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模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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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动迁安置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动迁安置房项目不断增多。

然而,在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动迁安置房法律纠纷案例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某区启动了一项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旨在改善该区域居民的居住条件。

在动迁过程中,原居民李某因对补偿方案不满,拒绝搬迁。

随后,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违法,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原居住在该区某街道,因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需要,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动迁过程中,李某对补偿方案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拒绝搬迁。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2. 被告是否应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四、法院判决1. 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动迁安置房的分配应优先考虑原居民,并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

本案中,被告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了原居民的利益,并依法进行了公示,故分配方案合法。

2. 被告是否应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法院认为,李某在动迁过程中,明知分配方案合法,却以不满为由拒绝搬迁,并拒绝配合被告办理购房手续。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无需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

五、案例分析1. 动迁安置房的分配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无需返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主要基于动迁安置房的分配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动迁安置房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安置原居民原则:在分配动迁安置房时,应优先考虑原居民的利益,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动迁安置房的分配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3)合理补偿原则:动迁安置房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原居民的补偿需求,确保其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3篇)

法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王某,拥有一个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

近年来,该市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整体拆迁改造。

王某的住宅位于拆迁范围内,按照拆迁政策,王某可以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王某与拆迁方就补偿金额产生了纠纷。

王某认为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评估价,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拆迁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增加补偿金额。

二、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案例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市场价值;(三)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等;(四)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等;(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王某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位于拆迁范围内,符合拆迁补偿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依法给予王某合理的补偿。

2. 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本案中,王某与拆迁方就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王某认为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低于市场评估价,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点:(1)市场评估价是否合理?王某提供的市场评估报告显示,其住宅的市场评估价为150万元。

对此,拆迁方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王某的住宅进行重新评估。

经评估,王某住宅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

(2)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根据重新评估结果,王某住宅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

考虑到王某住宅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拆迁方给予王某的补偿金额为100万元。

对此,王某仍不满意,认为补偿金额偏低。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拆迁(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拆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小区建设年代较早,基础设施老化严重,居住环境恶劣。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土地价值不断提升,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小区业主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1. 拆迁方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推动城市发展和改善民生,决定对某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区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方”)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

2. 业主诉求某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大部分业主对拆迁改造表示支持。

然而,部分业主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安置条件不满足要求,因此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这些业主的主要诉求如下:(1)要求拆迁方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合理补偿;(2)要求拆迁方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3)要求拆迁方承担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3. 拆迁方立场拆迁方认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标准已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业主提出的诉求,拆迁方表示:(1)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合理补偿,但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确定;(2)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但安置房位置、楼层等具体问题需双方协商解决;(3)承担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但具体费用标准需双方协商确定。

4. 纠纷产生由于双方在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部分业主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们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

然而,调解过程中,双方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进一步升级。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在业主申请调解无果后,部分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产权证、市场评估报告、拆迁协议等。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调解依然无果。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2)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3)拆迁方应承担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涉及到法律、政策、情感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纠纷事实李某原居住在某市某街道,拥有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街道的拆迁许可,开始对该地区进行拆迁改造。

根据拆迁方案,李某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其应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

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按照拆迁方案,李某的补偿金额已经符合规定。

二、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2. 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3. 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本案中,李某的拆迁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某市相关政策,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李某的房屋补偿金额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2. 拆迁范围:李某的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是否符合拆迁条件?3. 拆迁方案: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拆迁方案是否合法、合理?1. 拆迁方案的制定程序:拆迁方案是否经过相关程序,如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

2. 拆迁方案的内容:拆迁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房屋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 拆迁方案的实施:拆迁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李某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1. 李某的补偿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 拆迁过程中,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拆迁(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拆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市,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该小区将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小区业主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案情简介1. 业主情况该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大部分业主对拆迁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

2. 拆迁方情况拆迁方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拆迁工作。

拆迁方在拆迁前,已向业主发放拆迁补偿方案,并召开多次座谈会,与业主进行沟通。

3. 拆迁补偿纠纷(1)补偿金额问题:业主认为拆迁补偿金额过低,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

拆迁方则认为补偿金额已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2)补偿方式问题:业主希望获得货币补偿,以便自行选择安置房或购买其他房产。

