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文-外管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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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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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共25题,每题2分)1. 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即指境外个人使用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等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个月。

[单选题] *131224(正确答案)2. 个人携带等值5千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应向银行申领(),海关凭证验放。

[单选题]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正确答案)银行取款凭证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兑水单3. 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美元的,无需纳入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登记。

[单选题] *100100(含)(正确答案)300300(含)4. 携带外币现钞()美元以上()美元(含)以下出境的,银行应为客户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美元的,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

[单选题] * 5000;5000;100005000;10000;10000(正确答案)5000;5000;5000;10000;10000;50005. 对个人结售汇不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的是()。

[单选题] *境内个人购汇境内个人结汇境外个人购汇(正确答案)境外个人结汇6. 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是()。

[单选题] *张某收汇结汇1000美元,来自国外工作的女儿李某将外币存款转利息100美元结汇(正确答案)美国人约翰来中国旅游,结汇1000英镑赵某收到国外亲人遗产10万美元并结汇7. 在中国永驻的境外个人凭()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

[单选题]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正确答案)临时居留证以上全对8.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时,等值500美元(含)以内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在银行办理兑回。

[单选题] *消费单据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正确答案)收入证明材料劳务合同9. 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上的,须审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

员工如何兑现手中期权可以获得最大利益?期权的行权和交易流程,分为三个部分:行权、交易和现金收益结汇回境。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权。

行权,也就是行使获取公司股票的权力。

支付成本、获得收益的方式,就是行权方式。

我们介绍三种。

第一种是现金行权,就是把与成本等额的现金交给公司,之后获得被授予的全部股票。

第二种是非现金行权保留股票。

首先,这种方式会在在行权时,扣减一部分股票用以折抵行权成本。

这样的方式需要券商把相应扣减的股票卖掉、获得的收益足以抵扣成本后,才能将结算净股票给到参与人。

第三种是非现金行权保留现金。

这种方式与第二种方式类似,区别是卖出所有的股票,扣除折抵成本的部分,将收入的现金给到参与人。

简单的总结下,员工行权时,可以选择获得股票或者获得现金。

其中,如果选择获得股票,可以进一步选择交钱获得股票,或者用一部分股票折抵行权成本。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员工在做选择时,主要参考自己对于公司股票价值,也就是估值的判断。

如果长期看好公司的估值,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现金来换取股票来尝试扩大收益。

但如果认为公司股价会一路下滑,那么在当前卖掉所有股票换取现金可能是更合适的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看行权和交易时间。

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个专有名词,窗口期。

这是大家在操作行权和交易时都避不开的一个名词。

简单来讲,窗口期就是大家可以进行操作行权和交易的时间段。

比如,内部员工会在交易本公司股票时会受到一些限制。

类似发财报这样的敏感点,员工可能会因为内部信息进行一些操作。

金融市场为避免类似操作带来的风险,会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权和交易。

这个时间就称为窗口期。

另外,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港股市场中,被称作受限人士,在美股市场,被称作关联人士。

他们在交易本公司的股票时会受到更多限制。

比如,这些他们可能需要一直持有,至少在上市183天后才会解禁。

另外还有黑窗期、禁止过户期等限制。

还有一种不涉及行权方式、交易限制的变现方式。

就是如果约定的行权日期早于公司的上市日期,公司可以选择回购或其他方式,将期权收益给到参与人。

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30-3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9期
主题词: 国家外汇管理局 股权激励计划 境外上市公司 人参 境内 操作 业务办理 外汇管理部
摘要: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办理,该业务办理权限是否可以进一步下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时间: 2014-08-28 14:06:29 来源: 君合法律评论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为了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75号,下称“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

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私募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值得关注的37号文的主要特点:【监管范围的拓展】37号文对75号文项下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拓展,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75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目录资本项目管理 (3)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3)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3.1.5.外债注销登记 (22)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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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
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
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

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市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
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
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

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
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
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子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
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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