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界限及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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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
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 发放抚恤金的行为 ❖ 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 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 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学理解释补充的案件
❖ 行政裁决案件 ❖ 行政奖励案件 ❖ 行政检查案件 ❖ 行政合同案件 ❖ 行政征收与征用案件 ❖ 行政确认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 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的。除前款规定外,人 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 他行政案件。
修改后为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 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 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 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界限及行政法学

行政诉讼界限及行政法学
行政诉讼界限及行政法学
汇报人: 2023-12-18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界限 • 行政法学概述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责任
01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定义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方式作出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 理,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应当考虑 相关因素,不能滥用 。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 权时,应当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原则,不能 滥用。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
起诉期延长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 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 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对人。
依附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依附于行政活 动而产生的,没有行政活动就 没有行政法律关系。
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权力 的行使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 。
公益性
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通 常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资格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法规则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1. 行政诉讼的意义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可使公民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司法保护,避免政府滥权。

其次,行政诉讼可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

最后,行政诉讼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2. 行政法规的作用行政法规的作用在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行政法规还具有守法约束力,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3.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紧密相关,二者相互支撑、互为补充。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诉讼程序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手段,确保行政机关执行的法规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

4. 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裁决等环节,要求有充分的举证和理由,以及公正的审判。

行政法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合理的操作指南。

5. 行政法规的合理性审查行政法规的合理性审查是行政法院对行政法规符合法律和宪法精神的审查,也是维护司法独立和保障权利平等的重要环节。

行政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范,合乎法治精神和公共利益,不能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行政诉讼与社会公正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有违法或不合理之处,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及时纠正,为公民提供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7. 行政诉讼与改善行政效能行政诉讼的存在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增强其责任感。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学的定义1.2 行政法学的特征1.3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合法性原则2.2 行政合理性原则2.3 行政公开原则2.4 行政公正原则第三章: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3.1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3.2 行政主体的分类3.3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3.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效力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4.1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4.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4.3 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4.4 行政确认的种类与效力第五章:行政强制与行政监督5.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5.2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适用条件5.3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5.4 行政监督的种类与程序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学概述6.1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6.2 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特征6.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七章: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7.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7.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7.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8.1 原告与被告8.2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8.3 诉讼代理人第九章:行政诉讼程序9.1 起诉与受理9.2 审理前的准备9.3 开庭审理9.4 判决与裁定第十章:行政诉讼的执行与监督10.1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10.2 行政诉讼裁定的执行10.3 行政诉讼执行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问题11.1 行政案件的不服期限11.2 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11.3 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11.4 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规则第十二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2.1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2.2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解释12.3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冲突解决12.4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实例分析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决定13.1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作出13.2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作出13.3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决定13.4 行政诉讼裁判与决定的执行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救济与补救14.1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14.2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14.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14.4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15.1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历程15.2 行政诉讼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15.3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动态15.4 行政诉讼法的未来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分为两部分: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的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法制的质量与效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行政法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法律安排。

它是指公民、法人等特定主体,通过法律手段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与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责任的双重目标。

其一方面保障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合规、合法合理的意识与能力。

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费用高昂、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的诉讼权益的实现,也制约了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

因此,对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进行研究,尤其是探寻优化行政诉讼制度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是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的效能与公正性。

一方面,可以探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庭制度,加强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

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

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的诉讼满意度,增强行政法治的实效性。

此外,在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制研究中,还可以探讨行政法的深化与发展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任务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法的研究,应当从法律规定、诉讼制度、执法方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探索行政法规制的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同时,行政法的研究也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协同与融合,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共同发展。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

法学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本文将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程序和法律规范。

两者紧密相关,互为补充,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以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为主要内容。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性质及其行使的范围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行政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

行政法的特点在于对公共权力行使的规范与制约。

公共权力行使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机关行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程序和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并为当事人提供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途径。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人民权益的保护密切相关。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行政法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行为,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和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紧密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后者则是前者的重要补充和实践。

行政法的研究为行政诉讼法提供了理论基础,而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实践则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结合,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而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当事人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重要性思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规的概念与种类等方面对这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它们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权利、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特定领域的一种诉讼方式,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区别。

它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

2.行政诉讼的法律性: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规则由法律明确规定,诉讼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诉讼公正、公平。

3.行政诉讼的法定性: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渠道,公民、法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行政机关的争议或冲突。

二、行政法规的概念与种类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及其他上位法规定而制定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

行政法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规章:规章是行政法规的一种,由上级行政机关颁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2.决定:决定是行政法规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个别案件或个人具有约束力。

