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我国将出台法规要求外企推行社会责任

扩 张—— 单个 大豆油脂 加工企 业 ( 团 )大豆 年 集
加工量达到全 国总 量1% 5 以上 的, 原则上不再准 予
其新建和 扩建 大豆油脂 加工项 目。
20 . R INB SN S 081 F E U ,培育 一批加 工量 20 ̄ 00 / 曰以上 ,产 、加 、销一体化 ,具有较强竞 争力的
大豆油脂 加工企业 ( 团)。 集 意 见》从 生产规 模 、打破行 业垄 断 、外 商
投资管理 、资源节约 、环保 要求 、循环 经济等 方
面,制定 了严格的大豆油脂加工业准入标准 。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下称 意见 )。
意见》 指 出, 2 0 年 我 国大豆进 口量高 达 07
3 8 万吨 ,是世 界上最 大 的大豆进 口国,而且 未 02
来国内大豆仍存较大的供给缺口。另一方面,一 些大豆油脂加工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导致产
能过剩 ,行业竞 争趋 于激烈 。而且 由于 自身加 工 链 条短 、 自主 创新能 力低 等原 因, 中 国的 内资 大 豆 加工企 业 日子 更不好 过,压 榨能 力和 实际压榨 量不 断萎 缩。
松 下 、三 星 的 代表 纷 纷表 示 ,
社会责任 的指导意 见。 改 革 开放 3 年 来 , 中国 吸 O
履 行社 会 责 任 是企 业 的基 本 职 责 , 可持 续 发展 、塑造 未 来是 企 业 的 发 展 方 针 , 在 中 国要 “ 中 国人 民喜 爱 的 企业 ,贡 做 献 于 中 国社会 的企 业 ” 。他们 还 在会 上 介 绍 了各 自履 行 企业
务部 外 资 司有 关 负责 人 表示 ,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厦委发[1998]013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8]013号1998年6月18日)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肩(公司),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党和政府应负的责任。
虽然我市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会继续增加,要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并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比较发达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比其他兄弟地区相对较少的情况,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要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厦国资产[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9〕16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殊对外担保事项报批表经手人:联系电话: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厦府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稳步推进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步伐,市政府决定本《指导意见》在市农科所试验农场、天马种猪场和大帽山农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各农场推进。
各有关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试点农场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改制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农场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四日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为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加快国有农场改制,加强对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国有农场改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原则国有农场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积极稳妥、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原则,确保改制工作的平稳和顺利进行。
实行改制的国有农场,不再保留农场管理体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原农场职工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农场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国有农场改制后,原农场职工和农场非职工全部转为城市居民,纳入社区管理。
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家属、子女,纳入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确定(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农场所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乘以全市农村平均赡养系数,再除以12个月即为农场职工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农场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稽[2010]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稽〔2010〕8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整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范围第五条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其中,涉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的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其他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厦府[2000]综097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厦府[2000]综097号2000年10月1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下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营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基本实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基本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应划分为中小型企业的,均属本意见的改制范围(包括工业、建安、交通、商贸等类企业)。
要特别注意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生产、生活辅助企业及非主营业务的企业;2、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下同)之外的企业及其下属非公司制企业。
四、改制形式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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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又好又快发展,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动厦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市属国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市属国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创新、宜居、平安、文明、幸福厦门的基本要求,是市属国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社会对市属国企的基本要求。
市属国企是我市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不少市属国企的资产分布在我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关系民生的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市属国企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市属国企的期望和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市属国企参与国际竞争、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
在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的新情况下,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
任的形象,提升影响力,更好地参与两岸经济交流合作。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市属国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市属国企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二、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国有企业的责任,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统筹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市属国企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表率作用,大力推进诚信企业、绿色企业、平安企业、活力企业、责任企业建设,为打造创新、宜居、平安、文明、幸福厦门,为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市属国企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成为推动厦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成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基本原则。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
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企业实际,立足产业优势,立足行业特点,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依法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成为履行法律责任的榜样。
(二)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决策运行机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战略管理能力,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经营效益,不断提高竞争能力。
(三)积极承担政策性任务和业务。
主动承担基础设施、公共项目、公益项目、民生项目、援建项目的承建、代建任务,搞好涉及民生的业务和其它政策性业务的生产经营,充分发挥企业在完善基础设施、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形象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