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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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抗旱物资管理
储备管理
建立抗旱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用物资 。
调配使用
根据旱情发展和抢险需要,合理调配和使用抗旱物资,确保抗旱 工作需要。
回收利用
对抗旱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对使用过的物资进行及时回收和清洗 ,以便再次使用。
04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等。
防汛抢险
洪水监测
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河水水位,及 时发现并报告洪水风险。
抢险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各方资源,协 调抢险行动。
人员转移
及时通知并组织群众转移,确保人 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抢险救援
采取有效的抢险措施,如堵口、排 涝、修复堤防等,全力以赴救灾。
防汛物资管理
物资采购
根据防汛需要,合理采购防汛物资。
急响应措施和工作责任。
人员培训
03
加强对抗旱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抗旱抢险
快速响应
一旦发生旱情,立即启动抗旱预案,组织专业队伍和设备,开 展抢险工作。
科学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和抗旱需要,科学调度水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
防范次生灾害
在抢险过程中,要注重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如滑坡、泥石流 等。

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 高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综 合素质,确保防汛抗旱工作
的顺利实施。
02
防汛工作
防汛准备
思想准备
加强防汛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 。
预案准备
制定详细的防汛预案,包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 人和成员的职责。
物资准备

防汛安全责任制

防汛安全责任制

防汛安全责任制,是指在防汛工作中确定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通过科学、系统和合理的防汛安全责任分工,来确保防汛工作的高效、有序和安全进行。

防汛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调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防汛效果。

因此,防汛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防汛安全责任制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在国家层面,主要由水利部和国家防汛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在省级层面,由防汛办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市县级层面,由市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的部门要全力支持。

其次,防汛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的防汛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是防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防汛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以及水情监测和预报;气象部门负责天气预报和预警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灾工作等等。

再次,防汛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重要信息和数据,共同分析研判防汛形势;要强化工作协调和配合,加强在防汛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安全避险等方面的合作;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最后,防汛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国家和地方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要对失职渎职、敷衍塞责、违法违规等行为严肃处理,强化惩处力度。

防汛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动防汛工作的高效、精确和安全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才能够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种防汛灾害。

防汛安全责任制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理解和支持,只有形成全社会的防汛安全共识,才能够构建起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5篇)

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5篇)

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第一条汛期到来之前,集团公司工区项目部成立以工区经理为组长的防洪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牵头部门并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组织好防汛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器材,安排专人____小时防汛值班,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工区项目部和工区牵头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水文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气象动态,及时了解雨情水情,以便做好整体工作安排和防洪防汛工作。

第三条工区项目部和各工区开展抗洪防汛专项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抗洪防汛方案是否可行,职工住房环境、设备停放地点、材料储存场所等是否安全可以及排水、防水设施是否齐备等。

第四条各工区在雨季到来之前要编制有专门的雨季施工方案和防洪度汛方案。

施工中要疏通排水设施,保证河道畅通,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条施工中,架子队应注意保护好防汛设施,不得损坏沿线排水系统,不因施工而削弱河流、堰塘、堤坝的抗洪能力,不因施工引起雨水冲刷路基或引起既有排水设施的淤塞,并注意疏通河道沟渠,不削减过水断面,确保水流畅通。

第六条当接到可能发生暴雨、洪水警报后,由调度立即通知各工区负责人、架子队队长、工地值班人员,迅速对危险地段进行普查,当出现险情时值班人员立即通知架子队队长,并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便道畅通和疏通道路的侧沟、管涵工作;并对施工设备、撤离施工人员等做出判断,向工区经理汇报,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汇报。

必要时上报下游地方政府。

第七条顾全大局,服从当地防汛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统一调配,发生险情时全力投入抢险。

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2)是指在洪涝灾害临近或发生时,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的一系列安全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洪防汛施工安全制度:1.组织责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责任和管理职责;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2.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

