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中的走私侦查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管辖第七章回避第八章辩护和代理第九章证据第十章证明第十一章证据规则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十三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十四章期间和送达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六章立案第十七章侦查第十八章起诉第十九章刑事第一审程序第二十章刑事第二审程序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十六章刑事赔偿程序第二十七章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都享有刑事诉讼侦查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有执行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享有侦查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立案侦查权,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采取侦查措施,在侦查工作中有权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2,案件撤销权,这种权力的行使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3,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5,对某些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执行,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3,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调查核实证据4,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可以将有关人员带出法庭,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5,作出裁决6,依法收缴赃款、赃物7,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8,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裁决9,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10,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1,法律监督权2,公诉权3,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询问、讯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措施4,批准或决定逮捕,但无逮捕执行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主要方式有: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监督2,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方式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不起诉决定对审判阶段的监督:1,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发现审判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2,抗诉对执行阶段的监督:1,对死刑的临场监督2,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3,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体现在: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定罪权,定罪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3,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4,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有两个:一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二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指定管辖的原因有:管辖权不明,管辖权有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审判人员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其他诉讼程序8,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检查人员9,担任过勘验人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的个人或组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检查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民事诉讼中,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由哪个司法机关聘请的就由谁决定回避对回避的要求依法上报后,诉讼程序一般也暂时停止,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曾参与办案而被回避的侦查、检察人员所取得的证据和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或机关视情况而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者两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高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指定进行辩护的人必须是律师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否则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范围不一样,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和《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第37条和《高法解释》第40条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重要的一点是后者无调查取证权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而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罪行,经耐心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注意辩护与代理的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也不能充当诉讼代理人拘传适用的对象是未被羁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径行拘传,不先传唤也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危害社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有权决定但无权执行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证人保证,二是交纳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采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则无此义务,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其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权只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而不是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赔偿义务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失不能提起,对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债务也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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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必须适用我国法】其他规定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特殊情况第二节、审判管辖(三)专门管辖第四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人(一)辩护人的人数、范围(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证据第三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理论分类】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侦查行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被害人和询问证人的程序相同】(五)扣押物证、书证(六)鉴定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第十三章、起诉起诉是审判的发动机。
我国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广义上的公诉,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不起诉。
第一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的受理(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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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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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 刑事诉讼概念(了解)特征(了解)(记住)诉讼程序要受诉讼阶段制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了解)P4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七个方面〕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P12页第二段二. 畅叙公正于实体公正并重(掌握)〈1〉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P12〈2〉程序公正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①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的公正,结果从程序出来,程序月公正结论就越游可信力。
②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体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3〉宁可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4〉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掌握)〈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这三种职能之间关系: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的原则。
〈二〉控审分立概念P18。
第三段、第三句〈三〉控审分离的意义P18。
第四段、第三句〈四〉P18。
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18 最后一段五、诉讼效率(了解)第五节(了解)第二章:历史发展第一节(了解)注意一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特征P36-37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P60第三段(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6种)P61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62审判组织(一) 独任庭独任庭是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来审判,但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都必须采取简易程序。
例如间谍案不适合(二) 合议庭(掌握)①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基本组织形式②要掌握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哪些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审判员的担任(倒数第三段)P63第三段《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这条注意,不能直接院长决定,必须经过合议庭提请P64第一段第一句第一段第五行P65 1、任职条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节:人民检察院P66 性质:监督机关P67 倒数第四段第四节:公安机关P69 公安机关地位主要体现1、2、倒数第二段第一句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必考”)P71最后一段《刑诉》第82 条(选择)P72倒数第一段第一、二句倒数第一段第二句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一) 控告权(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三) 申请回避(四) 当事人申请胡必被驳回,有申请复议权利;如果不属于回避原因的没有复议权(五) 参与法院审判权(六) 申诉权P74倒数第二段P75最后一段反诉的条件(1) 只有自诉案件中(2) 不是所有自诉案件中都存在反诉(3) 反诉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4) 反诉以自诉人为被告(5) 自诉审理完结,不影响反诉第三节:被害人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重点掌握)P78-79(6点)被害人在调查阶段不享有聘请代理人权P78 特有权利(5点)注意:被害人不能针对法院裁定请求检察院抗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无罪推定:P87最后一段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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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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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诉讼,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类案件的活动。
