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李昌麒《经济法学》-财税调控法律问题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财税调控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就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落实问题答记者问时,再次重申了政府运用财税政策手段遏制房价、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要责任。
强化财税政策调控力度,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使命,财税调控措施的实施成效如何将不仅关系到社会民生的保障与改善,而且从长远来看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产生影响。
二、研究文献综述1.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框架(1)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含义及划分财税调控法律制度是指运用财税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了财政法与税法两大组成部分。
可以划分为:①旨在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权限的财政收支划分法;②旨在对财政收支作出总体安排的预算法;③旨在规范财政收入活动的财政融资法;④旨在规范财政支出方式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和政府采购法;⑤旨在对财政收支的中间环节进行管理的财政资金管理法;⑥旨在对整个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财政监督法。
(2)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调控法律制度框架,分为:①财税体制法律制度②预算法律制度③税收法律制度④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⑥财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财税调控法律制度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财税调控手段的实施,是政府能否成功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的关键所在;(2)财税调控贯穿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关领域,是金融调控、产业与区域发展调控等领域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在引导金融、价格、投资等其他调控手段共同发挥合力方面起到重要的利益诱导的作用。
(3)财税调控法律制度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中承担了“保证国家管理和经济建设所需资金”、“保证财政支出合理分配,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责任,直接关乎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与社会、国际与国内各方面的政策目标实现。
3.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改革趋向(1)预算法的修订是重点①《预算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3月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
李昌麒《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4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申请进行立案受理;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并购案。
案例2: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指挥浙江、山东、河南公安机关破获一团伙生产销售食用地沟油案件,一条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六大环节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据了解,这也是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以地沟油为原料制售食用油的重大案件,这起案件暴露了我国在食品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案例3:新华网2011年7月16日以“保税区‘一日游’变身成‘洋货’——‘意大利原产’达·芬奇家具案调查凸显政府监管漏洞”为题,指出达·芬奇公司号称“意大利生产、原装进口”的“卡布丽缇”系列家具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专家指出,保税区“一日游”本身并不违法,但企业虚标原产地、虚假宣传等行为则涉嫌违法,同时,这也凸显政府监管疏漏的责任。
如果监管模式和态度不改变,达·芬奇家具案将会重复上演。
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政府对于市场的“规制”,又称“管制”、“监管”、“规管”等。
本文称为市场规制,市场规制是对企业无节制的市场权利的一种限制,它的基本内容是制定政府条例和设计市场激励机制,以控制厂商的价格、销售或生产等决策。
政府进行市场规制的三大理由是:1.管制可以防止垄断或寡头垄断滥用市场力量;2.可纠正诸如污染之类的负外部性问题;3.可以矫正信息的不完全。
案例1,一个纯粹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政府部门却予以事先审查并以维护竞争秩序的理由加以排斥,这就促使我们思索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依据、规制的法律价值、规制边界以及相应的法律原则、具体规范等深层次的问题。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上的行为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上的行为一、问题的提出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引诱司机孙中界“非法载客”,对其进行处罚,这之中,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行为的内容包含哪些方面?各种经济法行为应当如何区分和评价?二、研究文献综述1.概念使用及含义界定(1)第一类,概念用语不同,但含义相同或含义相近,概念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或最上位的概念。
其基本含义是指受经济法调整、能够产生经济法效果的行为。
(2)第二类,概念用语不同,但同属于第二层次的概念。
这一类型的概念中,又包括两种情况:①含义相同或相近的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中政府这一类主体所从事的行为,都属于经济法行为中的第二层次的概念。
②含义不同但层次相同的概念。
属于这一类型的概念有:经济法上的法律行为、经济法上的事实行为等概念。
经济法上的法律行为,属于经济法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经济法上的事实行为,属于非基于经济法主体意思表示的行为。
2.研究意义对于经济法行为理论的研究意义,学者们的观点基本相同,都认为研究经济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有学者认为:①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②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
③提炼行为范畴,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有学者将行为研究意义归结为四个方面:①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规范体系,其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行为;②经济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法律行为体系是动态的法律现实;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④经济法律行为的本体属性与作用已构成了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充分理由。
李昌麒《经济法学》-金融调控法律问题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问题一、问题的提出1.如何把握金融调控法的内涵(1)从宏观调控法看金融调控法的内涵①宏观调控的出现1988年9月26日,中央领导人所做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
”②宏观调控含义宏观调控,是指中央政府借助于法治化的经济及行政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实施调节和控制,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③宏观调控本质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常规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是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可能引发全局性问题的异常情况,相机采取的临时性的、非常规的逆向调节行为。
④宏观调控调整方式调整方式,既包括采取货币、财政、价格等经济政策手段,还包括直接针对市场微观主体的一般行政手段、针对执行部门的特殊行政手段,改变各种许可性质的指标,直接限制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的外生性宏观调控。
⑤宏观调控内容主要包括属于内生性宏观调控体系构成成分的货币政策调控等经济手段,但也包括属于外生性宏观调控体系范畴的窗口指导、信用控制政策等直接针对信贷规模的行政性手段。
(2)金融调控主体的职责①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可略见一斑;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人民银行法》事实上已赋予并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调控主体的地位暨职权;③就职责要求来看,金融调控要求往往是借助于货币政策取向予以原则性体现。
(3)再谈金融调控法的体系在金融法理论和金融现实实践均未形成较为共性的认识的前提下,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并不完善。