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

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凡在我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防汛工作必须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城建部门。

防汛任务大的厂矿企业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受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挥。

第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㈠贯彻实施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㈡制定本级和审批下一级的防洪方案,审批水库防汛调度计划;㈢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本地区防汛工作情况;㈣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㈤筹集和管理防汛资金、物资;㈥发布洪水预报、警报,下达防汛调度命令;㈦组织防汛抢险队伍,统一指挥防汛抢险。

第六条有关部门的防汛职责:㈠水利部门负责洪道和所辖工程的防洪管理;㈡电力部门负责所辖水电工程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抢险、排涝所需电力供应;㈢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市区防洪工程的管理;㈣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雨情和气象预报及暴雨分析;㈤水文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水情分析和洪水预报;㈥物资、供销、商业、石油部门负责作好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和供应;㈦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汛期交通畅通,及时运送防汛抢险物资;㈧邮电部门负责保证汛期通讯畅通;㈨公安部门负责防汛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㈩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按时完成分担的防汛任务。

第二章洪道管理第七条本省境内的洪道,由各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管理;省界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㈠擅自改变洪道,侵占洪道面积;㈡擅自拦河筑坝、围滩垦殖、穿堤或跨河建筑;㈢擅自在防洪堤上建房;㈣擅自种植妨碍泄洪的林木和芦苇等高杆作物;㈤在防洪堤禁脚区修建有碍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的设施;㈥在洪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或其他废弃物等;㈦损坏或侵占洪道、堤防上的测量标志、观测设备等防汛设施。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进行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防洪、防汛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四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坚持科学防洪、综合防洪的原则,加强预防、减灾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依法进行,坚持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组织领导防洪、防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单位履行职责,做到巡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减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洪、防汛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洪、防汛意识,加强灾害预警和逃生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类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

第四章救灾工作第十三条: 发生洪水、水灾等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和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灾区的重建工作,做好灾后救助和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灾害发生的情况和救援进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外包工程公司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导致防洪、防汛设施破坏或失效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汛度汛专项预案

防汛度汛专项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单位在汛期期间的安全稳定,提高应对突发洪涝灾害的能力,降低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汛期期间的防洪度汛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防汛度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汛期防洪度汛工作。

(1)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

(3)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防汛度汛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汛期防洪度汛工作。

(1)主任:由防汛度汛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2)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2)财务部门:负责防汛物资、设备采购及经费保障。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防汛队伍的组建和培训。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汛期防洪度汛工作。

三、预警与响应1. 预警: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发布的汛情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2. 响应:(1)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各部门、各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变化。

(3)组织抢险队伍,备齐抢险物资。

(4)对重要设施、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确保安全。

四、应急处置1. 紧急撤离:在洪水威胁到人员生命安全时,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2. 抢险救援:组织抢险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3. 灾害评估:对受灾区域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汛情信息。

