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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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一周年了。这个条例和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样,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年休假制度。中国大概是除了北朝鲜以外,最后规定年休假制度的国家。劳动法实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开始享受年薪假。其他单位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哪一类人员享受年休假,国务院一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这些问题。

1.什么人享受年休假?

《劳动法》实施后,国家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实施了年休假制度,多数企业没有实行,个体户完全没有实行。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这一规定,年休假制度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实行,而且企业也必须实行。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论中国人投资的企业还是外国人投资的企业,只要这个企业设在中国领土上,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不属于企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只要有雇工的,也都要给雇员放年休假。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体户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有年休假。只有两种人不享受年休假:正在实习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和已经退休又被返聘的人。

2.年休假工资要照发

《条例》第二条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工资照发,也可以理解为年休假记做出勤。

年休假制度属于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日。单位没有给职工放年休假或者放年休假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给付职工三倍的工资。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了这个问题。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发放三倍工资的条件是:单位提出不放或者少放年休假,职工同意的。

单位提出不放年休假或者少放年休假,职工不同意的,单位必须给职工放年休假。

单位提出让职工放年休假,职工不同意休假的,原工资照发,不享受三倍工资待遇。是否属于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以职工本人书面说明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连续工作年限指的是什么?

《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也是根据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连续工作年限是不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条例没有规定,就产生了不同的解释。单位解释为:这个人刚到我单位,所以不能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认为:我在别的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很长了,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的,在对法律条文发生歧义时,应当做

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办法》第四条解释为: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

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有了人力资源部的权威解释,用人单位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职工放年休假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了。

4.年休假不得与其他假日折抵。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能因为职工享受了这些假期而取消或者减少职工的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赶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学校的教职工的寒暑假属于年休假。寒暑假天数总和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的按照原来的休假办法实行。寒暑假加班或者寒暑假总和少于应放年休假天数的,要按照《条例》规定补足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的,可以折抵年休假,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度的年休假,又请事假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预休明年的年休假。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

5.劳动者年休假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条例》生效前,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受理因年休假问题产生的纠纷。《条例》生效后,处理这类纠纷有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和单位对年休假问题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应当享受年休假的,裁决单位按照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裁定单位给付职工三倍的工资。并加处5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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