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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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

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

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选拔干部规定。

以下是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制定干部选拔的对象和条件。

一般而言,干部选拔的对象应包括年龄在35-45岁之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同时,还要重视选拔拥有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干部,注重选拔担任重要岗位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

二、明确选拔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干部的选拔应该是公开、公正、公平的。

首先,企业要根据需要制定干部选拔的工作方案,并广泛征集干部人选,采取笔试、面试、集体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

选拔结果需要按照科学、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制定干部选拔的评价标准。

干部选拔的评价标准应基于岗位的要求和个人的能力素质,突出业绩导向。

一方面,重点考察干部的业绩和贡献,例如工作成果、资源利用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

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干部的品德操守和管理能力,例如廉政意识、职业道德、部门运营管理等。

四、实行干部培养和选拔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潜力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不仅要重视其业绩和能力,还要关注其发展潜力和个人成长。

通过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为干部提供培训、实践和挑战的机会,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并逐步提拔升迁。

五、建立健全干部选拔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干部选拔的专门机构或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要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度,鼓励干部群众对选拔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六、依法保障干部选拔的公正公平。

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操作,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同时,对干部选拔中的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对违反选拔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以上是国有企业选拔干部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明确干部选拔的对象、程序、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

国企干部选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领导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政策,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得循私情、讲关系、打招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选拔任用原则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机会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选拔任用。

第六条竞争、择优、任人唯贤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注重竞争,通过比较、鉴别,选出最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坚持择优录取,任人唯贤。

第七条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注重干部的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以及群众的公认度,优先选拔那些有真才实学、群众信任的干部。

第八条党管干部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出的干部符合党的要求,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

三、选拔任用程序第九条动议。

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岗位和人选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民主推荐。

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考察。

对民主推荐中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情况,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任职。

对讨论决定的人选进行任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选拔任用管理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简化、变通。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要求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选拔回合报的权利。

2. 能上能下原则。

干部工作原则上以能力为主,以用人单位为重,择优配强,尽量保证干部晋升上以能者上,下以庸者下。

3. 安定与流动相结合原则。

安定与流动是对立的两种状态,要使之统一起来。

安定中具有流动性,流动中具有稳定性。

4. 严格政治标准原则。

政治标准是干部选拔中的首要标准。

必须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住工作责任制,把岗位管理制度抓得实实在在。

三、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选拔条件的确定。

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等。

2. 干部选拔计划的制定。

制定干部选拔计划,明确干部选拔的时间、对象、范围和程序。

3. 干部选拔资格审查。

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选拔的公正和公平。

4.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

组织选拔考核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等形式,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5. 干部选拔决策。

根据选拔考核结果,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定干部选拔的决策。

6. 干部任免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进行任免手续的办理,确保任免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选拔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1.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确保选拔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政府控股的企业,其经营目标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相连,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高效运营和良好发展,选拔任用合适的领导人员至关重要。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以保证选拔出优秀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的人才。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岗位要求领导人员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考虑其在岗位履职中所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业背景和经验:国有企业涉及的行业各不相同,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考虑其在相关行业的从业背景和经验,确保其对行业的了解和把握。

2. 管理能力:领导人员需要具备卓越的管理能力,包括战略规划、组织管理、人员激励等方面的能力。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对其管理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3. 领导才能:领导人员需要有良好的领导才能,能够担当重任、指导员工、处理复杂问题。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对其领导才能进行综合评估。

二、绩效表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表现是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指标。

绩效表现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工作能力,也反映了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经营业绩:国有企业的绩效主要体现在经营业绩上,包括收入增长、利润增长、市场占有率等指标。

绩效考核应注重对领导人员在经营业绩方面的贡献进行评估。

2. 管理成效:领导人员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

绩效考核应重点评估领导人员在组织管理、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创新能力:创新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领导人员应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

绩效考核应关注领导人员在创新方面的贡献和表现。

三、廉洁自律领导人员具有较高的权力和资源配置能力,廉洁自律是选拔任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干部任用管理工作,规范国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国企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应注重岗位特点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确保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以提高国企绩效和竞争力。

第二章干部任用对象第五条国企干部任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党的干部标准和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拥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具备忠诚、守法、敬业、奉献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六条干部任用对象应经过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考察核实、选拔任用等程序。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国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民主推荐:层层推进,积极推荐担任相应职位的人选,增加择优余地;(二)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查证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和选拔标准;(三)考察核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考察核实,了解其政治意识、组织纪律性、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情况;(四)选拔任用:综合考虑推荐人选的民意、资格审查结果和考察核实情况,确定最终任用人选。

第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选拔任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干部选拔任用措施第九条实行“阳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借鉴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严格把好选拔任用的关,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 总则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共 7 页第 2 页共 7 页第 3 页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走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硏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左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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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 总则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3.1 民主推荐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

程序如下: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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