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旨在制定标准化的流程进行企业资产收回和资质审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综合利用,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责任。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基本原则、裁定清产核资程序、操作步骤及职责划分。
首先,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落实清产核资职责。
根据企业现状清产核资,制定相应的清产核资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清产核资。
其次,要完善清产核资工作流程,根据企业类别、清产核资原因等情况,制定具体化的清产核资流程,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正常进行。
最后,要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工作,针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纠纷,及时向社会公开事实真相,保障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公正、公平性。
通过以上规程,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可以更加有效、高效、合理地完成,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良好条件,在停业整顿时间短、营运欠佳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实现企业的综合发展和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案1.背景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正如面临市场竞争的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需要进行清产核资,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提高其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
本文旨在介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案。
2.清产核资的定义清产核资是对企业资产和负债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归纳,以便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每个项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该过程将揭示出那些不必要的、过时的或过量的资产和负债,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
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原因有:(1)财务管理不善。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等因素,一些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资产的有效利用程度不足,负债变动情况不清楚,财务状况不透明,难以进行有效决策。
(2)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国家对某些行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整,要求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加速清算不必要的或不适合的资产和负债,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
(3)监管需要。
目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管机制,进行促进企业发展和规范经营的清产核资工作。
(1)编制清产表。
编制清产表和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详细列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项、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全面项目。
(2)进行资产实地调查。
详细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使用情况、价值、质量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资产档案库,为清产核资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3)分析资产。
根据资产清单,对每一项资产进行分析,确定哪些资产是必须保留的,哪些资产应清理,进而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
(4)分析负债。
对企业应付的各类账款和债务进行分析,包括是否存在逾期和损失风险的问题,是否涉及重要的合同和承诺等问题,并创造条件偿付。
(5)处置不必要的资产。
将不必要或荒废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转移,从而减少企业负担,优化企业财务状况。
(6)进行会计调整。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 1 号令, 2003 年 9 月 9 日 ) ⋯⋯⋯⋯⋯⋯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 58 号, 2003 年 9 月 2日)⋯⋯⋯⋯⋯⋯⋯⋯⋯⋯⋯⋯⋯⋯⋯⋯⋯⋯⋯⋯⋯⋯⋯⋯⋯⋯⋯⋯⋯⋯⋯⋯⋯⋯⋯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 号, 2003年 9月 13 日)⋯⋯⋯⋯⋯⋯⋯⋯⋯⋯⋯⋯⋯⋯⋯⋯⋯⋯⋯⋯⋯⋯⋯⋯⋯⋯⋯⋯⋯⋯⋯⋯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 73 号, 2003 年 9 月 13日)⋯⋯⋯⋯⋯⋯⋯⋯⋯⋯⋯⋯⋯⋯⋯⋯⋯⋯⋯⋯⋯⋯⋯⋯⋯⋯⋯⋯⋯⋯⋯⋯⋯⋯⋯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 87 号, 2003 年 9 月24 日)⋯⋯⋯⋯⋯⋯⋯⋯⋯⋯⋯⋯⋯⋯⋯⋯⋯⋯⋯⋯⋯⋯⋯⋯⋯⋯⋯⋯⋯⋯⋯⋯⋯⋯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 号, 2003年 9月 18 日)⋯⋯⋯⋯⋯⋯⋯⋯⋯⋯⋯⋯⋯⋯⋯⋯⋯⋯⋯⋯⋯⋯⋯⋯⋯⋯⋯⋯⋯⋯⋯⋯⋯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 号, 2003 年 11 月 11日)⋯⋯⋯⋯⋯⋯⋯⋯⋯⋯⋯⋯⋯⋯⋯⋯⋯⋯⋯⋯⋯⋯⋯⋯⋯⋯⋯⋯⋯⋯⋯⋯⋯⋯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 号, 2004 年 2月 12日)⋯⋯⋯⋯⋯⋯⋯⋯⋯⋯⋯⋯⋯⋯⋯⋯⋯⋯⋯⋯⋯⋯⋯⋯⋯⋯⋯⋯⋯⋯⋯⋯⋯⋯⋯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 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掌握国有企业资产及财务现状,科学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有效运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一)户数清理。
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对所属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内企业单位的户数、分布、级次、性质及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
(二)资产清查。
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价值重估。
需要价值重估的部分企业单位要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益认定。
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审核、鉴证和认定。
(五)编制报表。
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需要编制有关报表,企业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制各种清产核资报表,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财务审计要求
财务报表审计
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要对国有企业财 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其真实、 完整、准确。
财务流程审计
对国有企业财务流程进行审计,包括 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 面,确保其合规、有效。
资产评估要求
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特点,选择合适的 资产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 收益法等。
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进行盘 点,核实资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核查合同
核查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确认合同履行情 况和应收账款情况。
审计报告
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清产 核资结果进行独立评估和审核。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02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0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国有 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确保 资产安全完整。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 防范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保障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ຫໍສະໝຸດ 02清产核资的程序
组织准备
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负责制定清产核资计划和方案。
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明确清产核资的目标、范围、时间安排、人员 分工等。
组织培训
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资产清查
确定清查范围
01
明确需要清查的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对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分析,评估其合理性和风险状 况。
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一、引言此文档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的定义与目的1、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核实的过程。
2、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资产情况,为企业的管理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程序1、筹备阶段- 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时间、范围、目标和责任人。
- 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人员,明确职责;确定相关负责人。
2、准备阶段- 制定相关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便于核对。
- 备案:将清产核资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准。
3、实施阶段- 资产清点:逐项清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
- 核实与分析:分别核实和分析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存货的有无误差以及其他资产的真实性。
- 编制报告: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列明清产核资的目的、过程与结果,并提出建议。
4、审核阶段- 内部审核: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核实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 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五、附件1、清产核资表格:包括固定资产表、存货表、应收账款表等。
2、清产核资方案备案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国家出资或者控股的企业。
2、资产清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和登记。
3、固定资产: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并且具有自主使用价值的物品。
4、存货:指企业持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作为购售目的的物品。
5、应收账款: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借款等的款项。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2. 现场核算:将模拟情境转化为现场实践,并将数据采集与现场记录作进一步核对,对现场核算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操作规范;3. 合法审查:对核算结果进行落实并审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完整、准确;4. 编写清产核算报告:对核算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梳理,并撰写清算报告和财务报表;5. 汇报、制定措施:将核算结果及清产核算报告与参与者进行讨论,提出管理建议和调整措施;五、清产核算结果的处理1. 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2.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3. 资产收回申请:对企业不必要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实现资产收回;4. 确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负债的状况,确定该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 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使企业能快速、有效地恢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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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1
2020年5月29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能够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能够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能够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能够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
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
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
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能够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
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