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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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条文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条文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包括会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本社会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社会组织的宗旨是XXXXX,通过XXXXX,促进XXXXX。

第五条本社会组织的章程是本规章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社会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社会组织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工作和监督。

第十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和管理。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本社会组织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通过向本社会组织提交会员申请书,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成为本社会组织的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参加本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要恪守本社会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声誉。

第十五条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并配合本社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参与本社会组织的选举和决策。

第十七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本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社会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要恪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要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工作,并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团结。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第二十三条志愿者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力量,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义务。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所有成员。

第三条本社会组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组织成员共同遵守,违反规定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组织成员享有言论、参与、监督、申诉等权利。

第六条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章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组织内部秘密。

第七条组织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推动组织发展。

第八条组织成员需定期参加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运作第九条组织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执行委员会成员由组织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组织成员有权参选执行委员会成员,并有权监督和评议其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执行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职,保护组织利益,维护组织声誉。

第十三条组织成员发现组织内部违规行为或不当管理的情况,有权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组织活动安全和保障第十四条组织举办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成员参加组织活动应当遵守活动规则,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应当注意安全,严禁危险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组织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组织有权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停职、开除等,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决定由执行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社会组织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本社会组织内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执行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结语本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旨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相关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相关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第一条组织宗旨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增进人民福祉,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本社会组织成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条组织名称本社会组织名称为“XXXXX(具体名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组织性质本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第四条组织宗旨本社会组织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民生福祉,关心社会热点问题,发挥社会力量,倡导社会正能量,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组织机构本社会组织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机构。

(一)理事会: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制定社会组织工作计划、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二)监事会: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社会组织工作的进行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秘书处:由社会组织职工组成,负责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六条会员权益本社会组织的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社会组织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会员资格申请加入本社会组织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符合本社会组织的宗旨和规定,并经过社会组织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会费管理本社会组织的会员应按照规定定期交纳会费,会费的使用由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本社会组织的财务由监事会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活动范围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不受限制,可以开展与宗旨相关的一切活动,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共宣传本社会组织的活动宣传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散播谣言、违法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责任本社会组织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关心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社会影响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要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四条公平公正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搞官僚主义,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行为规范本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违纪。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公益性质,保障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完善决策程序,保障财务透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社会组织的工作,聘请和解聘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察,保障社会组织合规运营。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社会组织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第十条社会组织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利。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清晰,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账户,实行财务独立,不得挪用、侵占、私分社会组织资产。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披露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披露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公告、会议等方式,定期披露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成果和财务状况。

社会组织成员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成员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正式成员、预备成员和荣誉成员。

第三条本组织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组织活动,为组织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会员资格的取得:1. 凡认同本组织宗旨、遵守本组织章程,愿意加入本组织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组织会员。

2.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或单位,应向组织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3. 组织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1. 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享有优先权。

3. 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获得本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5. 享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本组织的活动,履行职责。

3. 维护本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享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退会:1.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 会员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会员权益保障:1. 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组织提出申诉。

2. 组织应设立会员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会员申诉。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会员,组织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警告。

2.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3. 除名:对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经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服务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

二、社会组织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申请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本文一)申请书;本文二)章程;本文三)发起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本文四)拟任法定代表人明;本文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书面意见;本文六)驻在地民政部门同意设立登记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理事会。

第八条:社会组织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社会组织的活动与管理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接受市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组织 内部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  内部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保障组织成员权益,提高组织运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包括会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组织章程、工作规则、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组织领导班子负责监督执行,领导班子成员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五条组织成员有义务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需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过组织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二章组织章程第一条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的基本规范文件,是组织运行的依据和指导。

第二条组织章程应包括组织宗旨、组织结构、权责分工、财务管理、会员权利等内容。

第三条组织章程由组织发起人和组织领导班子共同制定,需经过绝大多数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条组织章程修订需经过组织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订条款应当符合组织整体利益。

第五条组织章程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与组织发展保持一致。

第六条任何组织成员都有权了解和遵守组织章程,不得有违反组织章程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规则第一条工作规则是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工作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工作规则应包括工作责任、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效率等内容。

第三条工作规则由组织领导班子制定,需经过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公布。

第四条工作规则内容要求清晰明了,能够引导成员有效进行工作。

第五条工作规则有关奖惩条例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规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不得有违反行为。

第四章奖惩条例第一条奖惩条例是对工作表现或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二条奖惩条例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规定。

第三条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对成员的工作表现和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奖惩决定。

第四条奖惩决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按照奖惩条例执行。

第五条奖励应当能够起到激励成员积极向上的作用,处罚应当能够起到警示示范作用。

社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细则

社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细则

社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细则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细则是确保组织运转顺利、有效发展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活动准备、活动执行以及活动总结三个方面,探讨社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应遵守的细则。

一、活动准备1. 活动目标确定:在组织活动之前,需要明确活动的目标和意义。

明确活动的目标不仅可以指导活动的策划和执行,还可以方便后续的总结和评估。

2. 活动策划:在确定了活动目标之后,需要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

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预算等方面的安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表,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

3. 资金筹备: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应明确筹备活动所需资金的来源,协商确定活动经费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活动执行1. 基本要求:活动执行过程中,参与人员应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

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活动规划和安排、互相尊重、不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参与等。

2. 安全保障:确保活动的安全是组织活动的基本要求。

应提前评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同时,活动期间应派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3. 签到和记录:活动执行过程中,应设立签到制度,记录参与人员的出勤情况和时间。

同时,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现场的记录工作,包括活动进程、成果和问题等,以便后续的总结和改进。

三、活动总结1. 成果总结: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总结。

分析活动的实际效果与目标的差距,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总结报告应详细记录活动的过程、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类似的活动提供参考。

2. 经费结算: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对活动经费进行结算。

根据实际支出和收入,制定财务报告,做到收支明细、账目清晰,保证财务的安全和透明。

3. 督促改进:活动总结不仅是为了总结经验,还应指导未来的活动改进。

通过总结报告,指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我反省,并进行督促和培训,提高组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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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规章制度
【篇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归档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三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
申请。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
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

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
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
常工作。

第五章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
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二条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
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条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
评论。

第五条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
严格保密。

第六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
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
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八条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
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九条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
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篇二:社会组织制度】
【篇三:民间组织管理管理制度】
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98年第251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
定》(省政府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
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登记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组织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四)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
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

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指
导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一)社会组织年检程序:
1、根据登记机关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二)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2、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10、财务公示记录、财务人员资质证明;
11、印章使用记录;
12、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3、党建情况汇报;
1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7、下一年工作计划。

(四)登记机关在对社会组织的年检过程中,可会同指导单位或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或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五)年检结论分为“甲级”、“乙级”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年检结束后,登记机关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
加盖年检印鉴。

登记机关对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要及时予以公告
和反馈。

对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甲级单位: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
6、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确定为年检乙级,并限期整改: 1、出现违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
2、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未建立组织帐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4、现有经费低于开办资金的;
5、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严重违犯法律、法规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乙级”的社会
组织,定为年检“不合格”,登记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或建议指导单
位对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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