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合集下载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

论环境权主体环境权主体,即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主体。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也在拓展和界定中。

本文将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环境权主体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中的关系与互动。

个人作为环境权主体,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和居住在无污染的地方。

同时,作为环境权主体,个人也有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和规定,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组织层面,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同样是环境权主体。

这些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中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作为环境权主体,组织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

它们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企业排放和废弃物产生,实施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组织也有权利参与环境决策、监督并且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执法。

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权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履行环境权利和义务。

作为环境权主体,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并确保环境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

政府还有义务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个人和组织对政府施加着环境保护压力,要求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政府则需要倾听公众的呼声,加强与个人和组织的合作,形成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力量。

只有个人、组织和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综上所述,环境权主体是指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个人、组织和政府。

个人应当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管理策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则需要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关系,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客体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 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 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 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性…? 环境法的公益性:指环境法的防治对象即污染、 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害, 环境法维护的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基本上是一种 公益事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对 全社会都要好处;但并不是说环境法不反映执 政阶级或领导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 会关系。
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 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 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 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 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 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 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概述
VIP时长期间,下载特权不清零。
100W优质文档免费下 载
VIP有效期内的用户可以免费下载VIP免费文档,不消耗下载特权,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
部分付费文档八折起 VIP用户在购买精选付费文档时可享受8折优惠,省上加省;参与折扣的付费文档均会在阅读页标识出折扣价格。
0下载券文档一键搜索 VIP用户可在搜索时使用专有高级功能:一键搜索0下载券文档,下载券不够用不再有压力!
内容特 无限次复制特权 权 文档格式转换
VIP有效期内可以无限次复制文档内容,不用下载即可获取文档内容 VIP有效期内可以将PDF文档转换成word或ppt格式,一键转换,轻松编辑!
阅读页去广告
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知情权 l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l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实现其环境知情权的前提
和基础。环境信息以政府公开为主,而要求企 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增加。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众环境参与权 l 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中是民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
l 公民的环境义务 l 企业的环境义务 l 政府的环保职责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的环境义务
l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义务,人人有责 l 公民作为义务主体的依据
环境资源的消耗者 污染物的排放者 环境恩惠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获益者 l 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 强制性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公民的,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禁 止性规定 非强制性义务:法律提倡的,鼓励公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权利
l 公民环境权 l 企业的排污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 l 政府环境管理权和环境资源所有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
l 公民环境权的提起 l 公民环境权的产生 l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l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 本权利
2020/12/10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主要思考的问题: 公民的哪些权利与环境状况 相关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环境法的主体
l 环境权益的主体 公民、公民组织
l 环境管理主体 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个 人和组织
l 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 排污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产生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组织和个人
活,决定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环境 保护是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 l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参与环境立法、参与 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等。 l 公众参与的形式有提供意见、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决 策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请求权 l 请求实现权利、保障权利、进行权利救济的权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法定生产者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上生产者的范围,包 括:生产者、进口商、消费者。 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的产品废物再生、处置责任当然应 由生产者承担。 回收责任未必一定由生产者承担,消费者也要承担产 品废物回收的部分责任。 很多产品的生产者都不是本国企业,那么,进口者就 应当视为生产者,负有回收再生处置其进口产品废弃 后产生的废物的责任。
者补偿、 l 责任形式:行为责任--经济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l 污染防治 治理--治理出现的污染,恢复已出现的生态破坏。 预防--预防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具体体现: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制度; 安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2)责任的形式不一样。企业的责任是一种具体的责任。政府的 责任是一种宏观上的、终极意义上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 企业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10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位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首先体现为政府的职责。 由于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主体--政府是一个行 政区域的最高行政机构,而不是泛指它的职能 部门,与政府的角色相适应,政府对环境质量 负责是从总体上、宏观上负责:
该原则的来源 l 环境问题的经济属性--外部不经济性 l 环境问题的法律属性—环境法律责任的错位和
缺位 出路: l 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与污染者付费 l 污染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的演化 l 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污染者负担 l 污染者负担、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利用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行为责任 l 经济责任 l 信息责任
当前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 电池、机电电子产品、容器和家电领域,进一步的发 展趋势是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扩大到纸制产品、办公设 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三、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依据 l 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市场失灵) l 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l 政府是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 其实质是明确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权 利。 是一个权利群,包括一系列子权利:清洁空气权、清 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通风 权、户外休闲权等。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二、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
l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产生者,一直被认为 是环境管制的主要对象,环境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l 企业承担环境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污染者负担 l 企业环境义务的内容: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控制,甚
至延伸到产品寿终后的处理。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原则
l 部分权利私权化,通过私权实现的途径来实现 l 部分权利公权化,社会化,通过公权实现的途
径来实现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私权实现的途径
部分公民环境权利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联系, 对如日照权、通风权、安静权等,或者与个人 利益的关系明显。可以通过私权实现的一般途 径来实现。 典型的路径是主张相邻权、人格权、人身权和 财产权等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当然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必须依靠各职能部门去具 体落实,这些职能部门包括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环 保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 l (1)贯彻及监督执行法律的职能。 l (2)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职能。 l (3)督促企业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职能。 l (4)服务的职能。 l (5)调查和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损害填补 l 损害补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公法上的救济。
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环境税费、向受害地区交纳 基金和补偿金等。 l 损害赔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私法上的救济。 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l 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又称为产品延伸责任 (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 (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 生产者后责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产品生产者就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所 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相对应的,还应包括政 府在维护环境质量、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方面的 民事权利。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当环境质量不合格时,政府应该对公众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l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污染者负担”这两种责任的关系 (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政府对环境的责任是基于其作为公共 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就环境质量这种公共产品的品质对公众 承担责任。企业的责任则是因为其具体行为造成了法律不容许的 危害后果,而责成其承担的消除其行为不利后果的责任。
利 l 主要是对抗政府失职和企业侵犯公共权益的行
为 l 主要形式为公益诉讼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之一,欧美国家 通过三种模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l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环境公民诉讼或者公众诉讼的模式。 如美国、加拿大、葡萄牙、荷兰等; l 二是通过灵活解释法律的起诉资格要求以包容环境公 益诉讼的模式。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等; l 三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环保团体等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德国、意大利等。
l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是政府行政权在环境保护领 域的体现。它包括环境审批权、命令权、许可 权、禁止权、撤销权、处罚权等。
l 政府环境管理权的来源有二:一是公民环境权 的让渡;二是政府对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权。
l 政府的角色有二:环境事务的管理者和环境资 源的所有者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环境法主体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l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
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 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 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 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 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 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 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 会监督。 l 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公权实现的途径
部分权利虽然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有关,但也与公 共利益密切联系。最好采取公权实现途径来实现。将 这些权利让渡给政府衡量和行使。公民由此派生出一 系列监督和对抗政府的权利。 典型的权利是:公民环境知情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 权、公民环境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成为现代社会公民 争取和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