 人 却 的 侵 权 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时 , 应 为 他 人 并 也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侵 权 。但 是 Wo duf 官 没 有 采 信被 告 的抗 辩 理 由 , 定 o rf法 认
被 告 已经 制 造 和 销 售 了专 利 发 明 所 有 重 要 部 分 , 认 为 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并 种行为是“ 种 引诱他 人 非法 使用 原告 发 明的行 为” 一 。法 官认为 , 如果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告 与 第 三 方 合 谋 制 造 和 销 被 售改进 的煤 油灯 , 告制 造灯 头 , 三方 制造 灯罩 , 么, 被 第 那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享有不同的权利,彼此独立又相互支配。
例如,专利法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性劳动,并给予其在一定时间内独占的权利。
而版权法则保护各种表达方式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的独立性原则,确保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创新和文化发展。
二、原创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之一是原创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独创性的、具有独立的思想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这意味着不能盗用他人的成果而申请专利或享受版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性原则体现了对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三、固定性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还包括固定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创作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予以固定,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例如,作品必须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并通过书面记录、绘画、录音等方式固定下来。
固定性原则确保了作品可以被准确地辨认和保护,也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让提供了基础。
四、限制性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也需要考虑到合理的限制性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同样重要。
限制性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妨碍社会创新及文化的正常发展。
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被他人使用,例如在合理使用原则下的版权引用,或在公共健康和安全的考虑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五、国际保护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保护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承认和保护。
通过各种国际合作机制,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各国共同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在各类 知识 产权案 件 中 , 侵犯 知识 产权 案件 占相 当 比重 , 归责原则 是 司法人 员处 理侵权 而 纠纷所 应遵 循 的基本准 则①, 因此 , 知识 产 权 侵权 的归 责 原则 对 正 确 解决 纠 纷 、 法 合 理 保 护 合
当事人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 该问题也因此受到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引 起 了热烈的讨论② 。但从理论界 , 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论述来看 , 由于未将归责原则 置于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宏观把握和准确理解 , 因而出现 了各种各样 的观 点 , 中有些观点甚至不能 自圆其说 , 其 这种现象势必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正确审理。 因此 , 笔者 不揣浅 陋 , 对 知识 产 权 司 法实 务 中这 一 重 大且 急 待 澄 清 的法 律 问题 提 出一 些 看 试
作者简介 : 玮 (9 7 , 江苏 睢宁人 , 魏 16 一) 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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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 年第 4 06 期
多提到, R P 协议的规定及国外立法学说与司法判例也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T IS 事实上, 就是这些有着鲜明立场与观点的论述者们有时也不是非此即彼。他们常常用“ 主 要归责原则” 或是“ 基本归责原则” 等词语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种或多种原则的同时适用。 当我们不能用一个 自 自终的逻辑清楚地表达我们意欲表达的思想, 始 当正确与错误 的东西缠 绕在一起, 我们就很难立刻判断出到底哪些正确 、 哪些错误 ,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 题的讨论就是如此 , 这也是为什么参与讨论这一问题的人越多而问题越模糊的缘故。 笔者以为 , 在讨论问题之前 , 我们有必要明确 以下一些概念及前提性问题 : 1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界定 .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失 进行补偿,而不是对行为人的过错进 行惩罚;它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
适用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
如核能、航空、铁路等高度危 险作业领域,即使作业方已尽 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需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即 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仍需承担 侵权责任。
02 03
融合的方法与途径
通过参加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方式,加强国 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各国侵权法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同时 ,在制定国内立法时,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 提高国内法的国际竞争力。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在借鉴和融合国际侵权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各国法律制 度的差异和文化传统的不同,避免盲目照搬和简单移植。 同时,也需要关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与衔接问题,以 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产品责任
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情况,生产者即使没有过 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
免责事由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 提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等,以减轻或免除其侵 权责任。
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由受 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 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证明标准
原告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 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足,则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 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之一。
它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公正、公平的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公平原则要求裁决机构在审理案件时要客观、中立,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同时,公平原则还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二、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他人合理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享有一定的容忍度。
合理使用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例如,在著作权保护中,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社会进步。
合理使用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国际协调原则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点,各国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
国际协调原则要求各国加强信息交流、经验分享,共同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同时,各国还应加强执法合作,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技术进步原则技术进步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对已有技术成果的保护,也是对未来技术创新的激励。
技术进步原则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要与科技发展相适应,鼓励创新和发明,为创新者提供合理的回报机制。
同时,技术进步原则还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不得阻碍技术的自由流动和交流。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但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谭冰涛;李剑雄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我国法律所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侵害知识产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并无专门法律条款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此而论,知识产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似乎没有疑问,但由于这几年,一些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是,侵害知识产权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似乎相应地成了一个“新”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正是准备对此问题作一廊清。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谭冰涛;李剑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J], 汪世虎;路德虎
2.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实质r——以日本违法性理论为视角重构知识产权救济体系 [J], 郑路
3.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J], 李宴
4.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J], 李宴
5.浅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J], 闫曙光;王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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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论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优秀的科技人才,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和知识财富,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但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诸多的问题,大大阻碍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参考国内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议与对策,以期对改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宣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国家。
而建设创新型大学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建立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高校知识产权侵权屡见不鲜。
这大大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型大学的建立。
