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水平,确保农村饮水源水质安全,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饮水设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制定专门的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水源、地形地貌、气候情况等因素,合理选址、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饮水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职工安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饮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等部门,旨在全面、有力地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督促各个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技术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1. 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责任人,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训:对参与农村饮水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安全巡查检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安全事故处置: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6. 安全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防范措施,为工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依据。
三、安全措施实施1. 施工前准备:在农村饮水工程施工前,要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 安全设施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包括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设备等,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安全作业规范: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施工规范,遵守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事故发生。
4. 安全监控检测:对农村饮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安全监控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一、制度目标与原则本制度以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卫生、可靠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确保饮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2. 明确各级责任人,包括村级负责人、水源保护员、水质检测员、设施维修员等,各司其职,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评估管护效果,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水源保护1. 严格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 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防止非法排污和破坏行为。
3. 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四、水质监测1.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出厂水和配水点的水质进行检测。
2. 检测结果要及时公布,并向村民解释相关指标意义。
3. 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设施维护1. 制定饮水工程设施维护计划,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
2. 及时修复老化、损坏的设施,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对于重大维修项目,应提前规划并筹措必要的资金。
六、应急管理1. 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水质污染事故处理等内容。
2.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如备用水源、消毒药剂、检测工具等。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资金保障1. 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饮水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村民对饮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3. 对违反饮水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结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一、项目立项管理1.项目立项的程序与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2.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中的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审批的透明和公正。
二、项目资金管理2.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项目设计与施工管理1.项目设计要求:包括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和审查要求等。
2.项目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选取和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四、项目监督和检查管理1.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2.项目检查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程序以及标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和质量情况。
五、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1.项目验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移交: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移交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移交和后续维护。
六、项目评估和绩效管理1.项目评估:制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七、项目投诉和处理管理1.项目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定项目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2.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明确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涉及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设计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移交、评估绩效、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
该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1.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并规定其职责和任务。
同时建立工程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要求: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规定了饮水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灾害应急措施等。
3.监测和检测:明确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监测、水环境监测等。
要求建立监测系统和相关设备,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水安全。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如何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管护体系:建立饮水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
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2.工程管护: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管理等。
3.水质管理:规定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消毒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水质管理档案,记录和管理水质检测及处理的相关信息。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度等。
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责任、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饮水安全管理的效能。
农村人饮工程制度
农村人饮工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农村人饮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农村人饮工程项目,包括水源开发、水质净化、输水管网建设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二、组织管理1. 建立农村人饮工程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水利专家、财政专员以及村民代表。
2.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工程建设1. 水源选择应遵循可持续利用原则,优先考虑地下水、山泉水等清洁水源,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2.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 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受益农户自筹等。
2. 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3. 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五、运营管理1. 建立健全日常维护机制,定期对水源、水厂和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
3. 加强用户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六、水质监控1. 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水质安全事故。
七、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破坏水源环境、污染饮用水体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人饮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包括自来水、井水、河水等各种形式的饮水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质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施工、严格监督、合理运行”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立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单位要保证维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维护需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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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5]1302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发改委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
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
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
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
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
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
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
集中供水
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
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