拆迁方则提出安置房方案,要求业主接受。

(3)搬迁期限问题:业主希望拆迁方延长搬迁期限,以便有足够时间寻找新的住所。

拆迁方则要求业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业主认为拆迁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方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包括审查相关证据、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等。

3. 庭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法院判决1. 补偿金额法院认为,拆迁补偿金额应根据国家标准、房屋面积、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拆迁方提供的补偿金额低于国家标准,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计算补偿金额。

2. 补偿方式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方式应根据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业主希望获得货币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方按照业主意愿,给予货币补偿。

3. 搬迁期限法院认为,拆迁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业主合理的搬迁期限。

本案中,拆迁方规定的搬迁期限过短,法院判决拆迁方延长搬迁期限。

五、案例分析1. 拆迁补偿纠纷的原因本案中,拆迁补偿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拆迁方与业主在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3篇)

拆迁法律纠纷案例征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周边环境逐渐恶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市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征收拆迁。

然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引发了拆迁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拆迁范围及补偿方案某市某小区征收拆迁范围为该小区全部住宅及配套设施。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2)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3)搬迁费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用。

2. 纠纷起因部分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货币补偿标准过低:居民认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导致补偿金额过低;(2)安置房质量及配套设施不达标:居民担心安置房质量及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生活质量;(3)搬迁费用过高:居民认为搬迁费用过高,给生活带来不便。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居民诉求部分居民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房质量及配套设施、降低搬迁费用。

2. 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民诉求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反映的问题。

3. 征求居民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居民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意见。

4. 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居民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提高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房质量及配套设施、降低搬迁费用。

5. 居民接受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居民接受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案件结果经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解,居民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五、案例分析1. 征收拆迁过程中,居民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居民意见,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 征收补偿方案应合理、公平、公正。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保居民利益最大化。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为老旧的住宅小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小区周边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房地产市场价值也逐渐提升。

然而,由于该小区基础设施老化,居住环境较差,居民生活品质受到影响。

为此,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提高居民居住条件。

二、案件起因在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方案未能满足部分居民的期望,导致拆迁赔偿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部分居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周边类似住宅小区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公平现象。

2. 部分居民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分配不均。

3. 部分居民对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存在质疑,认为评估结果偏低。

三、案件经过1. 拆迁方与居民代表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部分居民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要求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提高补偿标准。

3. 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对居民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4. 经调查,政府部门发现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未充分保障居民知情权等。

四、案件处理1. 当地政府部门责令拆迁方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按照新的评估结果提高补偿标准。

2. 拆迁方在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后,与居民代表重新协商补偿方案。

3.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方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4. 居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解决。

五、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赔偿纠纷案件。

在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督促拆迁方依法合规进行拆迁,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 拆迁方应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拆迁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4. 居民在遇到拆迁赔偿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产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产拆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纠纷事由:张某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张某某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原产权证号为XXXXX。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将张某某的房产纳入征收范围。

3. 拆迁方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张某某发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张某某的房产,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 张某某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拆迁方是否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2.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2. 法院认为,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某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审理。

3. 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五、法院判决1. 拆迁方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征收张某某的房产。

2. 拆迁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3. 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要求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某的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有权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又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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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仇慎齐张洪要点提示: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专门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3%的部分,被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产权却归被拆迁人所有;4、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5、房屋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单价为准。

案情:原告:徐州贾汪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被告:李景阳2003年9月4日,拆迁公司与李景阳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拆迁公司拆除李景阳所有的位于徐州贾汪夏桥洗运北里3号楼1—202室面积为52.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拆迁公司为李景阳提供安置房,位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6号楼3—301室,面积为65.30平方米,并于2004年5月31日交房。

合同第四条规定,“协议安置面积同意上下浮动3%,再超出面积部分(李景阳)不再交付购房款,超过过渡期限,拆迁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6号楼3—301室,面积为96平方米,并被开发商灵行出售给了他人,导致拆迁公司无法向李景阳交付约定的安置房。

其间,拆迁公司多次找李景阳协商变更安置补偿方式,以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但李景阳一直不置可否。

