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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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相 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 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 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 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 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品及行人,出口的一 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 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 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 须装有1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 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 (七)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 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第三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 库 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 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 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 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 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 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 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 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 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 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 面 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 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 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 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 方可起爆。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 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 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 不得蹾撞工作面。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一、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井下爆炸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正规的安全评估和认证。

所有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具备良好的燃烧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在使用环境中不会对矿井和作业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安全可靠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储存区域必须设立固定的储存仓库,确保爆炸材料的分类存放和分区管理。

储存仓库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爆炸材料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并且设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爆炸材料受到外界冲击或挤压导致意外爆炸。

三、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操作使用爆炸材料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爆炸材料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装备,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任何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必须及时有效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必须定期进行,并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监测和检测的内容包括爆炸材料的存放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等。

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安全。

五、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必须及时完善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保证其性能和功能不受损害。

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的检查、清洁和维修工作,以及必要的更换和更新等。

任何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六、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健全有效煤矿井下必须制定健全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疏散、伤亡事故处理、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预案必须经过演练和检验,并且在实际应急工作中起到及时、有效的作用。

以上是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的六条规定,对于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拟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务必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务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务必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务必持证上岗;(三)务必认真仔细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务必拟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根据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管与督查实施,禁止不经过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与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可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务必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务必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承担统一管理、发放。

务必按期校验发爆器的有关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与的钥匙,务必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禁止转交他人;(七)务必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禁止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务必使用水炮泥与炮泥封堵炮眼,禁止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与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务必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禁止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务必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爆破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爆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矿山开采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采购1. 采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从合法渠道采购爆破材料。

2. 采购时必须核实材料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3.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和运输,禁止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混储、交运。

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与保管1. 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专门储存库房,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 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爆破材料的储存区域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爆破材料的使用1. 每次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仔细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确保无破损或异常情况。

2. 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周围环境清理和防护措施,并保证周边人员的安全。

4. 禁止私自改变或修改爆破材料的配方和用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使用。

五、爆破材料的运输1.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单位或者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必须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2. 爆破材料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隔离措施等。

3. 禁止超载、超速和其他违规操作,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同车运输。

六、爆破材料的废弃物处理1. 废弃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销毁。

2. 废弃物必须妥善包装和运输,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 涉及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七、爆破材料的事故处理1. 发生爆破材料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现场安全。

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保障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性和准确性。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

采煤爆破管理规定一、引言采煤是一项重要的能源开采工作,在采煤过程中,爆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然而,爆破作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必须严格依照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责任分工1. 企业领导应制定合理的采煤爆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爆破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负责制定爆破作业方案。

3. 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爆破过程的安全。

三、爆破设备和工具1. 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和规定的爆破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爆破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四、爆破物料和药剂1. 采用的爆破物料和药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破损的物料。

2. 爆破物料和药剂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准备1.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施工准备,清理爆破区域内的杂物和障碍物。

2. 建立明确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进行地质勘探和测量工作,评估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六、爆破作业程序1. 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包括爆破孔的布置、装药方式、封堵措施等内容。

2.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对爆破区域进行必要的封堵和隔离,确保爆破冲击波不会扩散到不应受到影响的区域。

3. 对爆破孔的装药应按照规定的药量和顺序进行,不得超过最大安全装药量。

4. 爆破作业时,应保持与爆破现场的通讯畅通,及时传递信息和指令。

七、爆破后处理1.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 对爆破产生的煤屑和尘埃进行清理,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 对爆破孔和支护结构进行评估和检测,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八、事故应急处理1. 爆破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报警、疏散人员和处理现场危险等。

2. 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采煤爆破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采煤爆破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采煤爆破管理规定(一)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二)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三)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炮眼爆破挤压的措施。

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

(四)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五)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丢失,严禁随地乱放。

(六)工作面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炮眼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工作面有明显的来压现象时,不准装药。

(七)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距爆破地点50米以外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进行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八)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九)工作面与其他地点相距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十)分组爆破后,经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采煤机割煤时,回风側严禁爆破。

(十一)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执行。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配合,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

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十三)禁止用裸体、破皮、漏电的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50米,工作面严禁多母线爆破,严禁明电爆破,放糊炮。

(十四)顶板破碎处及老峒附近爆破时,每次起爆长度不得大于2米,做到放一遍检查一遍,发现异常处理完后再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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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通用版)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加大降低吨煤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一、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1、组长:矿长付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经营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区长保卫科长经营管理部部长机动保障部部长安全监察部部长精细化办公室主任2、职责:(1)、矿领导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的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及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对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规定的执行,审核爆炸材料奖罚。

(2)、通风区负责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爆炸材料装卸、井下押送、验收及日常管理;组织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研究、推广爆破先进技术;负责爆炸材料使用情况奖罚考核。

(3)、经营管理部、精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爆炸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

(4)、安全监察部负责爆破工、库管员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使用检查。

(5)、机运保障部负责井下爆炸材料的运输,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照明安装及维护。

(6)、保卫科负责进矿爆炸材料的地面安全保卫,定期组织进行爆炸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处理。

(7)、经营管理部负责爆炸材料库仪器及材料的采购。

二、基本规定;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

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工作。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3、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4、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规定: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公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

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必须分开存放。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1.8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8万发;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300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3箱。

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井下爆炸材料库二十四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做好发放回收、保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6、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炸材料领退及入库制度,并做到班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7、非爆破材料库人员严禁入内。

