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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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一、法庭秩序管理1.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法庭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法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庭审资料、确保庭审设备正常运转等。

同时,法官应提前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庭审中的行为规范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严谨公正、言行得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侮辱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当事人和律师也应该遵守法庭规章制度,不得在庭审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

3.庭审后的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庭审记录、准确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为法庭裁决提供依据。

同时,法庭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明确裁决结果,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程序管理1.庭审排期法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排期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时间和其他相关因素,避免因排期不当导致案件延期。

2.庭审程序法庭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进行证据推举和质证,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庭审记录法庭应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准确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庭审记录是法庭裁决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准确全面。

三、法官和法警管理1.法官管理法官是法庭的核心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慎言慎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法警管理法警是法庭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法警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警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侮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是法庭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定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法官和法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做到廉洁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庭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规章制度

法庭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庭全体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

二、法庭纪律第四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4.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5. 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保持法庭庄重、严肃。

第五条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依法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和工作人员;2. 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干扰审判活动;3. 不得在法庭内大声喧哗、争吵、打架斗殴;4.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5. 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

三、法庭秩序第六条法庭应当保持整洁、安静,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吸烟、喝酒、吃零食。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庭审秩序:1. 开庭前,工作人员应当对法庭进行清理,检查设备,确保正常使用;2. 开庭时,工作人员应当引导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法庭,保持法庭秩序;3.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4. 法庭休息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好法庭秩序,确保法庭安静。

四、庭审程序第八条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庭审活动,确保庭审公正、公开、高效:1. 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2. 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3. 法官应当依法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 法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庭日常管理制度

人民法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庭的管理,提高人民法庭的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

第三条人民法庭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民法庭设庭长一名,副庭长若干名,审判员若干名,书记员若干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庭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法庭的日常工作,对法庭的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审判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九条书记员负责法庭的文书制作、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法庭的日常事务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制度(一)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案件:1. 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2. 法律、法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于不属于本法庭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或上级人民法院。

(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制度(一)审判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判员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审判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案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制度(一)人民法庭应当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确保当事人收到。

(二)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遵守法定送达方式和程序。

(三)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法庭管理制度范文

法庭管理制度范文

法庭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庭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庭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法庭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法院的法庭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庭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法庭管理应当遵循事实、权利、程序等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审判职责。

第五条法庭管理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审判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第六条法庭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检察机关侦查辅助性质原则,杜绝干预办案和超出审判权限的行为。

第七条法庭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规范诉讼活动,提高办案效率。

第八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专业化的法庭管理团队,提高司法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法庭应当加强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二章法庭结构和组织第十条法庭应当依法设立审判、执行、调解等相关岗位,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法庭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二条法庭应当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激励法官和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五条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法庭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章案件管理第十七条法庭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第十八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审理时间和庭审程序。

第十九条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庭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依法审理案件,避免偏颇和主观性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密案件信息,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庭的工作制度

法庭的工作制度

一、引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庭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法庭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庭工作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庭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审判,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原则:法庭审判活动应当对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6.合议制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审判公正。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庭组织形式1.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

3.专业法庭:根据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设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专业法庭,分别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诉讼文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

3.答辩: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人民法庭工作管理制度

人民法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管理,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包括人民法庭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案件审理、司法公开、队伍建设、监督考核等方面。

第三条人民法庭工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二)公正司法原则;(三)群众路线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人民法庭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四条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分布、案件数量等因素,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具备法官资格;(二)熟悉当地民情、风俗,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特点;(三)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设庭长一名,副庭长若干名,审判员若干名,书记员若干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三章人民法庭工作职责第七条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二)依法进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司法建议;(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完成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庭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第四章案件审理第九条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二)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三)庭前准备,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四)开庭审理,依法进行证据交换、辩论;(五)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制度

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人民法庭的安全管理,保障法庭工作人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法庭内部及周边环境安全,防止火灾、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保障法庭工作人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维护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法庭院长负责全面领导法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法庭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制定、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负责消防、防盗、防骗、防事故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4)负责维护法庭内部及周边环境安全。

3. 法庭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4. 法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法庭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重点检查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监控设备、电路、门窗等,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 消防安全(1)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2)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防盗安全(1)加强防盗设施建设,确保门窗、监控设备等完好。

(2)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防止陌生人员随意进出。

(3)加强夜间巡逻,确保法庭安全。

4. 防骗安全(1)加强防骗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防骗意识。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诈骗案件的发生。