3.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的另一种形式,包括通知、公告、办法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法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行政诉讼和行政法规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应用能够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1.行政诉讼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公民、法人提供行政诉讼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其解决与行政机关的纠纷和争议。

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行政法规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为公民、法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指导其遵守行政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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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界限及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在纪念《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颁布十周年之际,《行政复议法》得以制定颁布。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和保障机制,但同时也在某些领域缩小了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诉)的受案范围。

可以说,既有进步,又有倒退,这种现象不能不促使行政法学者深思。

行诉法颁布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全国受理的一审行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这一方面反映出行诉法深得人心,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某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与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大潮格格不入,非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待于尽快采取对策。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诉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具有极其重大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诉制度,首先重要的是确立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其次是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然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其权限受到诸多限制,存在一定的界限。

行诉的界限,主要是围绕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展开的。

在行诉中,法院就行政争议行使审判权,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合法问题进行审查。

在这方面,各国基本上是相通的。

而可以在多大范围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能否对成为该行政行为根据的法律的违法性或违宪性作出判断,各国的情况则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关于审判权、司法权或行诉的界限(或称局限性),国外已经有许多研究,并且有许多令人深思的判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纪念行诉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有必要总结我国行政审判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外国有关研究成果,重新审视现行制度,以期我国行诉制度更加完善。

一、司法独立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一般认为,审判是指发生具体的纷争时运用法来解决纷争的活动。

在权力分立的原理下,近代国家的审判权归属于司法部门。

在现代国家,要理解审判权的概念,最为重要的是理解各国宪法上有关司法部门及其权限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也就是说,审判权不属于立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法院的权限,这一规定为禁止行政机关的终审审判提供了宪法依据,也是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

时人民法院的任务不仅限于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且还包括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历来存在两种学说的对立: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国家理念下的司法权在与行政权的关系上存在一定的界限;另一种观点主张,在司法国家理念下,应强调审判权的灵活行使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审判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为了防止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使其各自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设置一定的法理及法原则。

在形成有关法理、法原则时,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是现实存在着关于特定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纷争。

实质上,将其要件具体化的法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法院在判例法上予以构筑。

然而,在行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确定审判权范围的其他观点得以强调,积极形成审判法理的观点呈现出消极倾向,司法独立原则一直没有真正确立。

因此,在考虑审判权的范围时,必须注意如下两个问题:其一是司法审查制度。

对行政权的统制,是近代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基本原理之一。

司法国家的理念实质也必须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得以坚持。

不过,关于是否可以对行政进行事前审判统制的问题,尚存在较多争议。

英美国家中的宣言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是指只要是现实上有争议的案件,即使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法院也可以进行法律关系的确认判断。

在美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构成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而在我国,对这种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长期以来未曾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

我们在架构行诉制度时基本上依据英美法理论,却采取大陆法制度,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行政审判庭制度。

然而,关于相对于行政权的“司法权的界限”,却基本上没有予以理论架构,一直是听任其自然发展,以至于现实中存在大量司法权受阻的现象,理论上根本讲不通,而有的人却主张“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其二,在考虑审判权的范围或界限时,必须强调行政相对人最终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保障。

审判,是确保权利救济的基本制度。

《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的有效救济。

”这一规定,是保障公民就民事、刑事、行政的所有案件,向法院请求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制度,也是禁止国家拒绝审判或采取与拒绝审判相同措施的制度。

上述宗旨是否在行诉制度中得以充分的反映?在讨论审判权的界限时必须首先探讨这个问题。

若将起诉要件规定得过分严格,从而杜绝了救济的途径,则是对这一宗旨的违背。

若过分广泛地承认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围,或者干脆以法律的形式过多地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权,则将构成对权利保护的轻视。

若以诉讼手续的不完备为理由而拒绝受理,则可能导致拒绝救济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过分强调行政权所固有的性质,往往导致审判上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的不充分。

在《行诉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应该对这些课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权界限论尽管现代国家中一般认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也属于司法权的范围,但是,在权力分立原则下,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审判统制,应该有、实际上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界限。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探讨法院的地位及其权限的范围,特别需要探讨司法和行政的关系,以及司法的涵义和范围。

进而必须对诉讼事项的范围、行政复议和行诉的关系、执行停止命令及审判权的界限等诸问题加以考察,以明确“源于司法权性质的一定界限”。

在三权分立原则下,司法的本来任务是运用法律规范对具体案伟作出裁断,因而,司法权具有一定的界限。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司法权不能超越该界限来干涉或指导行政的内容。

