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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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

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

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过程,它涉及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审计基准日后,企业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需要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调整。

以下是一篇关于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的800字说明。

一、背景介绍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选择一个固定的日期作为审计基准日,以确定财务报表的准确状态。

然而,审计基准日后,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经济事项、会计政策变更、法规变化等,这些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调整。

二、会计处理1. 新的经济事项:如果审计基准日后发生了新的经济事项,如签订了新的合同、收到了新的款项、发生了新的交易等,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做出相应的记录。

2. 会计政策变更:如果企业对其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如改变了折旧方法、摊销年限等,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做出追溯调整。

3. 法规变化:如果出现了新的法规或政策,如税务法规的变化、会计准则的更新等,需要根据新的法规或政策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财务报表调整1. 调整资产负债表: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需要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变化。

2. 调整利润表:除了资产负债表的调整,还需要对利润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会计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收益。

3. 披露:在财务报表中需要详细披露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变化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重要性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对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如果忽视了这些变化和调整,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出现误导或错误信息,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政府部门的财政决策等。

因此,会计师需要认真对待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结论综上所述,审计基准日后续调账是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调整的重要过程。

会计师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变化和调整,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上市企业审计报告时间规定引言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它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给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企业审计报告的时间规定,包括审计期限、提交时间和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审计期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具体而言,中国境内上市企业的审计期限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提交审计报告。

提交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市企业须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9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审计报告。

这意味着上市企业应在上市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交审计报告。

具体来说,中国境内上市企业应在年报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给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上市年报公布日期为4月1日,那么它需要在7月1日之前提交审计报告。

上市企业应确保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以免延误报告的提交。

特殊情况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上市企业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

例如,企业可能面临重大重组、诉讼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的延迟。

对于这类情况,证监会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需要延期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上市企业应及时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材料。

证监会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是否批准延期取决于企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获得了延期,上市企业也应尽量在延期后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报告。

公司延迟提交审计报告可能引发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的信誉度和股东的利益。

结论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时间规定对于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上市企业应严格遵守证监会的规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概念二、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重要性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相关规定四、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注意事项五、结语正文一、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概念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是指在科研项目结题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截止日期。

在这一天,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交给审计部门进行审查。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对于科研项目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科研经费合理使用、规范科研经费支出的重要环节。

二、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重要性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对于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可以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防止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浪费。

其次,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有助于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我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最后,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为科研项目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有利于科研项目进度的管理和监督。

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有以下相关规定:1.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审计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材料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计报告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的注意事项在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到来之际,项目负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了解审计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2.及时整理经费使用情况,确保审计材料完整、准确。

3.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4.关注审计报告的反馈,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摘要:一、科研经费结题审计概述1.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定义2.科研经费结题审计的目的和意义二、科研经费结题审计基准日相关规定1.基准日的确定2.基准日对审计结果的影响三、科研经费结题审计流程1.审计前期准备2.审计实施3.审计报告与反馈四、科研经费结题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存在的问题2.对策建议正文:科研经费结题审计是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和监督的活动。

在我国,科研经费结题审计的基准日是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时间来确定的,一般为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科研经费结题审计的目的在于保证科研经费的合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的执行质量和效益。

通过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可以揭示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科研项目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科研经费结题审计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基准日的具体时间,以便于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基准日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当引起各方的重视。

审计前期准备包括收集项目资料、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等。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审计部门则需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审计过程的顺利进行。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部门将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包括经费支出是否合规、报销凭证是否齐全等。

审计人员还将对研究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成果体现,将详细记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建议。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需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在科研经费结题审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经费使用不合规等。

针对这些问题,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认识水平;同时,完善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

IPO(七):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审计报告日期标准写法规定

审计报告日期标准写法规定

审计报告日期标准写法规定
审计报告日期的标准写法规定如下:
根据《审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规定,审计报告日期应当明确表示报告签发的日期。

标准写法规定如下:
1. 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年、月、日表示,且顺序为“年-月-日”。

