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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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7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创新推动第四章市场开拓第五章财税支持第六章融资促进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政策的不断扶持和支持,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小微企业在浙江省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小微企业园则成为了小微企业集聚和发展的重要载体。

目前小微企业园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现状问题1. 基础设施滞后:目前,一些小微企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园区内部的用水、用电、物流等设施不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成本。

2. 缺乏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园在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上缺乏创新,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导致一些企业在园区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3. 融资难题:小微企业园中的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面临融资难题,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导致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4. 人才短缺:在小微企业园中,一些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存在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5. 管理薄弱:小微企业园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企业在园区内存在违规行为,影响了园区的形象和环境。

二、对策研究1.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园区的用水、用电、物流等基础设施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生产条件。

2. 创新服务模式:小微企业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服务。

3. 建立融资支持机制:政府可以引导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园内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小微企业园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5. 完善管理体制:小微企业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园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结语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的现状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目前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融资难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统一规划和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融资支持机构以及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对策。

通过对现状问题的分析和对策的研究,可以有效提高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的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也展望未来,希望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取得更大进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分析、对策研究、统一规划、融资难题、人才匮乏、建立管理机制、融资支持机构、人才培养、展望未来。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浙江省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小微企业在浙江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产业升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也逐渐兴起。

目前在小微企业园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融资难题、人才匮乏等。

这些问题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也影响了小微企业园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将对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通过建立统一规划和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融资支持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对策,希望能够推动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向更加完善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浙江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为我们开展本研究提供了必要的背景和依据,也引出了我们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研究目的在研究目的的部分,我们将着重探讨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旨在为解决当前困境提供参考和指导。

具体目的包括:一是深入分析小微企业园建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揭示问题根源和影响因素;二是提出针对性对策,实现问题解决和改进。

通过对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旨在促进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健康发展,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和企业发展水平。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一)加大工业投入力度。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加大实施2015年重大工业项目计划力度,大力推进舟山国际绿色石化基地、长安福特杭州汽车生产基地乘用车二期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度。

(二)深入推进“机器换人”。

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区域性行业“机器换人”综合试点示范,省级重点组织实施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

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机器换人”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进行补助。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

(三)加快“腾笼换鸟”。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力争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全年整治和淘汰安全、环保、能耗不达标或其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

坚持“腾换”并举,利用腾出的发展空间,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允许其建成后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启动第二批“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四)推进并购重组。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围绕集聚先进要素、发展七大产业、提升行业地位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浙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浙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浙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1 杭州三角村小企业创业基地2 富阳市大源金属门窗创业园3 赛博(杭州创业工场4 浙江传化物流基地5 元谷文化创意产业园6 杭州汇林小企业创业基地7 颐高科技创业园8 杭州市下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9 杭州华业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10 临安天山小企业创业基地11 杭州经纬国际创意广场12 乐富智汇园13 慈溪华东轻纺城发展有限公司14 宁海县模具城有限公司15 苍南县塑膜软包装印刷小企业创业基地 16 东瓯智库创意产业园17 温州源大创业园18 温州大学大学生创业园19 嘉兴秀洲毛衫业小企业创业基地20 嘉冶机械小企业创业基地22 海宁马桥小企业创业基地23 桐乡梧桐纺针织机械小企业创业基地 24 嘉善科技小企业创业基地25 秀洲科技小企业创业基地26 德清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27 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28 长兴县雉城小企业创业基地29 越城中亚小企业创业基地30 绍兴金昌小企业创业基地31 浙江省东华小企业创业基地32 上虞天外天小企业创业基地33 华都科技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 34 绍兴市独树小企业创业基地35 绍兴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6 金华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37 浙江神州模具有限公司38 浙江永康五金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39 金华市浙中模具城40 衢州市东港小企业孵化基地41 衢江区廿里镇小企业创业基地42 江山淤头小企业创业基地44 开化县华埠小企业创业基地 45 临海大洋小企业创业基地 46 浙江天梯小企业创业基地 47 天台祥和小企业创业基地 48 黄岩区模塑工业设计基地 49 路桥小五份小企业创业基地 50 龙泉茶田小企业创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浙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

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

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浙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体量规模稳步扩大。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60万家以上,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18万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达到2万家、5万家、15万家。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小微企业3000家以上、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1000家、信用管理示范小微企业100家、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100家。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小微企业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1.5万件以上。

———金融服务日益完善。

到2023年底,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2万亿元,累计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万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20万户,累计对小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60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300万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5000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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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管理和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园(基地)。

第二条小微企业园是创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

小微企业园
应该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园。

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优先引导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倒逼落后企业规退出,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园的产出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小微企业园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示(基地)。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市、区)级小微企业园。

各地经信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碰到的难点和问题。

第五条小微企业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治理结构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

(二)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
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新企业入驻和小微企业“毕业”。

小微企业占园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小微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

省“26县”的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小微企业园运行后,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3个月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附件一),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报省经信委备案。

小微企业园变更名称、地址、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完成备案变更。

第七条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园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园区运行的主要经济指标,每季度首月15日前登陆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附件二),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

第八条建立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制度。

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小微企业园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

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
(二)服务能力指标。

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成长指标。

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毕业”企业提供安置空间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

基地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企业、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的数量;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国家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
(五)其他评价指标。

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第九条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由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评价对象是已在省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园。

绩效评价适度考虑地区差别,评价结果作为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

对绩效评价前20位的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资金由各市、县(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省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给予安排(3年不重复奖励)。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通过对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园(基地)。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园(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经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园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小微企业园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小升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
2、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
计表
3、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绩效评价
指标
附件1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
附件2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地市名称单位:平方米、家、人、次、万元
附件3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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