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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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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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
企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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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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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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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营龙头优势:公司年造船能力320万吨,造船吨位占中船集团的一半以上,占全国的22%左右,其中 外高桥是全球第八大造船企业,中船澄西5.3万散货船业务国内领先。
2.技术优势:公司研制成功的MANB&W7K90MC-C船用柴油机是目前国内缸径最大、功率最大的船 用大功率低速柴油机,是中国首次突破缸径900mm大关,并顺利地通过了船级社、船厂和船东三方各 自的独立验收。
国家提出船舶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这已成为共识。但在实际贯彻中,企业转型面 临多种困难。一是船厂船坞、船台、码头、大型吊机、专用生产线等设施、设备难以用于其他产品;二 是大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研发能力薄弱,难以应对船舶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三是 调整业务结构,市场开拓难度大,支柱产品难以培育和发展;四是兼并重组收购,骨干企业动力不足, 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问题,都给船舶企业带来挑战,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任务繁 P重ag。e 19
国际上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安全可靠、智能化、集成化的船舶、海工配套产品不断出 现,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强对我国技术封锁,为占领船用市场采取低价竞争等策略;我 国船舶配套业自主研发能力薄弱,关键设备、系统长期依赖引进和进口,与日、韩相比, 本土化率处于较低水平。给处于不利地位的我国船舶配套业带来严峻挑战,建设造船、海 工强国,配套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船舶海工企业(集团);四是加大对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关键配套设备、系统的开发力度,努力提
高本土化水平。
2.抓紧实施《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

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提高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以下简称海工平台)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海工平台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具体定义等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2)]。

二、基本要求(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海工平台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具有生产场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权,同时具有专业、专属的海工平台生产设施。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九)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十一)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与海工平台设计建造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文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工业标准体系》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企业,有关院校: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

现予发布。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2012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标准体系说明一、前言二、标准体系建立原则三、标准体系框架四、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第二部分标准体系框图第三部分标准体系项目明细表一、AA 海洋船二、CA 大型游艇三、CB 小艇四、DA 船舶动力装置五、DB 船用机械设备六、DC 船舶电气系统及设备七、DD 船舶导航、通信、水声设备八、DE 船舶舾装设备九、EA 海洋工程结构物十、EB 潜水器十一、FA 船舶修理十二、FB 船舶拆解第一部分标准体系说明一、前言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共同组织船舶工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编制了《船舶工业标准体系(2012年版)》。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适用于船舶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是指导相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修理、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钢铁行业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钢铁行业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关钢铁行业的规定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涉及钢铁鼓励类13项、钢铁限制类21项、钢铁淘汰类36项。

与此前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相比,钢铁鼓励类项目由15项调整到13项,钢铁淘汰类项目由40项调整到36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重点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

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

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

同时,把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从限制类删除。

《目录(2019年本)》修订期间,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500多条,经逐条认真研究梳理,大部分都予以采纳吸收。

未予采纳的主要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全局利益、技术水平不先进等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此次公布的钢铁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具体如下:鼓励类(钢铁)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高品质铁精矿绿色高效智能化生产技术与装备2.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3.非高炉炼铁技术4.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镦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5.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铸坯直接轧制、无头轧制、超快速冷却、节能高效轧制及后续处理等技术应用6.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环保均质化凉料设备开发与生产应用7.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8.钢铁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技术9.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10.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11.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12.钢铁与相关产业间可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13.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工艺技术,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工艺技术限制类(钢铁)1.钢铁联合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 吨)以下电弧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 吨)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电弧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吨/年(铸造焦<60 万吨/年)焦化项目;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焦化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 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 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21.厂区内无配套炼钢工序的独立热轧生产线淘汰类(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8.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其中生产特殊质量合金钢的转炉除外)9.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10.化铁炼钢11.复二重线材轧机12.横列式线材轧机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14.叠轧薄板轧机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16.热轧窄带钢轧机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2.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7.煅烧石灰土窑28.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29.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30.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31.电解金属锰用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17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32.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3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35.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36.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采矿淘汰类1、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2、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3、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4、地下矿山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和输送带5、地下矿山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6、地下矿山采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7、地下矿山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8、露天矿山采用扩壶爆破9、露天矿山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10、露天矿山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刊名称】《江苏建材》【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3页(P4-6)【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淘汰低端落后产能,有效压减过剩产能,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5年第86号
按照《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根据企业申报,经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初审,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中国船级社(位置联系)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网上公示和审核等程序,现将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地区/集团企业名称
1 山东省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远洋(股票)运输(集团)总公司中远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4 中国船舶(股票)工业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5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深圳)有限公司
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重点领域(产业类)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沪经信人[2020]308号文件

上海市重点领域(产业类)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沪经信人[2020]308号文件

上海市重点领域(产业类)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为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相匹配的人才支撑,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民用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数字创意等产业领域,制定《上海市重点领域(产业类)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目录》涉及的重点领域(产业类)紧缺人才、紧缺工种和紧缺学科专业加强统筹谋划,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关键期紧缺人才的集聚导向,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结构、岗位需求相匹配。

一、优化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推荐机制。

产业部门结合我市重点产业的发展,根据《目录》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推荐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其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引进落户。

对于不符合面上标准、但确属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本市特殊人才引进工作机制予以保障。

二、推动人才目录与重点扶持单位有效衔接。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重大任务,同时引进应届毕业生符合《目录》需求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后,可优先向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列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政策重点扶持用人单位。

三、加大重点产业技能人才集聚力度。

重点产业紧缺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内的,优先纳入技能人才引进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对技能人才引进职业工种目— 1 —录外的重点产业紧缺技能类职业工种,探索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工作,条件成熟的,纳入引进范围;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高技能人才最高表彰资助的人员,可推荐直接引进落户。

四、扩大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效应。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目录》需求的外籍人才,可优先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必要资助,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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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5年第86号
按照《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根据企业申报,经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初审,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中国船级社(位置联系)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网上公示和审核等程序,现将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地区/集团企业名称
1 山东省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远洋(股票)运输(集团)总公司中远船务(启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4 中国船舶(股票)工业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5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深圳)有限公司
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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