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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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

公检法司四部门关于律师调查的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严格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人员,另行安排执行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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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对案件的判决是⾮常重要的,⽽案件的当事⼈可以收集证据证明⾃⼰的主张,当事⼈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那么申请调取证据有什么法律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对申请调取证据作出了规定,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确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种。

(1)书证。

凡是⽤⽂字、符号、图画在某⼀物体上表达⼈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录像、录⾳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证⾔。

诉讼参加⼈以外的其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民法院提交的书⾯陈述,称为证⼈证⾔。

(5)当事⼈陈述。

当事⼈在诉讼中向⼈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陈述。

调查取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调查取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调查取证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基础。

在我国,调查取证工作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围绕调查取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从程序、证据、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调查取证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调查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询问证人、鉴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

2. 意义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取证,可以揭示案件真相,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调查取证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二编“侦查”部分详细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适用于民事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程序,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

四、调查取证程序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程序(1)立案: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包括询问证人、鉴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

(3)提请批准逮捕:侦查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程序(1)审查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有调取个人信息的权利吗

律师有调取个人信息的权利吗

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在现实⽣活当中,当我们遇到难以处理以及协商的纠纷⽭盾时,就只能通过法律⼿段来帮助我们解决, ⽽为了保证诉讼能够获得胜利的,往往都会选择邀请律师帮忙, ⽽这个时候律师就必须对整个案件的涉案⼈进⾏详细的了解,那么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有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就可以调取对⽅个⼈户籍信息。

律师有权利⾃⾏调查取证,只需要“两证”就可以了,会见犯罪嫌疑⼈或被告⼈才要“三证”俱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涵)。

不过,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取证⼀般是⽐较困难的,被告⽅往往不愿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师⾃⼰还要承受⼈⾝风险。

被告⼈的⾝份信息如何调取⾸先,法院审查当事⼈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

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

⽽申请⼀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没有其它救济途径。

其次,法院“案多⼈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开调查令的⽅式。

但⽬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起诉状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法院寄送传票等⽂书、和对⽅联系,都需要的。

如果有相关线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

如果实在不知道被告⾝份信息,但知道联系⽅式,可以联系得上,法院⼀般会⽴⼀个诉调,看能不能做调解,然后通知对⽅提供。

法院不会⾃⾏调取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个⼈信息不能够随意的泄露, 但是对于接受了委托的律师本⼈⽽⾔可以视作是案件的直接涉案⼈所以允许进⾏个⼈信息的调查, 但是这只限于律师⼀⼈并且要进⾏保密, 如果律师随意泄露信息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的意见》,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持令调查有别于律师⾃⾏调查取证,系⼈民法院依法授权其进⾏。

民事诉讼当事⼈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法⾃⾏调查取证,经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在执⾏阶段(含执⾏异议和复议),经申请执⾏⼈的代理律师申请,⼈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调查收集证据。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第三条申请调查令的律师⼀般为当事⼈、申请执⾏⼈的代理律师。

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可以就调查取证事宜单独委托律师向⼈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般在起诉、审理、执⾏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案所需的证据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

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执⾏阶段申请调查令,⼀般在执⾏完毕前提出。

执⾏案件⽴案后,⼈民法院应当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的财产状况、与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法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或者申请执⾏⼈提供其他明确线索的,申请执⾏⼈的代理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限于与被执⾏⼈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能⼒有关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等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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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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