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已经撤销的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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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江凌史寅超陈锦铨【审理法官】王江凌史寅超陈锦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全木漳浦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全木【当事人-公司】漳浦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宏文【代理律所】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全木【被告】漳浦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浦政行复[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确,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废止受案范围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浦政行复[20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确,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上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依法责令古雷镇政府按照2015年6月11日《古雷石化基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向原告全额支付《补偿金额汇总确认表》里确认的1000181.39元补偿款;2.依法纠正古雷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申购结算)协议书》里房屋面积价款计算错误部分,并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因《古雷石化基地土地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申购结算)协议书》系古雷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就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第07课时-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02

第07课时-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02

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1)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2)内容与制作方法该文书结构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也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

其写法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无需标明审级。

2.文书编号,即案号的简缩语,其中审判程序的代字为“终”,意为刑事终审,不采用“二”或“上”字,凡第二审程序的各种刑事诉讼文书皆用“终”字。

3.抗诉方和上诉方的称谓及基本情况公诉案件——(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根据刑诉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其表述顺序为:“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黄金富【审理法官】夏祖银沈妙黄金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褚利凤祁建新祁福兴【当事人-公司】海宁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梦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梦阁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王维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梦阁王维斌【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祁金兴;冯振福;冯皆;吕金兴;冯少杰;冯俊华;祁法根;祁金忠;祁惠彪;祁春明;祁峰明;祁其昌;祁金奎【被告】海宁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18/【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5:12:16祁金兴、海宁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金兴,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福,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
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09.10
•【文号】〔2007〕执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7.09.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
〔2007〕执他字第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清河支行西丰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西丰县百货公司第三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

至于涉案执行财产的原所有人是否申请国家赔偿,可告知其自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周进海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个人】叶海威孙杰张方勇周永阳王家鸿【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冀皖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陆雪娣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罗丽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顾紫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冀皖林海伟陆雪娣罗丽艳顾紫薇【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被告】舟山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舟山市政府作出的被诉《事故批复》同意涉案《调查报告》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是否合法,该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舟山市政府是否具有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职权依据;二是涉案《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舟山市政府作出被诉《事故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聘请他人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聘请他人与其共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聘请的他人查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指定双方同意的专业人员查阅。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聘请他人查阅的申请。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违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享有股东权利的,能否确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宁波海曙法院、文成法院、兰溪法院)公司法修订前,我庭浙法民二(2002)21号《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理解》第六个问题(在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等对股东的记载有冲突时,何者证明力更强?)、第七个问题(违法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等提出了原则意见;我庭浙法民二(2005)12号《关于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第十一个问题(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结合修订后公司法精神补充、修订了相关意见,强调结合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特征,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对于不同的团体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认定原则: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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