5. 应急处置(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庭安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法庭,包括审判庭、调解室、执行庭、立案庭等。

第三条法庭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法院院长对本院法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法庭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法庭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庭安全员负责本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法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负责对进入法庭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防止哄闹、打架等事件发生;(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法庭安全检查制度(一)每天上班前,法庭安全员应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门窗、电源、网络设备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法庭安全保卫制度(一)实行门卫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法庭必须登记;(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三)禁止在法庭内吸烟、饮酒;(四)禁止在法庭内大声喧哗、吵闹;(五)禁止擅自使用法庭内的通讯设备。

第十条法庭秩序维护制度(一)法庭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擅离职守;(二)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三)对不听劝阻的,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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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规定:
一、巡回办案的案件受理范围。

下列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巡回办案:
(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
(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案件;
(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庭的案件;
(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就地开庭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
(5)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人民法庭的方式。

三、人民法庭可以邀请诉讼联络员从事事务性便民工作。

四、对当事人因交通或行动十分不便的案件,可到巡回审判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巡回审理。

五、易引发冲突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确有必要在巡回审判点开庭的,人民法庭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六、人民法庭可以定期在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

七、在坚持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

八、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应遵循庭审规范,开庭时审判场所应悬挂国徽,审判人员应身着制服。

九、巡回审理案件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坚持着重调解原则,注重社会效果。

十、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使用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巡回审理。

十一、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有关规定。

驻点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本院根据基层法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驻点办案规定:
一、基层法庭应在辖区内除法庭所在地外设立驻点办案工作站,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立驻点办案点。

二、庭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工,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一个驻点办案工作站。

三、驻点办案应遵循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法制宣传的原则。

四、基层法庭应当通过发放宣传单、便民联系卡、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驻点办案的时间、地点、受案的条件、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

五、基层法庭可以在假日、集日到驻点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六、驻点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七、驻点办案主要运用调解方式,尽量采取简便做法,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求助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审判执法活动,树立国家审判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庭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审判人员、书记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二、在法庭立案室,法庭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庭长、法官及书记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节假日设立值班室,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实行庭领导带班,干警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的来访;
(二)负责对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
(三)负责解答来信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责任人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对方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访来电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做好值班登记。

(三)对来访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四)对来访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责任人本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填写《来信、来访事项转办表》,转交主管副院长安排办理,并由责任人向来人给予答复。

在有关庭、室办理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五)对来人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予登记,并向来人说明情况,告诉来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六)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五、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守值班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岗位。

(二)不私自调整值班。

值班期间有事请假并经批准后,由庭长调整安排代班。

代班期间所受理的事项,仍由原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三)接待遵守司法礼仪,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

(四)办事认真负责,值班登记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并严格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操作执行。

六、值班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考评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庭办案规则
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案件运行机制,实现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人民法庭的职责
第一条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审判案件流程
第一节立案
第二条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

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决定立案,不能当即决定的,在7日内口头答复或书面裁定。

决定立案后向立案庭领取案号。

第三条案件立案一般由书记员审查后,交由庭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立案时应详细了解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并记录在卷。

第五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排期、送达
第六条案件立案后,人民法庭应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和适用程序。

第七条人民法庭对民商事案件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疑难复杂的或按规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25日内开庭,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45日内开庭。

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追加当事人、审查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开庭,可不受上列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立案后二日内庭长排定案件的主审法官。

合议庭人员由法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条法庭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节庭前准备
第十一条当事人立案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应在48小时内予以保全。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由庭长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并经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三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于开庭前三日进行公告。

第四节审理、裁判
第十五条主审法官应按排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原指定的主审法官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庭长在本庭重新指定主审法官;庭长的变更由分管的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应追加当事人或其他事由,因此不能按期开庭的,应重新排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开庭前经审查发现已立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由主审法官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情复杂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庭长审核,并指定合议庭成员,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需再次开庭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庭时间:
(1)因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一次庭审不能按期结束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并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2)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35日内再次开庭。

(3)因需鉴定、审计、中止或延期审理的,一般在鉴定、审计结论生效或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开庭。

第二十二条再次开庭的时间、地点由主审法官决定,并尽量当庭送达再次开庭传票。

第二十三条案件确因特殊情形需延长审限的,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接到立案庭通知后十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

第三章案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行案件由法庭交执行局统一执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主审法官在案件结案后二日内报结,书记员于法律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该案主审法官或书记员负责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日为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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