所以,高度关注并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概述(一)知识产权管理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经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利,更是一种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带来巨大财产性利益的经济资源。
然而这种经济资源只有通过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
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的管理、商标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管理的工作阶段,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应用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获取,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得。
2.知识产权实施,即自有知识产权的商业性利用,以发放许可证、签署有关合同的形式授权他人使用自有知识产权。
3.市场监控,即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确认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市场上是否存在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单位即将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是否失去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关项目是否存在侵权因素等。
4.合同管理。
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类: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合同,权利人与使用人、受让人之间的合同。
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技术资料的检索等。
5.有关法律事务与纠纷处理,即对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处置与解决。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发布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作为一个自由的科学园地,以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同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其独有的特点。
1复杂性。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知识产权对象的复杂性和权利主体的复杂性。
高校专业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丰富,各学科之间相互交流与渗透,产生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成果。
这些成果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学术论文与著作、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等形式的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
这些智力成果的诞生,除了依赖于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外,还需要大笔的资金、设备的投人。
而一项成果的产出,往往参与人众多,资金、设备的来源也多重,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难辨。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
2.综合性。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广,涉及各种不同学科及其相互组合,这就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必然带有综合性的特点。
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具备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除了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外还应当能够理解文、理、工、医、经、管等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动态,是多学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综合性的一方面表现。
3.非营利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利益,是以营利为根本目标的。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则不同,其目标在于建立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适合高校特点的管理体系,通过规划指导、组织落实和管理模式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科研起点,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和知识利用,促进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
二、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与不足调查已发生的高校知识产权纠纷可知,专利权和高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以下简称为“高校标记,’)最易引发各种争议和冲突。
因此,对这两部分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针对这两部分展开论述。
高校标记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训、校徽、专用的图形或标志,以及一些与高校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相关的非正式名称,如高校标志性景点、建筑名称、图案等。
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以及外文形式。
近年来,侵犯高校标记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全国大部分高校也逐渐意识到标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纷纷选择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高校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类别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关教育培训和科研服务的41,42类进行注册。
2.有的高校除了41,42类外,还会根据学校需要、办学特点、专业倾向,在和学校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学校的优势项目等方面有关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如清华大学在9,11,16,35,37,41,42,44等类别注册。
3.有的高校则选择了45类的全类注册,如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和郑州大学。
呈现出明显的高校标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均的现象。
同时,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各高校也相应地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1999年以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
2000年始,专利申请量呈明显递增趋势,2005年达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
(2J(P133)专利申请量的日益提高,不仅是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导、激励和强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其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奖励授权专利等。
由学校委托代理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贴代理费2001)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代理费500元,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由学校委托代理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贴1500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并规定在学校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人股或产业化的,从收人纳税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报酬。
其次,目前很多学校都将教师、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其职称、晋级、奖励的重要指标,而各个高校之间也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教育质量、创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评价依据。
学校在审批、调拨科研经费时一般需要教师或科研人员出示其相关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
从上述可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进一步的改善。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
在挂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挂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机构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专业管理人员。
高校只对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简单的分工,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形式是分散的。
而在独立模式下,高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专业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经费。
目前,就全国范围来看,只有36.4%的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在学校科研处下设专利科。
45.5%的高校明确学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而18.8%的高校既无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专利工作。
[6}可见,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采取的是挂靠式。
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兼顾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事宜下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投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全国性文件,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2004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三部。
而全国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计不周全、不严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复一些法律条款,在智力成果的归属问题、专利的申请与维持、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失衡1.知识产权获得管理阶段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调研,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劳动。
专利文献是科研重要的参考资源。
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万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新技术,而且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要比其他媒体的报道早5-10年。
在研究工作的各环节,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有利于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降低研究成本,减小风险。
但我国大多数高校在研究课题立项时,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立项、低水平研究,新技术开发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时,缺乏严格的制度调节,发明人优先发表论文导致智力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较少考虑到专利问题。
发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劳动,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却不如在不同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的奖励。
投人和产出远远不能匹配,导致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
并且,申请专利需花费一笔不小的申请费,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仅有45.5%的高校设立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额度为1000~4000元,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失衡结果的发生。
最后,在申请专利时,利用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进行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