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1、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有什么?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劳动纪律;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图书:《全面安全生产》是2009年4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影响力中央研究院教材专家组、易发久、白沙。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从意识、手段、保障、环境、设备、体系六个方面,详细介绍了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建立有效安全机制等内容。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侧重实战的方法、工具和案例,为企业生产主管提供了实用性极强的训练与操作方法。
(1)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条。填空题

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条。
填空题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相关填空题•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条。
填空题1.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条。
答案:151解析: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得出答案是“151”。
2.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岗位()制度。
答案:责任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答案:从业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4.在进行安全生产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当()保证安全。
答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的原则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答案:谁主管,谁负责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可以采取()等方式。
答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7.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
答案:赔偿和法律责任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总结本文针对“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条。
”这一题目,给出了7个与题目相关的填空题,并附上了答案及解析。
通过这些填空题的练习,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相关填空题(续)8.根据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从业人员应当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3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 年12 月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行。
长李毅中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资格证相关法律依据

附件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如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内容: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 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训内容应当 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 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 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 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 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 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 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安全培训的法律要求: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安全培训的法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条: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14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 置等知识和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 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 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 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规定。
二、安全培训的内容和目标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以及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4. 事故应急救援知识;5. 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培训的目标是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知识、应急救援知识以及事故案例分析,从而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培训的要求和措施为了确保从业人员接受到有效的安全培训,法律规定了以下要求和措施: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2. 用人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情况记录在《安全生产法》记录本中,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3.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新的安全生产要求;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
此外,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四、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特种作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
此外,对于因从业人员未接受有效安全培训而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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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摘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以上是《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规定,请制造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对三水东电到禅城本部学习操作的员工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岗前安全操作的培训。
谢谢!
东方电工膜分公司安全办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