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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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底光缆通信工程的设计

浅谈海底光缆通信工程的设计
2. 工程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海底光缆通信工程的规模容量、系统制式、设备选型、传输系统配置,终端局设备安装 等均与陆上光缆通信工程设汁基本上是相同的,这电不再叙述。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海地光缆 通信工程中路由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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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光通信技术和光缆技术的发展,海底光缆以其太容量、高可靠性、优异的传输质量 蛆及抗干扰能力强等优势,在通信领域,尤其是国际通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耍的作用。海底 光缆通信已经取代海底同轴电缆通信,成为当前越洋和内海海底通信线路的主流。我国有漫 长的海岸线,众多的岛屿,发展海底光缆通信十分重要。
海底光缆通信系统是应用于特殊的物理环境中的光通信系统,与陆地光缆系统相比,相 应的系统设计更加复杂,面临的技术难题更多。它在海域路由设计、光缆结构要求和设备的 技术条件等方面都与陆地上的光纤通信系统不同,本文就此简要的探讨其在施工设计中的一 些不同之处。
2.会议论文 董秀春 注重细节,提高海底光缆工程建设质量 2006
本文针对海底光缆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教训,从海洋路由勘测、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海光缆的制造及运输等主要环节 ,论述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
3.期刊论文 徐伟弘.李新华.张旭苹.王顺.董玉明.梁浩.XU Wei-hong.LI Xin-hua.ZHANG Xu-ping.WANG Shun.
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话动和规划。 (c)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
弃物等。 (d)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审查工作程序-国家海洋局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审查工作程序-国家海洋局

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5年7月实施日期:2015年7月发布机构:国家海洋局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开发区内已建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受理机构国家海洋局分局五、决定机构国家海洋局分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海域之外的海洋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申请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活动的管道所有者,应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作业60天之前,提出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备案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申请书和附具资料介绍清楚且符合规定要求;3.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备案。

八、申请材料(一)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备案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路由调查、勘测申原件5份纸质及电子内容包括:1、所有者的名称、请书》国籍、住所等;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9.19•【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沿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

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依据;(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一)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二)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51002-1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海区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5.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 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1999]20号发布日期:1999-3-2执行日期:1999-4-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本省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管理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上一级或共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或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安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航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应附具的资料一式5份,按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主管机关审批。

省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位置;(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 测审批作业指导书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 测审批作业指导书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 HNHY/ZY-HY-05-2010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作业指导书编写:符文海审核:潘建纲批准:张军受控状态:发放号码:版/次修改:0/02010-07-01发布 2010-07-01 实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布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6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1 职位名称项目审核2工作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进行管理。

3工作流程4 操作程序4.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 60 天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

提交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要求附具以下材料:(1)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2)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7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3)《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包括:[1]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等。

)4.2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审查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4.3审批厅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分管厅长,分管厅长签署审批意见。

4.4批复海洋与渔业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做出批复。

5 支持文件5.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5.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6 相关记录6.1 《申请材料》6.2 《路由调查勘测批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8。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一)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二)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51002-1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海区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5.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 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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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

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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