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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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一、设立依据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1《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3》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21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开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方案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根底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根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到达以下根本要求: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21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方案、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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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合理设置和运行,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制定了本标准。
一、学校定位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教育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二、学校设置原则1.依据社会需求:学校的设置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重点关注就业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2.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的设置应考虑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科研和生活保障设施,确保顺利进行学生培养和教学活动。
三、学校设置程序1.确定设置计划:学校根据自身定位和需求,制定学校设置计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进行可行性研究:学校应对设置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教育资源评估和经济条件分析等,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提交设置申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建议、实施方案、教育教学条件和人员需求等材料。
4.审批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学校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1.人员需求:学校应根据设置计划和办学特点,合理确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
2.招聘选拔: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公开、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选拔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职称评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和晋升。
4.继续教育:学校应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总结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的设置程序和要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OOO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是我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
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效果。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其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
优质的教学
设施和师资队伍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设施,包括实训基地、实验室、图书馆等,同时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再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管理水平直接关系
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
因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机制,包括教学评估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等,确保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全面评估。
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通过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综上所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
保障。
只有通过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才能保障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为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386)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的通知教发〔 2000 〕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 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 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 (院 )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 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 (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 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 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 左右 ( 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 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特制定《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一、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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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
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
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l、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
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