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员工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尊重客户,公正执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三)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高;(四)注重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一)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助理资格;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2. 接受应聘者报名,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3. 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4. 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培训(一)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律师事务所文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二)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三)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提升自身能力。
第三章员工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六条员工职责(一)律师职责:1.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 参与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提出专业意见;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助理职责:1.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做好案件准备工作;2. 整理法律文件,归档案件资料;3. 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核(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案件质量、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八条薪酬制度(一)律师薪酬:1. 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薪酬制度;2. 基本工资根据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等因素确定;3. 业务提成根据案件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权益救济机制。
4.加强律师行业监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三、征求意见范围和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各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感谢您对律师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 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非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公告】尊敬的各位律师、非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XX律师事务所的关注与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此发布此公告,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优化和调整。
一、律师团队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以来是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次调整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吸纳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也将对现有律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位律师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非律师人员非律师人员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是事务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发挥非律师人员的作用,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通过提高非律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律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非律师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其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主要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
为了提高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工具,优化工作流程和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配合律师团队和非律师人员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行政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为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四、其他事项1. 本次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事务所联系。
2. 调整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感谢大家对本次调整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XX律师事务所将会更上一层楼!特此公告!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

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是指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律所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相对较高。
通常情况下,律所的司法辅助人员享受固定的薪酬待遇,不需要担心业绩和营收问题。
此外,律所通常会为其提供福利和保障,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年终奖金等。
因此,一份稳定且收入相对较高的工作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律师事务所,保证了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高素质和稳定性。
其次,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前景广阔。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律所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愈发增加。
作为配合律师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所的司法辅助人员在业务上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司法辅助人员在实践中积累了专业经验和知识,也为成为合格律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丰富多彩。
律所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司法辅助人员需要为律师提供各种专业支持和协助。
他们需要熟悉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在某些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司法辅助人员需要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撰写法律文件和合同、参与庭审活动等等。
这样的工作要求,不仅有助于他们提高专业素质,也使得他们的职业生涯更加多姿多彩。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司法辅助人员待遇高,职业前景广阔,工作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因素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才选择加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辅助队伍。
而对于有志成为律师的人来说,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辅助人员,也是一个在实践中最佳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与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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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