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教务处

育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教学安排、招生、录取、收费及相关管理、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等几个方面都作了系统地规定,保证了我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开办质量。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
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 2 年。 双学位教育以现有本科学科专业为依托,在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都符合复合型交叉学
学制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2年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87]教计字105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87.06.06【实施日期】1987.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1987年6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
从初步实践和社会反映来看,采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更能适合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为了顺利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但是,目前有些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
吉林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双学位培养方案

吉林大学商学院会计学双学位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会计学专业旨在培养国际经济一体化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能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咨询业务,在金融证劵业、政府管理部门、公司或企业等单位从事财会工作,具有良好素质得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修业年限与学位
修业年限:两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
三、招收对象与入学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总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无纪律处分记录者,可自愿从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申请双学位学习。
申请学生必须跨学科门类学习。
四、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会计学
主干课程:组织行为学、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运营管理、经济统计学、财务管理、宏观经济学、金融学、管理会计
五、毕业学分基本要求、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核心课程60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51学分,专业限修课9学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15学分,成绩合格者,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和通过本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吉林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者,可颁发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
六、会计学双学位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
附表:
会计学双学位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
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教学。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教学体系建设第三条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以及相关理论教学体系,各教学单位要构建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实验教学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的比例,逐步建成相对完善、独立的普通教育基础实验、学科基础实验和专业教育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章实验教学文件制定与管理第五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各学院要在本科培养方案中将实验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内容列出,形成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学期开课计划是实验教学的执行文件。
各学院要严格依据《吉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课程的学期开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如遇特殊情形需做调整,须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于排课之前经与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协商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验(含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并确保每两年修订一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由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研室及实验教师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原则进行。
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吉林大学教务处

吉林大学教务处 组织编写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为了探索和创新学科综合环境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复合型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改革, 拓展大学生就业渠道,2010 年吉林省学位办批准我校金融学等 36 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教育, 2011 年起我校又陆续增设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多个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
DUAL-DEGREE PROGRAMS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ES OF JILIN UNIVERSITY 1
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学位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
课课
课
程程
程
类性
名
别质
称
外语
先 导 课 程
必 修 课
计算机
学理
学期及学分分配
论秋春秋 春
数学学院 保险学(保险精算)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 .........................................................................13
行政学院 行政管理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 .............................................................................................17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金融理财) 保险学(保险精算) 社会学理论与调查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 法学 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英语 日语 西班牙语 翻译英语 德语 商务英语 应用心理学 化学 生物技术 地质学 制药工程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
授予学位 经济学 经济学 经济学 法学 法学 法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文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理学 工学 工学 工学
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年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吉林大学教务处年月学院招生简章目录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理财————————————————————————————保险精算————————————————————————————社会学理论与调查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日语——————————————————————————————西班牙语————————————————————————————翻译英语————————————————————————————德语——————————————————————————————商务英语————————————————————————————应用心理学———————————————————————————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制药工程————————————————————————————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机械工程及自动化————————————————————————食品科学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临床药学————————————————————————————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期货投资与管理—————————————————————————项目管理————————————————————————————企业运营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专业招生简章一、专业特色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问题,研究世界各国的经济情况,研究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培养国家需要的外贸人才。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三)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试读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二)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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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我校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工作。
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设立双学位专业学院,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
双学位专业的设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双学位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与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
第五条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
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为2年。
第二章教学安排
第六条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开办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第七条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文字表述和教学计划及进程表。
教学计划及进程表由先导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组成。
其理论教学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独立实践教学环节15学分左右。
第八条开办学院应严格执行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进程制定开课计划,组织学生选课。
若教学计划调整,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双学位教育单独组织教学,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
第十条学校对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质量全面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其培养质量。
第三章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
第十一条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
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十二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无纪律处分记录,在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自愿申请跨学位类型修读一个双学位教育。
学校经审查,根据名额择优录取,报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双学位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按年度向学校交纳学费,每学年开课前一次性缴清。
第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办学院。
开办学院在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
第四章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在双学位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四)未缴纳学费的。
第十七条被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双学位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
每生限定免修8学分,每学期由开办学院统一上报免修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双学位教育课程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
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应届本科毕业生修完双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名单报送教务处。
由教务处负责主修和双学位资格对照审核,对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按双学位教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