金融调控法实质是调控宏观金融关系所涉及的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金融调控主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部分调控手段的运用上极为相似,尤其是在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方面,两者往往都会运用窗口指导方式,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是向金融机构提示金融风险。
经济法笔记

以第一编和第三编为基础适当扩展到一或四章用李昌麒的书就可以了其他的问题复印也可学习程度仅限于知道是什么就可以了完成方法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考试内容有九个大问题五个在基础理论四个在市场秩序里这九个问题必须不能乱总论需明确逻辑关系第一遍有五个问题是很有规律性的1、经济关系。
发展基点和基础是经济关系。
第一编的学习需要找到经济法的根据地,内涵和外延。
法律的保障是一种关系更稳固的标尺,是最后一道保护神。
经济关系只有在经济法律规范的规范下,调整下才能更(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后会当然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健康的发展。
2、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定义发展制定原则概念等)、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节如产生、消灭)、法律责任、经济法律保障、总论一般是由这五部分组成。
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1、后面的四个问题及理论体系(1)经济法贯彻的源头是产品,资源性产品(如矿藏和水流)和制造型产品(间接源头)。
每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的实施和执行,学好法律要和部门法相联系。
研究产品的目标是是消费者用一定量的货币买到尽量好的产品,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
这是人们生活的终点。
终点与起点的最快对接的手段有两种:经营者参与竞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降低价格、提高管理水平等)产品质量,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可以用来维护竞争:宏观调控(本来不考)可以规制竞争维护市场,减轻竞争的弊端所以是考点。
广告和反补贴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2)九个考点占百分之九十五,另外百分之五是拓展考点,但考点都是书上的,要联系实际,(如三鹿牛奶案件的思考)。
细讲:第一章:1、1经济法的概念1755年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家摩莱利在《自然法典》中提及,1842-1843年法国学者德撒尼在其著作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1869年普鲁东“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补充”(太难不太可能出)。
部门式的经济法有考的可能性但可能性不大。
五大原因是对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39页,有可能考。
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中的权利(力)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八章经济法中的权利(力)一、问题的提出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被告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权利(力),经济法权利(力)有何特殊的实施机制,经济法权利(力)的保障与民事权利、行政权力之间有何区别。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的范畴进行准确界定。
二、研究文献综述1.传统经济法理论中的经济法权利(力)(1)“经济权力”说该观点认为在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权利(力)义务不对等,相互之间是一种隶属服务关系,因此,经济法权利(力)具有权力的属性,是一种权力。
(2)“经济职权”说该观点主张经济法的基本权利构造是经济职权:①认为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定权力,其体现和昭示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②认为经济职权的表达同时涵摄了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和一致的内涵。
(3)“经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的权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性”,因此经济法权利(力)的基本构成就是经济权利。
2.学界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的新探索(1)陈乃新在论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时将经济法分为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
①微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个人剩余权安排作出系统规定,微观经济法最基本的范畴之一是剩余权,是指个人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激励权。
②宏观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经济安全权,是人们对经济安全所平等享有的权利,包括经济整体安全权和经济持续安全权。
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民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
(2)岳彩申在论证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界定为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和国家干预权。
(3)单飞跃把经济法的范畴概括为经济法的法经济范畴、法主体范畴、法权利范畴和法价值范畴四大范畴,将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界定为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自治权。
(4)鲁篱在对经济法基本范畴进行重新解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当界定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并从经济治理权中,进一步推出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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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
宏观调控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宏观调控的合理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宏观调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宏观调控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是否需要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何种障碍以及应当怎样克服;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哪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方式是什么;宏观调控法有无可诉性;等等。
而这些问题正是宏观调控法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文献综述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多数学者对宏观调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经济法学毕竟是刚起步的学科,必然显得稚嫩、多变,有时甚至显得有些茫然。
主要体现在:
(1)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时两者间的界限很难划清;
(2)并未形成宏观调控法的系统理论,一般是将自己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法律简单地罗列或拼排在一起,即称为宏观调控法;
(3)基本理论研究不足,而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则相对活跃,但因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制时期,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也不可能成熟,大多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自生自灭;
(4)有少数的经济法观点仍然不承认有宏观调控法。
如纵向经济关系论中,有人就不认为在计划之外,还有宏观调控。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人们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先后表现出的特点包括:
(1)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
这一时期人们毫不例外地把宏观调控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2)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①20世纪90年代末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
②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
③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正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的机遇。
(3)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
(4)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误区,归纳起来,目前研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区一: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这是对宏观调控法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误解。
