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青交安〔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青交安〔2016〕11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保障全省路网安全畅通运行,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厅应急办和省路网中心起草制定了《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经过前期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于3月14日第三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18日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保障全省路网安全畅通运行,提高公路网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辖公路、水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的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公路(水路)管理和养护机构、运输管理机构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路网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过对省辖高速和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式立交桥、收费站、治超站、服务区、汽车客运站、通航水域、码头等重点监控目标的日常监测与监控,并集成各类安全信息,为保障路网安全畅通、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服务公众便捷出行和辅助领导决策提供支撑。
第四条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应当遵循“网络完善、监管到位、协调联动、响应迅速、处置有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省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省路网中心”)与省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各级路网单位做好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路网单位具体承担所辖公路、水路的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
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运输部将通过集中整治,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展开重点分析。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引言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其发展速度快、效益好等特点,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但就目前来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在各类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因此以下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进行研究分析将具有必要性。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意义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推进,交通运输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不仅能保障人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能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同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交通运输发展还不够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还不到位,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是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和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能够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0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张福录副组长:刘跃强组员:屈金贵、冯志贵、刘达、崔志成、王平、黄朝珍。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1、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发现人或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打电话通知公司安技部人员。
2、安技部人员接到求援电话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组员并携带必要的救援车辆及工具赶赴现场。
驾驶员及救援小组全体人员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3、抢救受伤人员:视情拨打120电话或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最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打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同时做好保护现场、放置警示牌、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
5、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后,救援小组人员应配合交警部门尽快将事故车辆转移至交警队或指定地点,恢复交通秩序。
三、驾驶员或现场第一发现人打电话报救时一定要讲清楚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损坏情况,以便准备齐必要的救援工具及车辆。
四、急救设施的管理:公司配备应急救援车辆、携带千斤、撬棍、扳手及氧气、乙炔等切割设备,以便车辆受损变形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伤人员救出。
救援车辆视情携带灭火器等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后燃油泄露造成火灾。
五、根据人员受伤情况,准备充足的资金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火警:119医救:120中华联保险:9558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95518交警:110冬季行车规定第一条在冰雪道路上行车,应避免急扫方向,不滑行,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要利用发动机牵制作用,降低车速,遇较大冰雪、冻的道路上行驶应安装防滑链,慢速行驶。
第二条在冰雪泥泞的坡道上行驶,先要估计坡度的大小和发动机的动力,上坡时预先使用适当的低速档稳速一次通过,避免中途换档和停车,下坡时,挂低速档利用发动机牵引力控制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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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涉及交通运输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应对超越管辖区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经营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恢复与重建、应急保障、培训与演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发布,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发布。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和同级政府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调拨、配送、维护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规划辖区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体系。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应急装备,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应急物资和运力储备、装备配备实行逐级报备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上级报备。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统筹规划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应急队伍,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鼓励和接受志愿者参与。
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应当建立与其它专业应急队伍的联合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为所属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第二十一条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加大对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新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的推广力度,依靠科技提高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编制应急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应急基地建设、装备配备、物资储备等项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年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专项资金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和演练以及日常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趋势分析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源管理工作,对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事故高发点加强监测。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内容、时限、要素、格式报送程序、处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获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会商,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预警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发布。
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影响范围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应包括:事件可能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延续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醒社会公众应采取的规避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三)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四)通过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疏运转移车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六)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安全保护和保卫;(八)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对预警信息随时调整直至解除,并相应调整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处置措施与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二)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三)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四)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动员和自救互救;(七)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八)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九)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四)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五)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大规模的旅客滞留、物资短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运力参与应急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