2007年7月10日,拆迁公司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开发商将安置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原告方违约,导致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与李景阳协商,达不成变更安置补偿方式协议,李景阳又不主动行使权利,现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情愿承担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假如将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从原约定的产权置换补偿变更为货币补偿,房屋面积则应以96平方米,市场每平方米单价1600元计算,房屋补偿金额应为150465.60元,过度补助费用27072元,合计177537.60元。

审判贾汪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公司与李景阳仅就安置补偿合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开发商将安置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拆迁公司违约,导致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法履行,在与李景阳协商,达不成变更安置补偿方式协议,李景阳又不主动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拆迁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拆迁公司要求以产权置换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方式,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应以安置房的实际面积96平方米计算,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的房屋市场单价(1600元/平方米)为准,但应当扣除被拆迁人李景阳应当支付的合同约定的安置房与拆迁房的差价部分。

审理过程中,2007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拆迁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前给付李景阳人民币175000元,原2003年9月4日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除。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评析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进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由于我国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商品房开发拆迁行为专门不规范,特不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峻违背老实信用原则,有的尽管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却为了自身利益有意违约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全然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意制造苦恼而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从而造成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争议高发,这既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非规范化运作,同时因拆迁安置补偿不及时到位造成被拆迁人到处上访告状行为的发生,严峻阻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展背道而驰。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原则和有利于房地产行业良好运作和进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用司法的手段维护和谐社会的良好进展。

本案确实是因拆迁安置补偿原拆迁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拆迁人起诉要求以产权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方式而发生的争议。

尽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该案存在的五个问题值得探讨和明确,以便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旧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问题。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旧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争议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理由是,因为我国目前集体土地还不能任意出让,必须通过国家征收后作为国有土地才能出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本质是国家征收补偿行为,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行政合同双方签订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此具有国家强制性。

因此,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尽管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征收补偿问题,但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签订的合同。

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下称法复(1996)12号文]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都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规定也确认了房屋拆迁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拆迁人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李景阳仅就安置补偿拆迁合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无疑是正确的。

二、违约方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由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差不多上差不多上权利方而非违约方行使诉权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也差不多上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和不可抗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论是违约方依旧非违约方)都有合同变更权或解除权外,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正如上文分析而言,尽管违约方主动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鲜见,但法律规定却不能挂一漏万,否则将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

笔者认为,专门情况下,违约方有权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这和“提存”制度的法理是一样的。

提存,是指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同意履行,或者无从查找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待领。

提存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笔者认为,依照常人的推断,当因违约导致合同的履行差不多没有任为必要或者因违约导致合同全然无法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行使合同变更权或解除权时,违约方能够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没有任为必要的情况。

如甲、已两国发生战争,甲国与丙国签订了军火供应合同。

然而,丙国因为没有按时制造好供应军火,当其供应军火制造好时,甲、已两国战争差不多结束,那么,依照常人一般的推断,甲、丙两国的军火供应合同实际上就没有了再实际履行的必要。

丙国因此将这批军火另外作了处理,而等待甲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但,时隔不久,甲国仍然要求丙国接着履行原军火供应合同。

这无形中打了丙国个措手不及,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丙国的利益。

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况,甲国恶意不及时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时,丙国为了自身利益能够有权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实际不能的情况。

导致合同履行实际不能的情况有许多缘故,如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或移转他人,导致合同标的物无法实际交付;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或权利义务终止,没有合同履行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没有可供履行合同的“遗产”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等。

比如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原标的物徐州贾汪祥颐小区6号楼3—301室因第三人开发商出售于他人,导致拆迁公司无法再实际将原合同标的物交付给被拆迁人李景阳,而拆迁公司作为政府的一个准职能部门为了处理遗留问题,在被拆迁人既不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也不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尽管是作为违约方,拆迁公司仍然有权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这既有利于政府拆迁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又能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及时的实现和爱护,同时也与《合同法》的老实信用原则不相违背。

因此,拆迁公司尽管作为违约人,其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假如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拆迁人的请求,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三、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以上的部分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28.741平方米,产权应归被拆迁人李景阳所有。

这体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规定的“惩处性赔偿责任”制度。

“惩处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最早要紧适用于侵权责任,但后来逐渐被广泛适用于合同责任。

司法解释汲取“惩处性赔偿责任”,如此既充分注意到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和良好运行。

3%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接着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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