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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民主政治是一种基于人权和自由的政治制度,将权力分配给人民的代表,并通过选举和问责制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平等的选举、民主代表机制、政治竞争和宪法法律体系。
首先,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是民主政治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民主政治制度的目标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使人们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进行政治活动,并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这种自由的保障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社交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其次,平等的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一。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它确保了政治权力不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通过公平、自由和竞争的选举程序实现广泛的代表性。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公平的,所有有资格的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
再次,民主代表机制是民主政治的运作机制之一。
在代表机制中,选出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公民,代表应该代表所有的选民而不是少数人。
民主代表机制能够在政治决策方面提供更多的收集信息、协商、达成共识的机会。
代表人民意愿的机制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是让人民参与决策的基础。
同时,政治竞争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政治竞争提供了信息的多样性和变化的动力,它激发人民的参与,确保因政治竞争而产生的决策是最优的。
竞争可以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产生积极的效果,使得政治和经济更加透明和稳定。
在政治上,竞争鼓励多个政党在物质利益和理念方面与人民竞争,从而推动民主制度的发展。
最后,宪法法律体系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一。
制定宪法法律体系,可以确保政治权力不会被滥用,因为这种权力被制度化,限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
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法律制度,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解决问题和保持稳定是民主制度的价值之一,这一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是我认为的5个充分证明:1. 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的竞争和协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提要实际的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正义原则的体现。
但是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它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滥用权力,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专制,加上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的强制作用,多数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常常会产生多数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多数暴政。
因此,要使多数统治不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
这样,民主政治就有了适当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多数统治多数暴政无限权威权力制约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
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
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
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
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
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
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主要内容引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国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独特性和特色,对于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形式。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民主性,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
二、多党合作和制度多党合作和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与其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广泛的多党合作和,形成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模式,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独特方式和特色。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包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制度安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它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基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性组织形式。
结语通过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体系在保障人民民主、促进多党合作、推进民族团结、加强基层自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将不断创新,为实现我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奋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摘要]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停留在以人民主权理论来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此得出中国只有本质民主而无程序民主的错误结论。
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研究发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基于本质民主理论即人民主权理论建立起来的,而且其构成单元和运行过程体现着代表制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因而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体。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有普世性的民主理论内涵,又有中国自己的特色和创造。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主权;代表制;协商民主[作者简介]杨光斌: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尹冬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在西方代议制政府的背后,有许多流行的民主理论作为基础,使代议制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代名词。
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是什么?迄今为止,对于这个问题很少有过完整和系统的表述。
过去我们往往强调人民主权理论,实际上,人民主权论也是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基础,并不能区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代议制原则方面的差异。
为此,有必要对人大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重新加以讨论,以加深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知。
国内学术界对人大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解释模式:从宪政角度进行解读,认为人大制度是一种宪政体制,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朝宪政方向努力。
[1]从人民主权和代议制的角度分析,认为人大制度属于代议制的一种类型,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和马恩经典作家的民主共和国学说。
从代表制理论角度进行归类,有学者在研究代表和选民关系时,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纳入其中某种类型之中,并分析中国制度的特殊之处。
当然,第三种路径与其说是对人大制度的整体理论解释,不如说是关照代表制度本身。
尽管代表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后者还包括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制度、工作程序制度等更广泛的内容,单纯的代表理论不足以解释整个人大制度。
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西方学者一般侧重于从立法体系比较的角度分析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过程、作用、变革以及人大和其他机构的关系,他们通常注重实证分析,很少从规范角度讨论人大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础。
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1.宪法制度:其中,宪法是国家政治秩序最重要的制度基础,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约。
2.政党制度:政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它的存在可以合理组织和凝聚社会力量,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支撑。
3.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机构的权限及其实施原则,是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
4.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确立与维护国家法律应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它是保障法律秩序,让国家及其社会秩序能够安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5.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民的监督,它是国家权力的法制化、社会化和责任贯彻的重要制度。
6.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选举前的准备程序和公民的投票程序,是实现民主选拔权力的根本基础。
7.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法治的条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对话,
是促进国家政治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一般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语,是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根据胡锦涛同志2011年7月1号《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表述)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制度:这个问的具体是什么?
要么是指完整的制度体系?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 国体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政体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么是指: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基本政治制度:上面提到的两个.
每个制度都是不同的,地位不同,内容不同,意义不同,规范的东西不同.
从重要性上来排序,依次是: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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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优良的政治制度。
在实践中,人民民主专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根本组织制度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最基本的组织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管理事务的重要机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人大、农村基层组织、城市基层组织。
基层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基层人大实行三级人大的组织制度,即乡镇人大、村委会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基层人大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和审议城乡群众提出的工作报告、提案和其他重要事项,监督相关单位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是以村委会为基本组织形式,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代表管理村内事务,实行集体决策、集中领导和群众自治。
农村基层组织是实行农村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
城市基层组织主要是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形式。
城市基层组织通过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代表管理社区内事务,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发展。
领导制度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制约的原则。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
党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领导党,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党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把人民放在工作的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的方法,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内民主和集中、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制度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确保领导干部依法、实事求是、以人民为中心,决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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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
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
根据洛克(J。
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
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
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
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
[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代理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
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
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
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
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
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
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
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
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
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
A。
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
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
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
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
[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
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
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
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
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
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
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
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
[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
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
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
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
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
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
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
政府的垮台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
民主政府的垮台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
[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
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
麦迪逊(J。
Madison)和汉密尔顿(A。
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
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
”[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
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
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BR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