例如,2022年4月1日应当标识为“2022-04-01”。

2. 报告日期的表示方式要统一,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全拼字母或罗马数字等。

3. 报告日期的标注位置要清晰明确,通常放在审计报告的首部或末尾。

在审计报告的首部可以标注“审计报告日期:YYYY 年MM月DD日”,或简写为“报告日期:YYYY-MM-DD”。

4. 审计报告日期的标注要一致,不得存在错误或混淆。

5. 若审计报告是在多个日期间完成的,应当标注最后一个阶段的日期作为报告日期。

6. 对于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如果审计报告的签发日期与实际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相差较远,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相关风险。

7. 报告日期应当与审计工作的结束日期相一致,且不得早于审
计工作的结束日期。

以上是审计报告日期标准写法的规定,企业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确保报告日期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这样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对于报告的使用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审计报告基准日

审计报告基准日

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 3、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企业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

企业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

XXX会计事务所清算开始日审计报告XXXX[20XX]XXX号XXX公司:一、我们接受委托, 对XXX公司(以下简称“XX”)截止20XX年X月X日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进行了清算审计。

XX公司对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及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 对XX 公司20XX年X月X日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工作过程中, 我们结合XX公司的实际情况, 实施了包括询问、审阅、函证、监盘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情况说明如下:二、单位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逐项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包括成立/变迁/合并分立等过程)、工商登记事项(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XX公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清算开始日情况说明此次清算审计清算基准日确定的依据三、清算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一)会计制度XX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清算期间以20XX年X月X日为基准日对XX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情况进行清算审计。

(三)记账本位币XX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XX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一)注: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增加减少具体报表科目:(八)其他应收款截止20XX年X月X日, XX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XX元, 其中应收利息XX元;应收股利XX元;其他应收款XX元。

具体明细如下:(十一)长期股权投资(十二)固定资产截止20XX年X月X日, XX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X元, 累计折旧金额为X元, 账面价值为X元。

(十四)无形资产截止20XX年X月X日, XX公司无形资产账面原值为X元, 累计摊销金额为X元, 账面价值为X元。

(十七)应付账款(十八)预收账款(二十)应交税费(二十一)其他应付款截止20XX年X月X日, XX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XX元, 其中应付利息XX元;应付股利XX元;其他应付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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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审计基准日与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的期限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九条: 3、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立法体例的分析(1) 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法》仅规定应以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且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但对于该净资产的计算时点及净资产的确定形态(须以经审计、评估或公司内部编制的财务报表即可)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 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形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不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必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虽并未反对以经评估的净资产作为折股依据,但基于会计经营持续性考虑,明确规定了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也即实质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

基于前述立法体例的不同,2007年和2008年初实践中亦出现了部分工商部门不认可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说法,坚持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但目前该种情形已基本消除。

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均为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评估与审计并无合规与违规之分,而更多的取决于工商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认可程度。

(3) 与中小板、创业板的《审计报告》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3个月的规定不同,关于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并无明确和强制性规定,且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审计基准日起多长期限内必须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此,就整体变更净资产的计算时点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点目前并未存在统一的规定及操作惯例。

三、关于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的必要性分析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应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之前认为,确定整体变更净资产计算时点并非特别重要,因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性和强制性规定,但近期觉得,因发起人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且该审计基点与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具有一定期限,是否会发生该期限内公司因经营发生亏损而导致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实际上低于该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的情形? 如a公司股东同意以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000万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于2008年9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实际上2008年3月31日-2008年9月1日之间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截至2008年8月31日时公司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则2008年9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6000万元,是否会存在出资不实?即股东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实际享有的净资产仅为5000万元(个人理解,股份公司设立的标志应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如确实存在该种情形,则应如何弥补?是否会导致股份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并进而导致申报日期的延后?个人理解,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之规定,其更多的比较基点应为股份公司设立时自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至少应不得高于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净资产,否则,即存在出资不实的嫌疑。

