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我们在进行诉讼流程的时候,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的诉讼手段。
公民代理诉讼就是我们比较常见的选择之一。
但是公民代理诉讼也有着许多的规定和限制,我们要根据这些来进行下一步的策划。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呢?小便这就告诉大家。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就有人在网上说“新民诉法取消了公民代理,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
”笔者以为:新民诉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公民代理,而是完善了公民代理。
所谓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新民诉法修改之前,法律允许以下三类公民可以代理民事诉讼,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的人,三是当事人委托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修改的民诉法只是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新民诉法修改后,法律还是允许两类人员可以公民代理,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公民代理的规定

公民代理的规定公民代理是指一个公民委托另一个公民代为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公民义务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与公民活动,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他人代理。
公民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民代理应当是自愿的。
公民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当自愿选择并与代理人达成书面委托合同。
代理人也应当自愿接受委托,并且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和资质。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代理关系的建立。
其次,公民代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公民委托他人代理的具体事项和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例如,公民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但代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官的职责和规范。
再次,公民代理应当注重诚信和责任。
公民代理人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代理委托人的事务。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向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公民代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妥善保管、不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代理人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将委托人的权益用于谋取私利。
委托人则有权要求代理人将与代理事务相关的信息保密,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追究。
总的来说,公民代理是一种便利公民的行为,可以为那些无法亲自履行公民义务或行使公民权利的人提供帮助。
公民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保密的原则,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行为合规性。
公民代理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保障,增强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公民代理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公民代理案件是指公民在法律事务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的名义,代理他人参与诉讼或者非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即是指支撑公民代理案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
二、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以及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范围。
三、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公民代理案件的法律基石之一是法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法律事务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公民代理的要求

公民代理的要求
以下是 7 条关于公民代理的要求:
1. 首先呀,公民代理得有真诚的心吧!你想想,要是心不诚,咋能好好帮别人呢?就像朋友之间帮忙,不用心能行吗?比如小王帮老张代理,小王就得真心实意地为老张考虑呀!
2. 嘿,得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呀,不然怎么能应对各种情况呢?这就好比上战场,你总得有武器吧!老李想当公民代理人,那他不得好好钻研钻研法律呀!
3. 公民代理必须要有责任感呀,你既然答应了,就得负责到底呀!这和老师对学生负责有啥区别?就像老孙代理了某件事,他可不能半途而废啊!
4. 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吧!得和当事人、法官都能清楚表达呀!这不就跟会说话的主持人一样吗?比如刘姐当公民代理,那沟通不畅不就坏事了吗?
5. 还得有耐心呀,各种繁琐的事情可多了!这就如同照顾小婴儿,没耐心怎么行呢?陈师傅代理案件,耐心可是很重要的呀!
6. 一定要公正呀,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就好像裁判一样,得一碗水端平呀!要是不公正,那不是乱套了吗?张大爷做公民代理就得坚守公正啊!
7. 关键还得守规矩呀,法律规定得遵守呀!这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公民代理可不能乱来,不然那可不行呀!
总之,公民代理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呀,得满足这些要求才行呢!。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

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坛劳仲字【2011】1号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加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仲裁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江苏省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专、兼职仲裁员不得在本级仲裁院从事公民代理。
仲裁活动中可以担任公民代理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社会团体是指工会、妇联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所在单位是指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
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公民代理人,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当事人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费用。
公民代理人违反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审核代理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在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赋予其对于对方代理人资格的异议权。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对受委托的代理人无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准许其参加仲裁活动;对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由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口头决定不准许其参与仲裁活动。
[公民,制度,建议]公民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公民,制度,建议]公民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677c7229e314332396893de.png)
公民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建议摘要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严格化规定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过分增加了公民代理的阻力、滋生新类型职业公民代理、提高了职业公民代理的隐蔽性等问题。
诚然,公民代理应当有所规制,但是这种规制不能违背立法最初制定公民代理制度时的本意。
本文希望立足当前公民代理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职业公民代理当事人作者简介:陈菲,临安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一直以来,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产生的消极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限制公民代理制度的呼声很高。
从《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修改到省高院《若干意见》的施行,我们也不难看出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态度转变,即希望通过对公民代理的严格化规定,来限制职业公民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
实践中,不可否认,这一改变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公民代理制度的现状(一)职业公民代理案件数量下降,但占比变化不明显(二)职业公民代理类型发生变化(三)当事人对公民代理的要求有抵触情绪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他们没有诉讼经验,往往根据常识来看待问题。
当事人愿意委托,受托人愿意受托,他们相互信任,为什么法院反倒不同意了。
例如,在李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全家常年在外做生意,因此希望可以委托其多年的好友孙某代理诉讼。
孙某拿着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前来起诉,却因为不符合公民代理要求而无法立案。
孙某当即不满,表示银行取钱这些材料都够了,怎么我还不是帮李某来领钱这些材料居然不行。
还有一些近亲属关系的公民代理中,有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仍居住在同一社区开证明不难的情况倒还好,若非如此,当事人则难以理解,比如说自己的父亲让他办件事,他还得证明这是他的父亲,关键是他该找谁来证明这就是他的父亲?(四)产生了“隐形职业公民代理”现象当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从书面材料来看,他们并不进行公民代理,但是私下却与当事人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用,他们会为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陪同当事人前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亲友”的身份坐在旁听席,示意当事人做出各种决定,更有甚者,当事人几乎成了传声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浙高法[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1〕6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收取报酬的;(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公民代理人的条件

公民代理人是指代表他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出现在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况下。
成为公民代理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因国家法律和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以下是一些通常情况下成为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1.成年人:通常情况下,成为公民代理人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即年满法定成年年龄。
法定成年年龄因国家而异,通常为18岁,但在一些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2法律行为能力:成为公民代理人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和履行法律行为。
3.无利害关系:公民代理人不能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代理人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代理职责。
4.无违法记录:通常要求公民代理人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或违法行为,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誉。
5.愿意和能力代理:公民代理人需要有意愿和能力代理被代理人的法律事务,包括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履行代理职责。
6.法律常识和知识:虽然不是必需条件,但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知识可以帮助公民代理人更好地履行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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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
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