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关于公布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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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平工资调整

大连市社平工资调整

大连市社平工资调整(一)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766元,月平均工资3231元。

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047元,月平均工资为3171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0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93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693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231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939元/月。

1、“五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和住房公积金。

2、交费基数为当月标准上报工资或岗位平均工资,交费比例为:单位:养老19%、医疗8%、生育0.5%、失业2%、工伤0.5~2%个人:养老8%、医疗2%+24、失业1%。

3、必须缴这部分钱从今年7月10日起大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200元( 2010-07-08 07:51:43)稿件来源:大连天健网从今年7月10日起,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北三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

同时,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7元调整为9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拉动职工收入增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市委、市政府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九次调整。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大劳发[2007]96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1号)的规定及大连市统计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现将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200元,月平均工资为2017元。

二、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503元,月平均工资为1959元;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09元,月平均工资为2376元。

三、200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52%。

即2001年6月30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2.52%计算年息。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制定的《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为推进大连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一)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其接收的原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不预留安置费用。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待遇不变。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参股、不持股的,其接收的原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支付救济费、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可从原企业经资产评估核准后的净资产中预留安置费用。

1、职工按照人均1.5万元预留安置费,可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含办理退休职工),预留的安置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按照改制时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以货币支付给本人。

因工伤残职工还应按照下列标准预留安置费用:因工伤残5-6级和因工伤残医疗期未终结的,每人每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预留离岗休养工资(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计算到职工退休年龄;因工伤残7-10级的,每人分别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16个月、12个月和8个月预留离职补助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91号)。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等)提供更多医疗帮助,提高医疗水平,减轻员工医疗负担。

公司将结合该文件规定及公司实际,重新修订公司享受劳保待遇员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便于员工更多了解相关规定并参加此项保险,现将全文予以转载。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辽政发[2007]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辽政发[2007]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11.29
施行日期2007.11.20
文号辽政发[2007]43号
主题类别工资福利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

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文 件 号】大政发[2008]37号【颁布部门】大连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4-28【实施时间】2008-04-28【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和谐大连建设做出了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甘于奉献、勇于进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群体。

同时,一批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也积极参与大连发展和振兴的伟大实践,为大连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为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投身加快率先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连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和干劲,不断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市政府决定授予宋甲晶等40名同志“大连市2006-2007年度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孙永才等753名同志“大连市2006-2007年度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等161个单位“大连市2006-2007年度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沙河口区春柳地区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等126个集体“大连市2006-2007年度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罗纳德·约翰逊先生等20名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大连市2006-2007年度特别劳动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当好表率,在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大连、率先实现全面振兴中再立新功。

希望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能够一如既往地热情关注、大力支持大连的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强大连与世界的合作交流牵线搭桥、献计出力。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为榜样,学习他们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懈的开拓进取和求实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岗位,扎实工作,为实现大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率先全面振兴而努力奋斗。

大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实施 大政办发[2006]144号

大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实施 大政办发[2006]144号

大政办发[2006]144号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文件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水平、保大病、保当期和属地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统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经市政府批准,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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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8〕116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43号)及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统计局《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200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一、2007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94元,月平均工资2291元;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816元,月平均工资为2651元。

二、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30 元,月平均工资为2353元。

三、2008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
3.22%。

即:2001年6月30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3.22%计算年息。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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