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概论财名词解释

3.6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7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5.1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5.17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
5.1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5.10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5.11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道德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或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5.1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22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
1.23多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人的,为多人之债
1.24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1.25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2.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1.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为您整理了一篇民法,希望和您一起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实则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关系。
其中,民商合一主要是指民法统领商法,商法这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出现。
而民商分立则是指民法与商法互相依托,各自拥有自我独立的法律体系,自成职能部门。
在市场经济时代,民法与商法二者其实存在着诸多密切的联系,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
商法采用了大量民法中的制度、原则、规范,而民法也不断吸收了众多商法中的规范和制度。
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就与商法中的法律与商务的关系的法律存在诸多的联系。
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民法的局限逐渐显现出对商品经济调整的不适应,利用商法进行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成为了必然趋势。
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与商法联合性调整是商品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要求与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商法、民法的互化和商法的民法化互化主要是指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
商法民法化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广泛交易过程中,民法更多关注了交易活动,将交易活动的商事规范引入民法中;不断强化民法的交易化色彩。
商法的民法化即指在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上,商法独立性削弱,更加依赖民法,甚至更像民法方向靠拢。
民法现代化指从20世纪开始,科学技术不断更新,人们更加充分享受到了物质文明,但是发达的现在工业也带来了多种企业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民主运动、民权运动、环保运动以及消费者运动等,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明显暴露了民事立法的滞后性,也促进了民法的逐渐现代化。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民法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在我国,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3. 请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4. 什么是物权?请简述物权的特征。
5. 请解释无权处分和有权处分在物权变动中的区别。
6. 在我国,所有权有哪些权能?7. 请阐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物权法中的含义。
8. 什么是债权?请举例说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9. 请解释合同的成立要件。
10. 在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效力有何不同?11. 请分析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12. 在我国,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13. 请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4. 在我国,知识产权有哪些类型?15. 请解释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和权利内容。
16. 在物权法中,相邻关系有哪些类型?17. 请分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8.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9. 请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 在我国,自然人有哪些民事行为能力?21. 请分析监护人在监护职责中的权利和义务。
22. 请阐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3. 请解释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24. 在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5. 请分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26. 请解释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27. 在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28. 请分析合同解除的条件。
29. 请阐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30.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有哪些?二、解析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作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2. 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民法是基本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在特定领域内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如物、权利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

成人高考复习:2023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3(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 民法是人法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jus civile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体系与结构
民法体系
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其他 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民事 习惯等构成。
民法结构
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部分。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其他法律部门必须遵循宪法 原则和精神。民法作为基本法律部门 之一,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
急避险等。
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概述与重要 原则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 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兄弟姐妹、祖孙等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 解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定 情形。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 婚需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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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发 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据着统治地位。然而,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 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 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第五节
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 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 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 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 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 源自论一、民法与商法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 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 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 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 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 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 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 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 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 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 见长。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 重视和加强,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都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因而可以视为我国民法的 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 千千万万种商品关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现象,而调 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 体领域中的表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 的具体化。
另外,国际性是商法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 场交易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商法纳 入国内法后,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 殊性,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 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不明显, 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 理性就暴露出来了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如下两种学说: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合一
“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 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 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特别 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 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 法等均属特别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 门,沦为调整家庭关系的附庸。”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法国学者费尔南· 布罗代尔
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 单商品经济形象地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 “低级齿轮”。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二者在调整商 品经济关系的范围上各有侧重。民法反映了简单商 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而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 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本就 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问题。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个体极度扩张的积累打破了经济运行的平衡,进而 威胁到社会整体利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制约了 个体效益的实现,以至于再也不能无视社会整体 利益的存在与重要性。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与经济法
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 为了满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需要。 这样的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种内在的生 长性。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正因为菜市场里的讨价还价和证券市场里的股票交 易是同时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发挥作 用的空间。 私利既是导致时常高效率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 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少不了商法和经济法的 平衡。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 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 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 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 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商分立
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认为“商法是 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 落后的模式。在简单商品经济下产生完善的立 法模式是不能适应当今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一、民法与商法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 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 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 内在价值的经济法在一战后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社会对交易主体自 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 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事主体自 身力量,最终还是为了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排 除政府公权力的任意介入。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 总论
二、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商法与经济法
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发展的序列性: 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罗马法 应运而生。 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突飞猛 进地发展,民法不适应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商法。 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于是又 产生了经济法。
民法 总论
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源自私法,又超越私法,其产生就是为了弥 补私法的缺陷,解决私法所带来了社会问题。 劳动法其社会法属性其本身就是管制和自治的融合, 其超越了 “私法自治、公法管制”原则,究其 内容而言,劳动合同中较多的体现了自治的内容, 而劳动基准中则更多的是国家的干预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