五、后期处置1. 恢复重建:在洪水消退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 总结经验:对汛期防洪度汛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3. 责任追究:对汛期防洪度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防汛度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应及时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坊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坊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 情 节 轻重 追 究责 任 : 视
第 十一 条 采取 本办 法 第 十 条 第一 款 第 ( ) ( ) 一 、二
项 以 外 的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的 , 任 免 机 关 或 监 察 机 关 按 由
( ) 按 规 定调 运 、 一 不 发放 救 灾 物 资 和 不及 时拨 付 、 发放 救灾 资 金的 ; ( ) 按规 定 及 时 组 织 修 复损 毁 公路 、 二 不 电力 、 信 通
资讯
( ) 挠 、 扰 防 汛抗 洪抢 险 工作 的 ; 八 阻 干 ( ) 害 防汛抗 洪 抢 险工 作 的其他 行 为 。 九 危
法 规 的规 定执 行 。
涉 嫌犯 罪 的 , 送 司法机 关 依法 处理 。 移
第八 条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在 救 灾工 作 中 , 有
第 十六 条 本 办法 自公布 之 日起 施行 。
( 接 第8 上 0页 ) l 次 , 电 中 断 1 条 次 ; 坏 堤 防 2 0 2条 供 l 损 2
处 、 6k , 坏 护 岸 2 2 m 损 O处 , 坏 水 闸 1 座 , 坏 机 电井 损 5 损
全 省 作 物 受 旱 面 积 6 1 亩 , 中 重 旱 l6万 亩 , 早 有 2万 其 l 因 5 万人 、4 头大 牲畜 饮水 严 重 困难 。 1 4万 去 冬 以 来 , 蒙 古 自 治 区 大 部 降 雨 偏 少 , 分 地 区 内 部
位 、 门。 部
的 , 情节 轻 重追 究责 任 : 视 ( ) 留、 一 截 挪用 、 占、 挤 私分抢险救 灾资金或物 资的; ( ) 二 利用职 务 便 利 或职 权 影响 , 亲属 或 其他 利 害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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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严肃防汛纪律、落实防汛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条市、县(区)要坚决落实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明确水库、淤地坝、河流沟道、城镇低洼区、农村地坑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保障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防汛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派专人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

第五条市抗旱防汛办值班人员收到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和市气象局联系核实平凉的具体情况,若核实情况与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一致,立即呈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或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并立即起草预警信息通知进行发布。

收到市气象局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局长汇报,并发送各县(区)。

第六条对于重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县(区)政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各村(组)、社及灾害信息员。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出后,市、县(区)抗旱防汛办要通过电话、短信、简报、现场查问等方式督促检查重要预警信息、领导批示、指示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预警信息发布后,群众避险场所、撤离路线、应急处置预案、撤离组织联络人、险段应急加固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重大天气预警,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在平凉电视台、广播电台即时滚动播出,县(区)也要通过电视、广播、预警平台等及时发布。

三、防汛值班责任制度
第十条汛期市、县(区)、乡(镇)防汛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到位。

第十一条市、县(区)有防汛任务和防汛职能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雨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请示传达重大险情、汛情灾情及授权传达的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重大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规定经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县(区)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预警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及灾情的下传上报过程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汛物资及设
备储备工作,每年财政列支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设备储备经费由防汛部门用于防汛物资设备购置、补充和更新。

第十五条市、县(区)政府要重视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和相关企业签定防汛物资设备使用协议,以确保在紧急时刻使用,用后按价补偿。

第十六条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抢险设备物资的登记和管理使用,建立市、县(区)两级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库,固定专人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水库和各类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设备要就近储备,以保证发生险情时及时调用。

五、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区)都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队伍组建坚持按辖区和分部门组建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辖区防汛抢险队伍组建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群众,由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抢险队队长。

第二十条凡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都必须组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和辖区防汛抢险队伍共同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政府都要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在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六、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违反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司法处理:
(一)在防汛工作中擅离职守、麻痹大意造成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不及时传达,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拒不执行上级防汛指令、不按规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不组织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的,不落实防汛抢险资金、物资储备,不组织抢险队伍;
(三)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不组织落实对强降雨暴洪灾害的防范监测巡查、不按规定及时提供实时水文、气象信息,或不及时发布灾害预警;
(四)不执行汛期调度运行计划、调度指令,不积极开展抢险工作;
(五)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汛情、险情、灾情;
(六)抢险关键时期,不在岗及电话不通贻误抢险时机的;
(七)阻挠、干扰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以及危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
(八)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防汛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规定制订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认真实施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一)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二)不履行职责,导致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发生堤防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的;
(十三)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四)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储足防汛物资,准备防汛装备器材,导致因抢险装备和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十五)在防汛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十六)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十七)易发山洪和地质灾害地区,未制定山洪和地质
灾害避灾方案,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免职。

第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六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严肃责任
追究促进防汛工作责任制度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办法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办法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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