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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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经济法讲义杨佩珍楚雄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二00九年八月《经济法》讲义杨佩珍第一章企业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渊源经中企业。

★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财企[2012]38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384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管理,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试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内容国资预算绩效评价自2012年起试行,评价范围和内容包括:2008-2011年安排的“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支出项目。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每类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资预算资金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重大专项的使用效益。

评价内容细化为指标体系,每类支出分别评价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评价指标表见附件。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一)企业自评。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评价范围和内容,尽快启动评价工作;采用有效方式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布置和指导所属项目单位比照所附评价指标表开展自评;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分析国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完善绩效评价等改进国资预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书面材料,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

解读财税2009、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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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件,而 4 号公告解释为子公司,则该公司的重组行为符合特殊 性税务处理条件。 (三)明确概念 1、 当事各方(第三条) 2、 重组主导方(第十七条) 3、 实质性经营资产(第五条) 4、 股权支付额(第六条 5、 评估机构(第九条) 6、 重组日(第七条) 7、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第八条) 8、 备查、备案、确认申请(十六条) 9、 原主要股东(第二十条) 10、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第二十一条) 以上排序具有逻辑关系。 (四)规范程序 重组业务的程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一般性税务处理:准备备查资料(首次提出) 2、 视同清算处理:报送资料 3、 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备案资料或②申请确认 4、 后续管理:29-31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条件变化补税,主动 监控,三项管理措施 5、 多步骤交易原则税务处理程序:32-33条,人性化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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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是依法合并。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一般企业注销需 要进行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而依法合并给了一条“只解散不清 算”的途径,而法律上不进行清算,并不等于税收上不清算。在实 施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虽然法律上无需清算,税收上要进行 清算。 分立: 1、 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分立的具体形式又分为换股分立和普通分立,只有普通分立才符 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定义,换股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定义。 而这一点在 119号文件中并未区分。 也有人将分立分为让产分股和让产赎股。 第四条解读: 对本条款应该正确理解,如果表述为:对股权支付额部分应该统一 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更为恰当。 例如,A 公司收购 b1公司持有 B 公司 70%股权,收购 b2公司持有的 B 公司 10%股权,支付对价为 8000万元,给 b1公司定向增发相当于 7000万元的本公司股票,给 b2公司支付 1000万元现金。该重组交 易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定义。但是 B2公司不能按照特殊性税务处 理,而是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原则。 即:非股权支付额,是一定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而股权支付 额,要统一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实质经营性资产)解读: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2号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2号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95年2月9日印发财工字[1995]22号)一、为了适应有企业调整结构和转移经营机制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三、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要从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依法界定产权,支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出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

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

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调出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的企业调入的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出调入的资产,在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时间:2010-09-19 点击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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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单元测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B.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C.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D.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积极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下列对此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B.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C.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D.无权任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其董事会决定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B.发行债券C.分配利润D.进行重大投资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审议通过。

A.股东会、股东大会B.董事会C.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B.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C.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D.国有企业中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6.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期间为()。

A.3年B.5年C.10年D.终身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B.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C.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D.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8.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的,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B.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10%的保证金C.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50%的保证金D.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20%的保证金9.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委托。

A.金融企业B.金融企业出资人C.金融企业上级单位D.非国有资产企业出资人10.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A.30 45B.10 30C.30 60D.30 30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B.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C.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D.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而非建议任免的有()。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B.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3.根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的有()。

A.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B.境外企业解散、破产C.境外企业出资人、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D.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是尚未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形式的有()。

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B.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中兼职B.董事长兼任经理C.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B.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C.经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D.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7.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

A.被依法宣告破产B.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C.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D.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8.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时,下列有关确定受让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B.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者其他方面进行C.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分别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D.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9.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有()。

A.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B.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C.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D.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10.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具有()情形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A.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B.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C.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D.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解析】选项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2.【答案】B【解析】选项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是建议任免,不是直接任免。

3.【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

4.【答案】C【解析】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答案】B【解析】选项B: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6.【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P278)【答案】B【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难易程度】易7.【答案】A【解析】选项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8.【答案】A【解析】国有股东以现金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9.【答案】A【解析】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10.【答案】C【解析】金融类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解析】(1)选项A: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2)选项BC: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选项BC);(3)选项D: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答案】ABCD2.【答案】AB【解析】(1)选项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2)选项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C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即为建议任免,而非直接任免。

3.【答案】ABC【解析】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选项A);(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选项CD);(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选项B);(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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