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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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的火灾预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组织机构:设立消防组织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在建筑物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

3. 消防器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火警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保持其完好有效。

4. 防火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安全控制措施,包括防火隔离、疏散通道、防火门窗、防火墙等,确保消防安全。

5. 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包括疏散演练、灭火演练等,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应急处置水平。

6. 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火灾预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 日常巡查和检测: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8. 灭火器材维护: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9. 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测试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10. 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职责和行动程序,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X令第61号)于2001年11月14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1.2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领导责任、组织管理、消防设施保养、消防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二、领导责任2.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责任人,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2.2 总责任人要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向总责任人汇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管理3.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3.3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检测。

四、消防设施保养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火门、消防水源、灭火器等。

4.2 消防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有效使用。

4.3 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消防培训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消防培训应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等方面的内容。

5.3 对于消防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六、应急预案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6.3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附件:附件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操作规程范本附件三: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附件四:消防培训计划及记录表附件五: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灾扩散的设施,包括灭火系统、报警设备、防火墙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2. 消防安全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

同时,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以集体协作的方式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3. 消防安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设施操作规程等,确保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消防设施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

5. 消防安全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火灾事故和逃生自救。

6. 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7. 消防安全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和认识,培养消防安全文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卖力,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事情:(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搜检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搜检和火灾隐患整改事情;(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事情。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合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形成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珍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络,及时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接受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章火源控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源。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明确的火源控制制度,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明确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章防火安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加强物品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杂物堆放。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并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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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能够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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