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分类与设置(一)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涵盖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
(二)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车工等多个工种。
三、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初级职称和初级工: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
2、中级职称和中级工: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或初级工资格满 4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的工作任务。
3、副高级职称和高级工: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职称或中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4、正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工资格满 5 年。
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的工作成就和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或做出重大贡献。
四、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情况,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业绩报告等。
(二)部门推荐所在部门对员工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暂行办法

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合理配置。
根据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范围1、新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原岗位职级不变动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技术职务。
2、已获得资格并被聘任相应的岗位和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涵盖医疗、护理、检验、药剂、放射、会计、统计、网络、政工等系列。
二、聘任岗位设置1、根据特点,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临床岗位、医技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临床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临床岗位包括医疗、护理,医技岗位包括检验、放射等岗位,其他岗位包括会计统计、网络、政工等专业技术岗位。
2、原则: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对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限额指数,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从严控制结构比例,保证临床重点,兼顾一般,支持重点科室的原则。
三、评聘组织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确保整个考核工作既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又符合医院工作情况,医院成立:1、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
2、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确定相应细则。
2、组织和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确定评审原则。
2、负责确定相关技术职务拟定人选。
3、根据参评人员岗位情况,业绩条件,综合评价,向医院推荐人员排序。
四、聘任程序和办法1、根据专业性质、工作特点,业务范围的不同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制定共性与个性考核标准。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业绩量化为核心的聘期考核评价标准。
2、考核测评、择优聘用,由评聘领导小组组织评聘专家委员会考核论证,会同有关科室结合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按照签订聘任书的考核内容逐条进行考核,严肃认真,客观公正。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1. 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 聘用原则①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
②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
③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 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最终决定权。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须遵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岗位规范(“五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等要求,客观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职数限额及职级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三种形式:一是初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初聘);二是已具备某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聘期结束后,进行续聘(简称续聘);三是新近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新聘)。
第五条执行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
第六条已聘任行政管理职务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具备晋升条件,且从事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主管聘任下级,逐级聘任,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办法。
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编制,由各级行政领导从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第八条聘任范围和对象1、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必须具备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专业系列和职级相一致或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类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及符合国家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由公司下达专业职务资格文件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不能聘任。
这类人员须按任职条件重新评定(变更系列)现从事专业系列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作为聘任对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大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是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依据聘任条件,通过严格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逐步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凡我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申请聘任的人员,均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定期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
按国家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二章聘任程序与方法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聘任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聘任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个人申请并填写《XX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职务考核表》,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严格按照《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聘任结果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任名单,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异议期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三章续聘、缓聘、低聘、解聘、辞聘与拒聘第八条续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均合格或优秀者,可续聘。
第九条缓聘。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缓聘(缓聘期间基本工资按90%发放)。
缓聘期限一般为一年,缓聘期满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合格,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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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钻技术,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总部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工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
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岗
员工(年薪制员工除外)。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聘分开,按需、按岗聘任;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三)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或考试并获得了与所从
事岗位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
书的员工。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承办,
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第二章聘任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主要划分三类等级:高级、
中级和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等级对应如下:
聘任等级职称类职业资格类
正高级——高级
副高级高级技师(一级)中级中级技师(二级)
助理级高级工(三级)初级员级中级工(四级)
——初级工(五级)第七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总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能力特别突出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可适当放宽;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聘任申请前12个月内无经常性迟到、早退,无旷工,病假、事假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四)聘任申请前12个月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情形或申请前 12 个月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员工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予以聘任: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
(二)在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
10 或在省市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 3 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的。
第十条聘任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请。
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应准确填写《总
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部
门负责人或申请中、高聘任等级人员需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
署意见),聘任申请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登
记、汇总;
(二)择优聘任。
人力资源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纪检监
察室等相关部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制定聘任候选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聘任名额
不高于候选名额的 70%)控制,根据各候选人年度考核结果、
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择优确定聘任人员;
(三)结果公示。
对上会确定的聘任结果予以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人员按规定享受聘任相
关待遇,其聘任申请表完善意见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聘任期限一般为 3 年,也可参考与一个重大项
目或课题的周期作为聘任期限。
第十二条聘任期满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其所在部室
对其进行聘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参考员工日常考核结果(80%),并就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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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续聘、升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聘任期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
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可直接续聘同一聘任等级;考核不合
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申请高
一等级聘任的,需按照聘任程序进行申报评定。
申请高一等
级聘任未成功者,仍按现聘任等级执行相关待遇或申请同一
等级的续聘。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解聘:
(一)提供虚假证书一经发现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组
织处分的;
(三)调离岗位,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与现在岗位不
再匹配的;
(四)因辞职、调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总
部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
担任相应职责的;
(六)符合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它解聘条件的。
第四章聘任待遇
.
第十六条员工一经聘任,从上会通过的次月起按受聘
标准享受岗位技能津贴;对上会候选因名额限制未被聘任的,
本着鼓励其继续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发展的原则,按未受聘
标准发放岗位技能津贴。
标准如下:
专业技术受聘标准未受聘
等级职业资格类标准职称类(元/月)
(元/月)高级
正高级——2500680
副高级高级技师(一1500480中级中级技师(二级)800280助理级高级工(三级)300180初级员级中级工(四级)20080
——初级工(五级)10050第十七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总部可对岗位技能津贴
的标准予以调增或调减。
若国家或重庆市对标准有硬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对享受“未受聘标准”岗位技能津贴的专业
技术人员,参照第十五条解聘条件,发生所述情形之一的,
停发岗位技能津贴。
第十九条聘任期满未继续聘任或发生解聘条件的,专
业技术人员与总部的聘任关系即时解除,并从期满或解聘的
次月停发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证书享受岗位技能津贴的,已发
部分应全额退还,并取消未来三年的聘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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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受聘员工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
核和激励机制,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台账,记载其
晋升、业绩、考核等资料,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受聘员工应充分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爱
岗敬业,在岗位上做出相应贡献。
第二十三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6年 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