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2.具备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技术;3.具备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证;4.申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证后,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和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由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证样本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1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2条各生产车间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由安全部负责编制,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由安全部负责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5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6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7条各生产车间应当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应急电话、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成分、危害后果、应急措施、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二)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量、使用方式等;(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数量、储存方式、储存区域、安全距离等;(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速度、运输人员等;(五)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设施等;(六)其他应当登记的内容。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进行定期审核、更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二)有熟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和 应急 救援 提 供技 术 、 息 支持 , 据 《 险化 学 品 信 根 危
安全 管理 条例 》 制 定本 办法 。 , 第 二条 本办 法 适 用 于危 险 化学 品生产 企 业 、 进 口企业 ( 以下统 称 登 记 企 业) 产 或 者 进 口《 险 生 危 化 学 品 目录 》 列危 险化 学 品 的登 记和 管理工 作 。 所
第 六条
登 记 中心履行 下列 职责 :
( ) 一 组织 、 协调和指导全 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 二 负责 全 国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 内容 审核 、 险 危 化学 品登记 证 的颁 发和管 理工 作 ; ( ) 三 负责 管理 与维护 全 国危险化 学 品登记 信 息 管理 系统 ( 以下 简称 登记 系统 ) 以及危 险化 学 品登记
一
政 策 导 向
告 知登记 办公 室 、 登记 企业并 说 明理 由。 登记 企 业修 改 登记 材 料和 整 改 问题所 需 时 间 .
不 计算在 前款规 定 的期限 内。 第 十 四条 登 记企 业 办理 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 时 。
应 当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性 负责 : ( ) 险化学 品登记表 一式 2份 ; 一 危 ( ) 二 生产 企业 的工 商 营业 执 照 , 口企 业 的对 进 外 贸易 经营 者备案登 记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 口 企 业资 质证 书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商投 资企业 批准 证 书或 者 台港澳侨投 资企 业批 准证书 复制件 1 : 份
( ) 七 定期将 危 险化学 品 的登记 情况通 报 国务 院
有关 部 门 , 向社会 公告 。 并 第七 条 登记 办公 室履行 下列 职责 : ( ) 一 组织 本行 政 区域 内危 险化 学 品登记 工作 ; ( ) 登 记企 业 申报材 料 的 规范 性 、 二 对 内容 一致 性进 行审 查 ; ( ) 三 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危 险化 学 品登 记信 息 的 统 计分析 工作 ;
安监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2. 申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包括名称、用途、储存量、使用方法等。
3. 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 标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包括统一的标志、标签和颜色。
标识的目的是提醒人员注意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风险。
5.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以避免事故发生。
6. 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进行规范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7.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处置措施、应急救援等。
8. 处罚制度: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3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____〕____号)《危险化学品名录》(____版)《剧毒化学品目录》(____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____10.23-____)4 定义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5.1安环质监部职责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____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⑴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数量。
⑷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____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6.2.1登记程序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销售环节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审批、登记备案、登记取消和公示等环节。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四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资质证明;3. 危险化学品的详细介绍、技术参数和安全措施;4. 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审批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登记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1.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批,并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已批准的登记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CAS号等;2.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等;3. 登记审批的结果。
第五章登记取消和公示第十二条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取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登记取消申请,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登记取消的情况包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环节有重大违法行为;2.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信息应当公示,包括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和相关的使用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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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
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4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2其他部门职责
6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⑴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数量。
⑷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7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7.6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