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要求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行政许可法中听证有什么程序

⾏政许可法中听证有什么程序⾏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政机关作出⾏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政机关指派该⾏政许可审查⼈员以外的⼯作⼈员为听证主持⼈,听取⾏政许可审查⼈员和当事⼈就⾏政许可的理由和适⽤依据进⾏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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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许可法中听证有什么程序《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四⼗⼋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政机关应当于举⾏听证的七⽇前将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利害关系⼈,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三)⾏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以外的⼈员为听证主持⼈,申请⼈、利害关系⼈认为主持⼈与该⾏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听证时,审查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利害关系⼈可以提出证据,并进⾏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确认⽆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政许可决定。
被许可⼈提出延续⾏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的⼀定期间提出,为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够的时间,便于⾏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决定。
⾏政许可被许可⼈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型号增机关提出延展⾏政许可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注意,此处包括规章),依照其规定。
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延续⾏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政许可的决定。
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再具备取得⾏政许可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政许可的书⾯决定,但是必须向申请⼈说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政复议、提起⾏政诉讼的权利。
基于便民原则的考虑,⾏政机关应履⾏事前告知的义务,提醒被许可⼈及时提出延续⾏政许可的申请,告知被许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延续⼿续。
行政听证程序实用规范

(a.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宣布听证继续进行。
b.当事人如提交回避申请及其相关证据的,宣布休会,并告知:听证主持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员决定;待本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后,将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驳回回避申请的,听证程序继续进行;决定有关人员回避的,听证程序中止,待另行组织听证会后即行恢复。
)听:宣布本次听证会所要遵循的程序(本次听证会依序进行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验签章四个阶段的工作)。
现在进行听证调查,先由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相关证据的审查事项及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
办:………听: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案件承办人员的陈述,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陈述与辩解。
当:………听:告知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提交相关证据。
当:………听:询问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及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当:………听:询问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及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办:………听;询问双方有无证人出场作证。
办:………当:………听:………(如双方均无证人出场作证,则宣布听证继续进行;如有证人出场作证,则由听证主持人员核实其身份,并具体主持进行证人具结作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分别接受参加听证双方的发问、对证词签章画押等事项。
)听:询问案件承办人员有无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办:………(当:………)听:询问当事人有无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发问。
当:………(办:………)听:………(如有必要,可以就案件的一些具体问题向双方补充发问)听:宣布听证调查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听证辩论。
双方请注意:发言与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不得触及无关话题和相互进行侮辱与谩骂。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水利部令第27号)制度法规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是由水利部颁布的法规,具体为水利部令第27号。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程序、组织方式、程序要求等内容,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听证的程
序一般包括听证公告、听证会议、听证材料的准备和听证结果的公示等环节。
2. 听证组织方式:听证会议一般由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公开透明、独立客观,并且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听证的主体及权利:参与听证的主体通常包括申请人、相关部门和单位、利害关系
人以及公众等。
听证主体应当享有提出意见、质询、辩论等权利。
4. 听证程序要求:对于需要进行听证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
程序的公告中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有关事项,并且公开听证材料。
5. 听证结果的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作出相关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对于听证结果不一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整合、评估,最终作出决策。
总的来说,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决策的
透明度和公正性。
该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具有
重要意义。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 听证会 会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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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

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明确的行政行为形式,授予或承诺不予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国家对行政许可实施了法定程序和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限制,以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一、法定程序1. 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的第一步是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
在完成审查后,行政机关会作出决定,即批准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申请。
3. 公示与听证对于某些需要公众参与或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而听证则是为了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并听取相关各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这些步骤旨在增加行政许可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性。
4. 批准与发布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便会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同时,批准结果也会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公告和发布。
二、限制1. 权力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滥用权力或者任意裁量,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
2. 时限限制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及时性,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对于一般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3. 公开限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信息。
但是,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一、启动方式:1.依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要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程序上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申请回避:程序原因。
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主持。
实体原因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会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4.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包含以下事项:(一)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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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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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