这就是司法权界限论。

该理论以权力分立论为基础,主张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界限,论述司法权的界限,重点论述其与行政权的关系,强调不能侵犯行政权固有领域。

作为司法权界限论的论据,除了权力分立的原则以外,还有尊重行政机关首次性判断权的原则、行政的专门技术性、司法的政治中立性等。

(一)尊重行政机关首次性判断权的原则。

关于是否行使、怎样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行政权,原则上以行政责任作出判断,在现代社会,这一原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它对于我们合理地设定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二)行政的专门技术性。

主张广泛地承认行政权的裁量,企图排除司法统制的观点,往往以行政的专门技术性为论据。

综观各国行政的现状,在许多情况下,往往由于其高度的科学技术性而不得不委任给行政裁量。

但是,仅以此为理由而剥夺法院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及自由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权能,或者将其权能限制于极其狭隘的范围之内,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行诉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法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单纯的政策判断。

不应该以行政的专门技术性为由剥夺法院对行政纠纷的司法审查权。

(三)司法的政治中立性。

司法权界限论者一贯主张对司法权的抑制论(警戒论),认为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以具体的法律上的争讼为前提,通过‘审判’的形式进行的矫正性、统制性机能,而不是意味着超过这种限度,总体上由司法部门(法院)对于立法部门(国会)及行政部门(内阁)及其统辖下的行政机关,发挥其积极的介入性、统制性的机能或者取而代之的代替性的机能”,这种观点对于我们把握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特别是对于我们创设有限制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司法权界限论的主张者原则上否认预防诉讼、给付诉讼以及赋课义务诉讼,而试图承认这些诉讼的论者对司法权界限论持批判的态度。

对于我们来说,在重新审视行诉制度时,有必要很好地把握现行制度中的诸问题,借鉴各种研究成果,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加以反思,展开更加深入的探讨。

从我国行诉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拥有行政权及立法权的部门并没有充分确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没有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作为本部门一切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而司法权的存在及其运行,不得不以立法权及行政权为基础。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权界限论恰好适合于我国。

不过,强调行政权的特殊性,从国家制度的设置上缩小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是否违背现代法治精神?我们应该《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展开深入探讨。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实质上更有必要对法官的能力、法官的信赖度以及法院的本来使命进行探讨。

行诉制度所追求的是实现法律正义,法官必须发现与之相关的真实事实,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面对现代国家大量出现的科学诉讼案件,法官乃至法院是否有能力胜任?法官应依据什么,在多大程度上作出判断?其判断有多大可信赖度?这些都需要进行实证性研究与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过分强调行政的专门技术性,使行政法上的处理完全脱离宪法价值,有可能招致宪法价值基准的空洞化。

我们不能将行政法上的处理与宪法的价值体系割裂开来。

不过,什么是宪法的价值体系?什么是宪法的价值基准?都有待于深入研究。

三、司法统制原则及其制约司法统制的原则,是现代各国宪法和法院法所普遍规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制度上是否具有内在的界限?这些制度上的界限与宪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制有无直接关系?是否是为提高人权保障的实效才确立了司法统制的原则?其界限应该从哪些方面予以界定?要探讨这些问题,有必要对统治行为论、立法裁量论和行政裁量论加以考察。

(一)统治行为(国家行为)论根据统治行为论,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即使可以对某特定政治部门的行为加以法律判断,有时也由于该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存在不适于司法判断的情况,而有意识地不作判断,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至于什么是高度政治性,是不能进行一般性或概括性论述的,只能根据个别案件,由法院作出政策性或裁量性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应该自我控制审判权的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论述审判权的界限而强调统治行为论的话,只能缩小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因而削弱法院保障人权的地位。

(二)立法裁量论从行诉的角度考察司法权的界限问题,也有必要分析法院对立法权统制的问题。

现代各国行政都是在依法行政原则下进行的,许多法律的制定与行政的专门技术性和政策判断密切相关,而法律目的的具体实现被委任给行政部门,委任立法范围不断增大。

立法裁量论主张对立法的司法统制存在一定界限,法院应尊重立法府的政策判断和决定,实质上是赋予行政机关推行诸政策的广泛余地。

若法院依据立法政策或立法裁量论排斥原告的主张,实质上赋予既存行政措施以正当性。

立法裁量论的广泛适用,有时会使司法统制失去意义。

因此,应如何确立价值取舍序列,在运用立法裁量论的情形中,应如何使其审查基准具体化和规则化,如何在运用立法裁量论的同时尽量行使审判权(二重基准论),以确保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等等,都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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