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解读

《室外给⽔设计规范》解读室外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使城镇给⽔⼯程设计符合国家⽅针、政策、法令,统⼀⼯程建设标准,提⾼⼯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业区永久性给⽔⼯程设计。
1.0.3 给⽔⼯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源选择、净⽔⼚位置、输配⽔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给⽔⼯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资源的节约利⽤、⽔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城镇⽤⽔和其他⽤⽔的关系。
1.0.5城镇给⽔⼯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10~20年。
1.0.6给⽔⼯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年限⼀般为50年;管道及专⽤设备的合理设计使⽤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较确定。
1.0.7给⽔⼯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供⽔⽔质,保证供⽔安全,降低⼯程造价,优化运⾏成本。
1.0.8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多年冻⼟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程时,尚应按现⾏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
1.0.9设计给⽔⼯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活⽤⽔domestic water⼈类⽇常⽣活所需⽤的⽔。
2.0.2浇洒道路⽤⽔street flushing demand, road watering对城镇道路进⾏保养、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的⽔。
2.0.3绿化⽤⽔green beit sprinkling, green plot sprinkling对市政绿地等所需⽤的⽔。
2.0.4未预见⽤⽔量unforeseen demand给⽔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准备的⽔量。
2.0.5⾃⽤⽔量water consumption in water works⽔⼚内部⽣产⼯艺过程和为其它⽤途所需⽤的⽔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2018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知识考试(下)》真题及详解

2018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知识考试(下)》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给水系统的组成范畴?()A.取水泵房吸水井B.水厂传达室C.水厂排泥池D.住宅的入户水表【答案】B【解析】给水系统包括: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输水管渠、管网、调节构筑物、排泥水处理构筑物。
A选项属于取水构筑物,C选项属于排泥水处理构筑物,D选项属于末端管网,B选项属于水厂内部设施。
故选B选项。
2.若城市为单水源统一给水系统,24h供水,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不考虑居住区屋顶水箱的作用,下列哪项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为计算依据进行设计?()A.一级泵站B.二级泵站C.配水管网D.二级泵房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答案】A【解析】A选项,取用地表水源水时,取水构筑物、一级泵站、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及增压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照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BD选项,城市管网内没有水塔,且不考虑居住区屋顶水箱的作用时,二级泵站和从二级泵站到城市配水管网输水管的最大设计流量按照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C选项,城市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按照最高日最高时供水流量确定。
3.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设计供水管网时,平差、校核计算的目的是确定以下什么内容?()A.供水管网各节点流量B.供水管网各管段沿线流量C.各管段直径、水头损失以及水泵扬程等D.供水管网各管段流量折算系数【答案】C【解析】管网计算目的在于求出各水源节点(如泵站、水塔等)的供水量、各管段中的流量和管径以及全部节点的水压。
再在按初步分配流量计算的基础上,进行平差计算,重新分配各管段的流量、选择管径,反复计算,直到同时满足连续性方程组和能量方程组。
最后确定各管段水头损失,确定各节点的水压及水泵扬程或水塔高度。
AB选项是平差计算前的管段流量初分配步骤;D选项是根据流量损失确定的;C 选项符合管网平差计算内容。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5、管道布置及敷设
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 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 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系统选择
1、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 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 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 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 综合确定;
7、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1、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 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 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 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 不宜超过72h。
3、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 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5、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以下要求:
6、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 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 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 淹没的场所。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 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 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 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 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精)

·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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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取水”(共58条)
根据原规范第三章“水源”修编,主要修改为:
· 对于地下水开采,补充了“地下水开采后,不 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 调整了管井适用范围:含水层厚度由原“大于 5m”改为“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由“大于15m” 改为“大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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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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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
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杭州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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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取水构筑物增加了“宜分层取水” 的规定。 · 格网漂浮物清除除采用平板格网、旋转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0-11章宣贯

10.4 浓缩
▪ 对排泥水处理的浓缩方式、浓缩泥水含固率、固体通量以及
浓缩池设计要点作了规定。
10.5 脱水
▪ 对泥渣脱水方式及脱水机械选型作了规定。 ▪ 对脱水系统设计作了相关规定(10.5.3~ 10.5.13)。 ▪ 对板框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的参数选择和设 备布置作了规定(10.5.14~10.5.23)。 ▪ 对干化场的设计参数及布置要求作了规定 (10.5.24~10.5.30)。
排泥水处理规模的原则规定
影响排泥水处理规模的因素……水厂处理规模、原水浊度 原水浊度 原水浊度的设计取值决定排泥水的处理规模、处理保证率 保证率高,即一年中完全处理的日数高,则基建投资和日常 管理费用高,脱水设备闲置周期长,对环境污染小。 《日本水道即保证率为75%~95%。 高于原水浊度设计取值期间(全年25%~5%)的部分超量排泥 水要适当采取措施。
泥渣脱水一般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 也可采用干化场。 (10.5.1) 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 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一 般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 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5.2)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 对脱水后泥饼的处置和利用作了原则规定 (10.6.1~10.6.5)。
27条 11 检测与控制(共27条) 11.1 一般规定 规定了检测与控制的主要设计原则。 11.2 在线检测 规定了给水系统中各单元、主要构筑物及主要设 备的在线检测项目。 11.3 控制 提出水源地、不同规模水厂及泵站的控制要求。 1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对系统的功能提出总体要求,并对系统的结构、 通信、操作监控系统设计作出原则规定。
10.2 工艺流程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宣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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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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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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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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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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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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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 1986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87年试行)
•· 条文数由原291条增至633条(不包括“术语”为510条)
•· 规定强制性条文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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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改内容
第1章 总则(共9条) · 1.0.1条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为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满足用户对水 量、水质、水压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条 本规范适用规范。由原来的适用于“城镇、 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工程修改为“城镇及工 业区”的永久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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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条 为近、远期结合的有关规定
· 1.0.7条 为新增内容,关于合理设计年限 的规定: “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 年限一般为50a,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 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 1.0.9条 为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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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条 关于分压与分区供水的规定:
“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 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 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
· 3.0.3条 关于分质供水的规定:
“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 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 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 水。”
“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和土地资源 的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项 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 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 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耗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 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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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都)
· 2004年4月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海)
· 2004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反馈涉及内容意 见154条) · 2004年8月编制组第三次工作会议(敦煌)
· 2005年3月规范审查会议(哈尔滨) · 2006年1月18日建设部公告第410号批准,
· 1997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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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修编过程
· 2002年 月建设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 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 2002年8月规范组组织专家复审
· 2002年10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市给 排水委员会会议(昆明)形成复审报告 · 2003年 月建设部批复同意对《室外给水设 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第2章“术语”Βιβλιοθήκη 共123条)新增章节。由《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移入59条, 本次增到64条。
第3章“给水系统”(共10条) 新增章节。 · 3.0.1条 关于给水系统确定的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 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 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修订后的规范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协调处理好与其他有关规范的衔接,包括 已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增加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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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修编结果 •由原7章增加至11章(增加“术语”、“给水系统”、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 •“水处理”一章由7节增加至11节(增加“除氟”、“臭 氧净水”、“活性炭吸附”、“水质稳定”) •·“预沉”一节改为“预处理”(增加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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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条 关于重力输水的规定: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 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选用。”
· 3.0.5条 关于区域供水的规定: “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 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 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 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3.0.6条 关于多水源系统间相互调剂的规定: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宜考虑在事故时 能相互调度。”
·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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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修编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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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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