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1)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之一。
由于VOCs的挥发性和易燃性,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主要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HJ/T 400-2007)两部分构成。
其中,GB 31571-2015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HJ/T 400-2007则规定了VOCs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促使它们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的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此外,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对VOCs排放监管不严,甚至违法排放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
其次,VOCs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VOCs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VOCs的排放和监测,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还需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希望未来VOCs国家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常见的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等。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日常生活等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排放。
由于 VOCs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如形成光化学烟雾、导致雾霾天气、损害人体呼吸系统等,因此加强对其排放的控制至关重要。
我国为了有效治理VOCs 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
在工业领域,化工、涂装、印刷、制药等行业是 VOCs 的主要排放源。
针对化工行业,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以减少 VOCs 的无组织排放。
对于涂装行业,规定了喷漆、烘干等工序中 VOCs 的排放限值,推动企业采用环保型涂料和先进的涂装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
在印刷行业,限制了油墨中挥发性有机成分的含量,并对印刷设备的废气排放进行了规范。
制药行业也有相应的标准,以控制药物合成、提取、精制等过程中的VOCs 排放。
在交通运输领域,机动车尾气是 VOCs 的重要来源之一。
我国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企业改进发动机技术,降低尾气中 VOCs 的含量。
同时,加强了对油品质量的监管,推广使用清洁燃油,减少油品挥发带来的VOCs 排放。
此外,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如船舶、工程机械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全面减少交通运输领域的 VOCs 排放。
建筑装饰行业同样是 VOCs 排放的重点关注领域。
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粘剂等材料往往会释放大量的 VOCs。
我国出台了相关标准,对建筑材料中的 VOCs 含量进行限制,鼓励使用环保、低挥发性的装饰材料。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也要求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的 VOCs 浓度。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旨在减少VOCs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要求,包括VOCs的监测、管理和处理等方面。
其次,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还针对印刷、涂装、油漆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对这些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了要求,以减少VOCs的排放。
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VOCs的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加强对VOCs排放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降低VOCs排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查,共同努力,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大气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其挥发性和易燃性,VOCs在生产、加工、储运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相关的控制标准。
VOCs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大气造成污染,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大气中,VOCs与氮氧化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反应,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而VOCs本身也是一类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暴露在VOCs污染环境中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为了有效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相关部门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了VOCs排放的监测、控制和治理要求。
首先,对VOCs的排放进行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VOCs的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和治理。
其次,控制VOCs的排放需要从生产工艺、设备更新、原料替代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VOCs的产生和释放。
最后,对于已经排放的VOCs,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使用吸附剂、催化剂等进行处理,将VOCs转化为无害物质,从而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在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需要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VOCs的回收利用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净化大气、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才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39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HJ/T293-XXXX》,将于12月1日实施如表3-7所示,这是中国首次对工业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做出具体规定。
表3-7汽车涂料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生产(g/m2)涂料一类二级三级备注2C2B涂料3C3B涂料4C4B涂料5C5B涂料≤30≤40≤50≤60≤50≤60≤70≤80≤70≤80≤90≤100一级是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是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是中国XXXX清洁生产的基本水平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6月1日制定了《英国24409-XXXX》,以限制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本标准对汽车用涂料进行了细分。
在本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甲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性、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乙类是水性的(包括电泳涂料)汽车表面涂装工艺所用原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涂料品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溶剂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克/升)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天然色漆双组分交联底漆、中间底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770苯≤0.3甲苯、总乙苯和二甲苯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甘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热塑性单组分交联类型≤750 ≤550 ≤750 ≤580 ≤670 ≤750清漆自然色光≤560 ≤630注:1。
涂料供应商应提供能够确保应用的组分比和稀释比范围。
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受限溶剂的含量项目时,应在准备好组分比例和最大稀释比例后进行测试。
2.用于汽车发动机、排气管和其他零件的耐高温涂层被归类为底漆。
在单组分交联类型中,用于3C1B(三涂层干燥)涂覆工艺的第一和第二涂层被分类为底涂层类别3.当产品用作不同的油漆品种时,应执行最严格的要求。
vocs气体排放标准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广泛存在于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等过程。
VOCs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有很大影响,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VOCs排放的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2016):该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限值,包括石油化工、有机溶剂、涂料、胶粘剂、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325-2020):该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VOCs的排放限值,包括涂料、胶粘剂、板材、地毯、家具等材料。
3.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该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VOCs的排放限值,包括汽车清洗、保养、维修等过程。
4. 《涂料、油墨、胶粘剂行业VOCs排放标准》(HJ 654-2013):该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VOCs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5. 《石油炼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593-2020):该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VOCs的排放限值,包括原油加工、汽油生产、石油化工等行业。
6. 《石油化工企业VOCs排放标准》(HJ 600-2018):该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VOCs 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1、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特定行业的排放,以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行业和企业:2.1 行业1:详细描述行业1的名称和范围。
2.1.1 企业类别1:详细描述企业类别1的范围和特点。
2.1.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1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2.2 行业2:详细描述行业2的名称和范围。
2.2.1 企业类别2:详细描述企业类别2的范围和特点。
2.2.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2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3、排放限值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别,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
具体限值如下:3.1 行业1排放限值:列出行业1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3.2 行业2排放限值:列出行业2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排放控制措施为达到排放限值,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排放控制措施。
以下是常用的措施:4.1 设备改造:描述设备改造的方法和技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2 清洁生产措施:介绍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和应用。
4.3 污染防治设施:详细说明污染防治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方法。
4.4 监测与检测:规定监测和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方法和频率。
4.5 废气处理:阐述废气处理技术和操作指南。
5、监测与报告为监督排放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以下是监测与报告的要求:5.1 定期监测:规定监测频率和方法,并明确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5.2 排放报告:说明企业应如何编制和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报告。
附件:附件1:行业1排放限值表附件2:行业2排放限值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解释《法》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2、《条例》:解释《条例》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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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
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表3-12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
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
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
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如表3-6所示。
表3-6 汽车修补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与生效日期
*任何不列为类别(1)至(13)规管的汽车修补涂料,须遵照类别(14)的限制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12月16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订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程序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
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