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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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

《关于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意见》务职级的意见》常熟理工学院各系、各部门:为加强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效能,形成科学合理、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现就我校党政管理干部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确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职级设置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二、确定职级的对象本校各党政机关,各系(部)专职从事党务、群团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式在编干部,各系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属此范围。

三、任职条件确定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职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均应达到相应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取得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等教育管理、公文写作考核合格证。

(一)科员1.大专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符合转正定级条件。

2.熟悉本岗位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程序,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文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副主任科员1.大专毕业任科员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六年以上;本科毕业任科员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一年以上。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3.熟悉本职工作,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能起草具有一定质量的文件,工作中能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胜任本职工作,能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较突出。

(三)主任科员1.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任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及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可比照同级提前一年晋升。

2.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原不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有一年以上的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数和职务名称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领导职务,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

机关各部门(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配科级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

其它事业单位不得配备科级非领导职务。

对擅自超职数、超比例、违犯规定配备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各单位自行明确的职务,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职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下发的文件设置,不准擅自更改。

职位名称、领导职数设置应严格限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内,超出的一律不准设置,已经设置的要坚决取消。

二、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晋升工作人员职务,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选配。

晋升科级职务人员除应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系统内科级干部调整,原则上在性质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或顺向流动,一般不允许逆向流动,确需逆向流动的,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顺向流动系指由机关到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到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由差额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晋升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在副主任科员职位工作3年以上。

三、严格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晋升科级职务,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务员各类职位职级对应关系、职务与职级并行职数设置晋升政策简表

公务员各类职位职级对应关系、职务与职级并行职数设置晋升政策简表

规定:
前一职级2年以上。
•二级科 员
•二级行 政执法 员
2年以上
•一级科 员
•一级行 政执法 员
2年以上
•乡科级 副职
•四级主 任科员
•四级主 管
•四级主 办
2年以上
•三级主 任科员
•三级主 管
• 三级主 办
2年以上
• 乡科级 正职
• 二级主 任科员
• 二级主 管
• 二级主 办
2年以上
•一级主 任科员
≤机关 同类职 位数量 的60%
≤一至四级 一级主管
主任科员的
50%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四级主管
/
专业技术员
/
21~15 22~16 23~17

一级主办
级 ≤机关同类职位数量的 二级主办
60%
三级主办
24~18
初 级
26~18
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 员 二级行政执法 员
/
/
15~10
/
17~11
/
18~12
科员 26~18 一级科员
办事员 27~19 二级科员
13~8
/
/
一级总监
13~8
15~10
≤班子职 数的10%
/
二级总监
15~10
17~11 ≤班子职
/
一级高级主管
18~12 数的20%
≤机关同类职位数量 的2%
二级高级主管
19~13
≤机关 同类职
≤三四级调 研员的40%
三级高级主管
20~14 /
厅局级正职 巡视员 13~8 一级巡视员
厅局级副职 副巡视员 15~10 二级巡视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业务知识培训

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业务知识培训

四、非领导职务的审批程序
1.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2.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初定人选;
3.对初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领导集体讨论择优确定人选;
4.在本单位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
5.填报《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
“拟确定非领导职务的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 事部门审批。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区级党政机关必须按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名
称序列,不得擅自更改。
2.区级党政机关必须按规定核定的非领导职务 职数进行配备,不得擅自变动职数。
3.下列人员可不占职数:
• 西藏、四川“三州”内调处、科级干部,对应确定为调研
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的;
• 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军队行政职务对应确定相应非领导
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助理调研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主任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副主任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科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办事员: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职务的; • 担任正副处、科级领导职务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因工 作需要,平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 新录用的博士研究生确定为主任科员;录用工作年限满四
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确定为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助理
调研员的。
4.按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规定,每位公务员 均应明确相应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不得同 时交叉担任。 5.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区级 党政机关的在原单位已评聘了职称的人员,以及军 队转业的技术干部,参照本单位现有人员的职级确 定非领导职务,有职数限额的仍要占职数,而不能 直接将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级别与非领导职务对应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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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
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

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

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
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
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科级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七)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八)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机构级别、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及内设机构数量核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

(三)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四)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五)确定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程序和规范的职务名称进行。

(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
管理,对违规配备干部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附则
(一)以上规定,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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