由于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所以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通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除了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外,还包括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2.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
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
3.有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在我国,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自诉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自诉案件中,没有当事人即自诉人和被告人参加,诉讼就不能开始,不能进行。
在公诉案件中,没有当事人参加,虽然也可以立案,也可以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如勘验现场,搜查,询问证人等,但如果始终没有当事人参加,则诉讼也不能依次继续下去,因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没有当事人尤其是犯罪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失去了目标,公诉和审判也就无从谈起了。
所以有当事人参加这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
4.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法定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他们是否参加,有时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也不会影响诉讼的结果。
但是从总的情况看,诉讼的进行常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而且事实上也总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所以,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也应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
具体讲,刑事诉讼要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运用刑法定罪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以,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运用或适用法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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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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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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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是告诉、争辩的意思,俗称“打官司”。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所要解决的主题亦不同。
因此,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指控方,或者称为原告方。
第二,要有承控方,或称为被告方。
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犯罪和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说,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
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侦察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简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因而也称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的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
它是比较系统全面地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分类。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
这是从形式上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分类。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它是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的主要优点: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与弹劾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当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 ,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关系。
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后紧接着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第三,由于纠问式诉讼的审理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通常又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输服供词为根据,因此这种诉讼模式下的审理又被称作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
纠问式诉讼是适应王权不断加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镇压日益残酷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封建专制极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与原始弹劾式诉讼相比,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无疑是倒退了,但它确立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实行纠问式诉讼时,在证据方面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
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还对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证据形式,如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明确规定了收集和判断的规则。
特别是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全部证据中最有价值和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对案件的判决起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法律过于强调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侦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便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办法来获取这种“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成为封建时期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成为纠问式诉讼和法定证据制度的重要特征。
三、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篇章,也把法制包括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夺取政权后对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加以扬弃和改造,建立起新的诉讼制度。
例如,1808年法国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德国于1877年制定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起一系列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主要的有: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审分离,审判公开,辩护,陪审,平等对抗,直接言词审理,等等。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具有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基本结构共性的基础上,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制度。
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① 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② 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
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
A.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察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察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
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可以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讯问证人;可以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决定采取必要的一切证明方法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三审终审制。
第二审从事实上进行复审,称事实审;第三审从法律适用上进行审查,称法律审。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有两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即① 再审程序② 监督审程序B.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通常从逮捕或传讯犯罪嫌疑人开始,但刑事立法和传统理论一般不把警察的侦查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
美国不存在自诉,全部刑事案件或者以检察官起诉书提出控诉,或者经大陪审团审查后以大陪审团公诉书提起公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英美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小陪审团制度,即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庭审,由12名非职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负责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
起诉方(检察官或者起诉律师)和辩护方(主要是辩护律师)依次进行举证,按交叉询问程序程序对证人进行询问。
控辩双方随时可以就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提出异议,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当即作出裁断。
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不得向证人发问。
双方举证后进行终结性辩论,法官对陪审团作简短提示,然后陪审团退庭评议。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由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
法官根据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径行课刑。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大体上采用两审终审或者三审终审制。
由于英美法院的体系比较复杂,上诉的程序相对不太明确,同时法律关于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上诉限制较多。
控诉一方的上诉权非常有限。
如果第一审系陪审团审判,对陪审团关于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罪行的裁决通常不允许上诉。
但被告人可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律程序为由提请上级法院审查。
对已生效的裁判,一般不允许进行再审。
总之,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这两种诉讼结构的特征在庭审阶段最为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和人权运动的高涨,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之间出现互相接近、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的趋向,两大法系之间的差距正日益缩小。
例如,英美国家加强了刑事领域的立法工作,成文法逐步取代了习惯法,制定法逐步取代了判例法。
但总的说来,原大陆法系国家在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改造本国诉讼程序的进程中,借鉴、吸收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东西更多一些。
具代表性的如日本和意大利。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法官、陪审员应当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获得的内心信念来确定案件事实,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特点1996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9日,针对贯彻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机关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1996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概括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