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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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
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抚府字[2008]46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知
(抚府字〔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费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收入流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管机构成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将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的税费征管业务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
第二条总体原则按照“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以及将一体化征管与检查和执收部门日常征管紧密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施统一征管。
第三条工作目标
1、资源整合。
对财政、国税、地税、房管、土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现有职能、信息资源、征管人员力量进行合理整合,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行联审联批。
2、网络管理。
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软件对涉税资料、数据和税源费源及征管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传递、比对。
3、征管并重。
采取大厅征缴与重点检查执收、部门日常征管并重的征管模式。
做到建
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在大厅一窗式征缴基础上,充分利用一体化信息资源,加强税源、费源监控,强化日常征管,对重点税源、费源进行全程监控,对税费异常的,实行上户检查清收。
第二章征管范围、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征管范围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或转让)、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保有(含出租和自营)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均纳入一体化征收管理。
第五条收入种类
1、“一窗式”建设收费。
建设项目收费收缴按市委、市政府2006年4月下达的《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抚办字[2006]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
(1)房管部门:白蚁防治费。
(2)建设部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3)环保部门: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
(4)经贸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5)气象局:新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
(6)人防部门:人防易地建设费。
(7)教育部门:地方教育附加
2、税收及政府性基金。
(1)财政部门: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
(2)地税部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印花税、税款滞纳金罚款。
代征防洪保安基金。
(3)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建筑耗材未按规定取得购进发票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
3、其他收费:
(1)房管部门:测绘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换证费、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2)土管部门:土地闲置费。
(3)建设部门:集中绿化补偿费、城镇园林绿地占用费。
(4)城管部门:城市占道费、单位排水管涵接入城市排水网、建筑垃圾处理费。
4、需要增加的其他收费。
第六条征收标准由一体化中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税费、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出让和转让)、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保有(含自营和出租)的税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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