检查参观人员、维修人员在得到入库允许后,进库必须登记。

入库人员矿灯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带灯入库;严禁将火种带进井下爆炸材料库内。

8、爆炸材料库内严禁电器失爆。

9、维修人员如需进库维修,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库管员的监督下进行。

10、药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11、爆炸材料发放严格执行“六不发“制度:1)不是爆破员不发;2)爆破员无合格证不发;3)无爆破员手册不发;4)无雷管领用盒不发;5)编号不对不发;6)无爆炸材料计划单不发。

12、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发放“五不准”制度:1)不编号的雷管不准发;2)煤巷、半煤岩巷不准发放秒延期电雷管;3)变质炸药不准发;4)没有进行导通试验的雷管不准发;5)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炸材料不准发。

13、爆破员领用炸药、雷管时,严禁进入库房内。

14、搓码机要安装在防静电胶板上,并与其它物品绝缘。

防护板应安装在机械与操作员之间,以对操作员的胸部和面部起到保护作用。

库管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上岗操作。

在操作之前,首先必须认真检查搓码机运转是否正常,并根据雷管长度调节定位螺丝,并锁紧备紧螺母。

15、根据爆破员编号将钢字依次取出备用。

16、将钢字头放入搓码滑块缺口内,然后将雷管放入与字头相应的限位孔内,压下摇把,启动驱动器,将钢字打在雷管上,完成搓码功能。

17、搓码位置应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据雷管长度,调节防爆定位器旋钮,控制搓码位置。

18、雷管搓码时只许搓一次,严禁重复搓码。

19、操作中应轻插、轻取,不许用力拽雷管脚线。

20、搓码时,如出现雷管发生变形现象,应立即停止搓码,查明原因,经重新调试后再工作。

严禁带故障作业。

21、搓码机发生故障需调试时,必须使用空壳雷管进行调试。

22、严禁对覆铜雷管和纸质雷管同时进行搓码,只准单项搓码。

23、每月应检查使用条件与操作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4、将仪器平稳放置在工作台上,并尽量保持水平。

25、根据雷管段别的允许欧姆值,选择适当的欧姆值,进行调零校正工作。

26、首先用粗调将指针调整到零位,然后用微调进行补偿式细调,直到指针压在零位。

观察指针时,目光应垂直表盘,要做到三点一线。

每次换档或重新使用时,必须再进行零位调整工作。

27、仪器校正后,将雷管脚线前端分别接在线柱上,然后按动开关按钮进行读数。

根据测试雷管的欧姆值,挑出同组中最大和最小的雷管单独存放。

28、导通工作结束后,将欧姆档打回到“关”的位置。

长期不用时将电池取出来,正常使用期间应经常更换电池。

29、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30、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编号相符,做到专人专号,不得混乱使用。

31、当班发放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详细、准确。

32、当班退回的雷管和炸药,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验收,记录清楚,数字准确,并及时入库。

33、对报废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与公安科联系封存。

四、爆炸材料管理规定: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在井上、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向井下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提前通知上、下井口做好准备,并不得在交接班期间进行。

3、运送人员要护送爆炸材料下井,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搭乘;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4、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井下炸药库负责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不许超过2m/S,列车中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除护送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准乘坐。

6、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里运输。

如果必须同一列车运输,装炸药和装雷管的车辆之间和电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在有可靠信号装置的水平或倾斜巷道运送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但运送速度不得超过1m/S,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严禁用刮板机、皮带机运输。

8、爆破人员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不得转给他人,禁止乱丢、乱放。

9、严格执行雷管编号制度,库管员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发放。

10、爆破员的雷管编号要专人专用,严禁合用或混用。

11、库管员要认真核对爆破员的放炮本及雷管编号,发现无编号或冒领的要拒绝发放,并向值班人员汇报。

12、每次编号前要依据爆炸材料申请单为限,不准超计划编号。

13、如爆破员退库管数多于计划管数,只准发放退库管数使用,不准发新管,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4、库管员对报废的雷管要查清号码,并做好记录,达到一定数量,要及时报告,申请销毁。

15、雷管编号机要定期擦洗、调试,保证雷管编号号码清晰,便于识别。

16、库管员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将库管员卡插入单位发放手持机,读取本库管员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领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本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给该爆破员的爆炸物品信息。

17、领用人没有提供爆破员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18、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及时备份。

a)使用手持机时,需佩戴皮套,要轻拿轻放,严禁粗暴使用。

b)对电池充电及更换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

c)手持机严禁放置在潮湿的环境中。

d)IC卡用完后要套上卡套,放在不易遗失的部位,不要磨损芯片。

e)因IC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说明相关原因,由本单位出具报告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f)爆炸材料购买、运输、入库等信息用单位卡进行相关操作。

g)发放时,先由库管员卡读取仓库信息后取出本卡,将申请人爆破员卡插入手持机,读取爆破员信息后,用手持机扫描要发放的爆炸物品信息。

h)购买单位应新信息生成后3日内将购买、出入库信息的单位卡办理信息报送。

i)发放爆炸物品信息,应在新信息生成后15日内,将手持机内产生的新的操作信息写入本单位卡,上报公安机关,并在本单位手持机及时做上报确认。

j)手持机使用及上报数据前,必须核对手持机的时间;每次操作业务注意查看手持机库存和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及时对手持机和单位卡进行空间整理,释放手持机空间,提高运行速度。

k)由于误操作导致手持机内库存信息与实际库存信息产符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记录备案,然后及时就近与软件开发公司服务人员联系解决。

l)由于密码出错导致单位卡被锁时,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解锁。

当单位卡被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厅解锁。

19、每次进出库、接收和发放爆炸物品后,要及时核对系统里的库存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

爆炸材料发放时应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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