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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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件下发管理制度

公司文件下发管理制度

公司文件下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文件下发流程,提高文件下发效率,加强公司内部沟通和协调,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文件下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所有文件下发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搞特权。

(二)快捷高效原则。

文件下发流程应当简洁高效,避免繁琐程序,减少工作时间和成本。

(三)规范有序原则。

文件下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顺序进行,不得私自行动。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下发文件的责任人,将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第三章文件下发管理的主要程序(一)文件拟制。

文件拟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确保文件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二)文件审批。

文件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并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三)文件备案。

通过审批的文件应当及时备案,并在备案系统中查阅,以便随时查询。

(四)文件下发。

文件下发应当由文件管理员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文件下发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一)文件管理员。

负责文件的存档、下发和管理工作,确保文件下发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审批人员。

负责对文件进行审批,确保文件内容符合公司规定。

(三)部门领导。

负责对文件下发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文件下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文件下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文件下发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对于违反文件下发程序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同意。

(二)文件下发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由公司文件管理员制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以上为公司文件下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 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内部协调,规范办事流程,着力提高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的文件精神、工作安排、通知要求等能够及时地、快捷地传达并贯彻到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中去。

根据公司当年公司机构设置和《集团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权限根据公司当年公司机构设置,只有公司级的部门和要求全公司严格执行的内容才能以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包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生产各厂及部门不单独行红头文件,销售各部及驻外机构、技术系统统一行文字号。

有权行红头文件的部门有:行政人事部、设备安全管理部、物料管理部。

技术系统各部由技术管理部负责以技字行文、营销系统各部由营销管理部以销字行文。

其它各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下发红头文,可以工作安排、临时会议纪要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形式下文本部或本厂执行。

二、行文编号所有行红头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前必须到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编号,凡未在行政人事部进行统一编号的不得下发红头文件或红头会议纪要。

(一)行政人事部:是公司文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的文件编号,OA发文管理、文件汇编、文件制度执行检查、考核、人事、劳资、保险、绩效等内容的文件撰写、发文等工作。

行字〔20××〕×号;(二)生产技质部门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在全公司执行的文件,如生产组织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材料质量鉴定等方面的文件制度均以行字文件下发。

行字〔20××〕×号;行文部门可署名具体撰写部门。

(三)物料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生产用材料、物料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门物字〔20××〕×号;(四)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设备管理等内容的文件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设字〔20××〕×号;(五)技术系统:负责公司工艺技术等文件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技字〔20××〕×号;行文部门可署名具体撰写部门。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党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政机关公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流程,加强日常行文管理,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根据集团《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公文是实施管理、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各类收文、发文的处理工作。

一、发文是指公司制发的公文,包括发往上级机关单位的公文(上行文),发往同级机关单位或者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公文(平行文),下发给公司下属有关单位的公文(下行文)。

二、收文是指公司收到的外部单位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单位发给公司的公文(下行文),同级机关单位或者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发给公司的公文(平行文)。

三、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四、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策指挥性公文,包括决定、决议、批复、意见等。

(一)决定。

合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合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批复。

合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四)意见。

合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报请商洽性公文,包括报告、请示、提案、函等。

(一)报告。

合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问询事宜。

(二)请示。

合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三)提案。

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四)函。

合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部门之间商洽工作、问询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发布知照性公文,包括通告、通报、通知、记要等。

(一)通告。

合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报。

合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三) 通知。

合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约、批转、转发公文。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法规】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法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公文拟制管理制度

公文拟制管理制度

公文拟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拟制的工作流程,提高公文拟制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文拟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级行政部门和人员,包括所属部门、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公文拟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文拟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服务、便民的宗旨,为领导决策、部门协调、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公文拟制应当依法依规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的具体责任人是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公文拟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公文拟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公文拟制应当按照科学的方法,包括系统分析、逻辑思维、清晰表达等,确保公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性原则:公文拟制应当遵循规范的标准和格式,确保公文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准确性原则:公文拟制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杜绝错误和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公文拟制应当及时完成,确保公文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公文拟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内容具体:公文的内容应当具体、清晰,并反映真实情况和实际需要。

(二)格式规范: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三)语言简练:公文的语言应当简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句式。

(四)杜绝错漏:公文的拟制过程中,要杜绝错误和遗漏,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公文拟制的流程和程序第九条公文拟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程序进行:(一)确定拟制需求:领导或相关部门确定公文拟制的具体需求和目的。

(二)编制公文草案:由专人或专岗负责编制公文的初稿,包括内容、格式、排版等。

(三)审核批准:公文初稿完成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修改和批准,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签发印发:公文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领导或行政人员签发,并通过公文传送流程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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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方案
的通知》(粤府函〔2018〕19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精神,鼓励我
省各类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项目名称及条件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且未曾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标准类。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团体标准。

由同一单位申报的系列标准或多项相近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类标准并按一项标准予以资助。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2018年度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重大标准化活动类项目。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
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或备案的,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标准化论坛、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项目。


(四)试点示范类项目。

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期考核验收通过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逾期完成示范建设任务的项目,不予资助。

(五)标准化重点人才引进和培养。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期间,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
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

(六)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

(七)对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的。

(八)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项目。

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可给予项目立项。

主要任务:
1.选拔培养广东省企事业单位的中青年标准化骨干,20至30人。

2.设置培养课程,包括理论培训、专业训练和实战训练等。

3.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等国际标准化平台开展实践活动。

(九)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项目。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十)其它项目。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大项目。

三、申报主体
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除外),其中第二部分项目名称及条件中第(四)项含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


申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研制、标准化活动项目的单位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含港澳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复印件。

(三)证明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资助的,应提供正式的标准文本及参与制修订标准的有效证
明材料;若无正式文本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委或有关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2.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若无正式文本
的,应提供归口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起草排名证明材料。

3.申报省级地方标准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若无正式文本的,按
报批稿确定起草单位排名。

4.申报团体标准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申报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项资助的,应提
交批准成立文件及组织召开成立大会证明材料。

考核优秀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提交考核结果的文件及当年度总结报告。


6.申报承办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和承办活动完成情况报告。

7.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批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的批文、项目通过验收的正式文件和完成情况报告。

8.申报引进、培养标准化重点人才或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专项资助的,应提供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立项项目的,需要提供项目计划书,包括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国际标准化组织实践活动、人员保障、资金使用计划表等内容。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填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
略专项资金项目库推荐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

跨地区企
业集团申报资助的,申报材料报送集团总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和港澳的法人机构申报资助的,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含电子件)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参与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其中国家标准只受理第一协助制定单位提出的申请;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提出的申请;团体标准只受理发布标准的社会团体提出的申请。

(三)由于标准发布与正式出版时间差等客观原因逾期未能申报2019年资助
项目的,可申报本次项目。

(四)试点示范项目,只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

(五)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项目预审工作,对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致性和齐全性作严格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

预审及报送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至4月10日。

(六)省属单位及中央驻粤各单位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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