四、相关案例探讨(一) 相关案例摘录1、探路者----基准日后公司净资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反馈意见一】十、《反馈意见》22:请发行人说明与亚丁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请会计师、律师及保荐机构核查是否存在股份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4 月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4 次会议及2008 年4 月26 日发行人召开2008 年第4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亚丁转让宏福创业园28 号房产的议案;发行人与亚丁于2008 年4 月29 日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并于当日将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亚丁,双方确认“自本资产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房产的毁损、灭失风险即转移给亚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亚丁所签署的《资产交接确认书》合法有效,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房产的毁损、灭失风险已于2008 年4 月29 日转移给亚丁,发行人与亚丁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已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基准日2008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经核查,亚丁于2008 年4 月28 日、4 月29 日合计向发行人支付800 万元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在发行人验资报告日2008 年6 月26 日之前已支付完毕,发行人转让价款未存在潜在损失。

根据2008 年6 月13 日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的净资产审计事宜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80041 号)、2008 年6 月26 日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事宜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46 号)以及立信会计师于2009 年8 月27 日出具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5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发起人股东拥有的、用于折股的净资产已经完整地投入到发行人,发行人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广宇集团---国企改制(非整体变更)基准日至工商登记日之间的权益归属划分(3)改制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的亏损—由各股东出资缴足本次改制完成后,对于评估基准日2000 年4 月30 日至注册登记日2000 年12 月4 日期间原企业产生的利润归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杭州广宇一直未共同明确。

杭州广宇改制时参照适用财政部1995 年2 月21 日颁发的财工字[1995]29 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如属减少净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应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此后,因未对评估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04 年7月30 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如杭州广宇评估基准日2000 年4 月30 日至注册登记日2000 年12 月4 日期间实际出现亏损,则由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在本次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该亏损、履行弥补出资差额的义务。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2006 年7 月28 日信长会师杭审[2006]第44 号《审计报告》,2000 年4 月30 日至2000 年11 月30 日期间杭州广宇净利润-5,546,425.85 元,产生的其他权益5,315,964.51 元,净资产减少230,461.34 元。

3、银轮股份—改制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完成日间存在损失(6)改制的后续-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利润的进一步明确如前所述,银轮股份设立后实际承继了天台机械厂价值为-1099269.26元的整体资产。

天台机械厂改制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5月31日,银轮股份的设立日为1999年3月10日。

银轮股份设立至今,对于评估基准日至银轮股份设立日期间天台机械厂产生的期间利润的归属一直未作明确的确认。

为此,在银轮股份拟进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定辅导期前,天台县政府同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期间利润作出审计。

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8日出具了浙东会审[2003]第663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于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期间,浙江天台机械厂期间产生净利润为105711.57元,期间产生的其他权益为1558934.98元,两项合计1664646.55元,为浙江天台机械厂在此期间增加的净资产。

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5日出具书面说明。

该说明明确如下:为遵循台州市委市委发[1998]16号《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天台县县委 [1998]6号《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文件中关于国企零资产改制的精神,同意以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期间增加的净资产用于弥补浙江天台机械厂以199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经剥离、提留及核销等程序后剩余的负资产。

经上述弥补后,浙江天台机械厂尚有盈余的净资产为322,532.45元(即浙东会审[2003]第663号《审计报告》确认的截止1999年2月28日浙江天台机械厂拥有的净资产),该等盈余的净资产依据财工字[1995]第29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改制后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上缴给县级财政。

经本所律师审查,银轮股份实际已于2004年4月30日向天台县政府上缴了上述盈余的322532.45元现金。

(二) 案例分析前述三个案例中,广宇集团及银轮股份均为国企性质的国企改制,国企改制关于该等期间的利润归属及损失承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明确,明确该等权益归属的原因除防止股份公司出资不实外,亦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

而探路者,系个人目前见到的证监会第一次关于民营企业改制基准日后重大资产发生变动是否会导致出资不实的反馈(发行人的核心处理方法为由申报会计师复核),亦即就基准日后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公司净资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发起人依据审计基准日确定的净资产出资而存在出资不实。

五结论性处理意见探讨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整体变更基准日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及ipo条件下审计/评估基准日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必然存在期限差距的现实,导致前述期限内存在经营亏损导致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净资产低于审计日净资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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