产生这种误区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管理理念和人们对权力经济的崇尚心理分不开。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1)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在统治和其他权力形式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为纯经济的目的”而行事;
(2)“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约束的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是权力崇拜的必然现象;
(3)国家管理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对这种权力的分配、行使进行约束。
因此,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统治市场的工具,而是制约政府统治市场权力的武器,是调控宏观调控行为的法。
2.误区二:经济法中已经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探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一个暗含前提为出发点的,这就是有意、无意中人们心存这样的假定:客观上我国已经存在宏观调控法。
事实是,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大行其道,而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尚未形成。
3.误区三: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政策法”
这种误解不仅从根本上混淆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而且在客观上还为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帮了倒忙。
之所以产生这种误区,主要在于人们对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两者关系的误解。
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引起宏观调控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宏观调控法的规制对象。
宏观调控有其自身的特点,如适时性、多变性和灵活性等,虽然这些特点充分反映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性特征,但这不等于宏观调控法也具有这些特征。
4.误区四:宏观调控的目标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目标
宏观调控的目标必须能体现宏观调控得以产生的内生性根据,因此,它应当是与市场失灵直接相关的市场安全、市场效率与可持续发展。
尽管这一目标决定着宏观调控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二者毕竟有质的差异:宏观调控法以防止宏观调控中的主观恣意、政府失灵和调控失败为宗旨,以保障宏观调控关系的规范、科学和高效运行为目标,它本身不能替代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而直接克服市场失灵,不能直接促成市场的安全、效率与可持续发展。
从这些分别来看,宏观调控法主要是一种规范法、程序法和权力制约法。
四、参考结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是指统率和指导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的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
从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自身逻辑来看,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宏观调控的正当性
从经济法学界的一般推论来看,宏观调控的正当性蕴含于以下逻辑之中:由于市场存在天然的、众所周知的缺陷(或失灵),使得克服这种失灵的宏观调控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但宏观调控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市场自身不能提供的,因而需要由国家来供给。
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首先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其次才是国家的一种权力。
目前,这种解释已然成为经济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
2.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之所以需要法治化,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1)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理应纳入法治的轨道。
(2)宏观调控自身隐含的风险要求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
宏观调控自身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①宏观调控决策受调控者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一定能次次都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宏观调控决策。
②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都同时具有适时性与滞后性。
③宏观调控决策者同样可能存在“寻租”或“被俘”。
④宏观调控面临经济全球化的风险。
3.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的障碍
(1)宏观调控法制化可行性的决定因素
①一国的法制水平、政府的法制意识和立法者的决心;
②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深化与完善;
③立法的技术(如科学的内容与条文设计)。
(2)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化面临的障碍
①宏观调控的适时性、多变性和灵活性,使得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十分困难。
②调控者的心理所产生的排斥。
③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的动荡不安也为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带来新的困惑。
④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不足。
4.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
(1)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宏观调控的科学、安全和效率
(2)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价值——宏观调控法的适用性和效果性
5.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应当具备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行的原则和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
这五个原则不仅将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原则做了区分,也看到了两者间的联系,对宏观调控法原则的把握更加科学和准确,尤其是决策集权原则、保障受控者权利的原则、宏观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等的提出,富有创意,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
6.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就客观而言,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中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社会关系;
(2)宏观调控的具体制度分散于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法律中,那么,宏观调控
法律关系与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关系之间又是何种关系,也值得考察;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7.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宏观调控法应当包括两大部分:
(1)宏观调控基本法,也可以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这既是宏观调控法的核心构成部分,也是目前尚付阙如的部分;
(2)宏观调控相关法,主要是其他确立或涉及宏观调控具体法律制度的法律中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如产业调整法、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资源和环保法中的有关宏观调控的具体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往往以确立一种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目标。
8.宏观调控立法理论
宏观调控立法理论主要包括宏观调控立法的时机与条件、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选择、宏观调控立法的路径、宏观调控立法的具体步骤、宏观调控立法的具体内容等。
由于宏观调控缺乏基本法,世界范围内难以找到可以照搬的先例,因此,宏观调控立法理论研究也是宏观调控法制化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可以为宏观调控法治化在实践中迈出关键的一步寻求理论与技术的支撑。
9.宏观调控法实施理论
一般看来,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一个极具特点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①法的实现方式。
宏观调控部门或机构的调控行为是执法行为还是守法行为本身需要厘定,从履行职权来说是执法行为,从履行调控义务来说是守法行为,与受控主体接受调控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质的区别。
②宏观调控的可诉性问题。
对此,学界有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宏观调控法不具有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