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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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最新2011版)

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最新2011版)

编号:穗建安监查
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
工程名称:
监督站:(公章)查勘日期: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表
说明
一、本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资料的通知》(穗建筑[2004]139号)编制。

二、在建设方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向安监站领取或网上下载本表并填报后,由建设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接受检查。

三、有关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经报验后如有重大改变应及时报告。

四、本表只准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体端正,内容涂改无效。

五、查勘表封面中的编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两位表示年份,第三、四位表示月份,第五、六位表示日,最后两位为当天查勘顺序。

((例如:“穗建安监查05081705”表示: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2005年8月17日对当日第5个工程进行查勘。

)
六、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安监站办公室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现场查勘部门和监督部门各存档一份。

安全监督站负责人(签名):。

新工程开工前检查的要求

新工程开工前检查的要求

关于新工程开工前检查的要求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文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实施方法>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5]11号)和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与广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番建设[2005]47号)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的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开工前条件的核查由区安监站负责。

二、区安监站在进行现场开工前检查时主要是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查勘表》内容,对其中打“※”的保证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要求,保证项目有:(一)勘查、设计资料交接和安全管理目标;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及交底制度;
(三)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或架空高压线专项保护方案;
(四)人工挖孔桩施工专项方案和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
(五)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列表及安装方案;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监理方案及责任制;
(七)对施工现场的查勘主要有:
1、五牌一图情况(注:开工前,工地现场必须悬挂五牌一图和各种标志牌,各
项管理制度要上墙)
2、施工、办公与生活区设置(注:施工、办公与生活区要按文明施工要求,
统一采用砖砌墙体及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板式等活动房,室内地面要进行硬
地化处理,禁止在工地搭设窝棚)
3、施工临电设施(注:临电要按三相五线(TN-S)系统要求进行设置)
4、消防设施(注: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按消防专项方案的要求布置消防器具)
三、满足开工条件,区安监站签发《安全文明施工查勘表》,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施工许可证和区安监站的《安全文明施工查勘表》向区综合执法局申领施工标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GF— 2017— 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 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施工合同》的组成《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报建、报监

报建、报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 发改部门的立项(备案)及招投标核准文件(复印件) 5. 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原件) 6. 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或担保函(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 保函或者其他第三者担保)(原件) 7、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现任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确认书》(原件) 8、修建防空地下室文件或凭证(原件) 9、消防设施设计审核文件(公共建筑提供)(原件) 10、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设计、勘察副本复印件) 11、劳务分包合同书(原件)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办理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原件)
1、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必须在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后)(原件)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以及现场查勘表(原件)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建造师任命书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B证、安全员C证、施工员岗位证、质量员岗位 证及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复印件) 5、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现任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书》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确认书》(原件) 6、散装水泥及新墙体基金凭证(复印件) 7、劳动工资保证金凭证、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复印件、原件) 8、安全措施费共管专用账户金额确定表(原件) 9、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 10、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设计、勘察副本复印件)

查勘表

查勘表

编号:番建安监查监督登记号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工程名称:监督站(盖章):查勘日期:年月日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表(第三版)现场查勘表说明一、制表依据及查勘内容㈠本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市建委“穗建筑[2004]13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资料的通知》而编制。

㈡查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当前阶段的安全专项措施(方案)等方面,同时进行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查勘可与安全监督交底等工作内容结合一起进行(各区站、专业站可灵活掌握)。

㈢现场查勘应与现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作结合起来,操作的前后时间不能相隔太长(不宜超过10个工作日),否则应重新查勘。

㈣本版的现场查勘表从2006年10月16日开始使用,以前的版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填表须知㈠本表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端正,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可采用划改方式并在旁签名。

㈡由建设方负责填写“工程概况栏”和“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栏,其他部分由查勘人员填写。

㈢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查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经报验后如有重大改变应及时报告。

㈣建设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接受检查,查勘后,各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在本表签字确认。

㈤本表的编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查勘人员填写),1、2位为年份,3、4位为月份,5、6位为日子,7、8位为当天查勘工地的次序。

例如:“穗建安监查05081502”,表示2005年8月15日市安监站当天查勘的第二个工地。

㈥本表一式两份,由安全监督站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如属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开工、不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安监站存档一份。

三、表中栏目内容释义或检查方法凡表中栏内有附注“见栏目说明”的均在本表附后编写了有关栏目说明,请对照编号查阅。

安全监督站查勘部门负责人(签名):查勘表中的栏目说明一、工程概况1.1安全监督登记号是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后,由安监站给予的一个编号(属市站监督的工程其安全监督登记号可能不同于质量监督登记号)。

安全生产现场查勘办法

安全生产现场查勘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2021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欧阳光明(2021.03.07)观摩工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实现创建世纪精品工程的目标,以示范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上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以下简称“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组织实施。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于每年4至10月共组织7次观摩活动,原则每月一次。

第四条观摩工地的评选审定依据标准(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二)建设工程安全验收标准;(三)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扬尘防治相关规定;(四)绿色施工相关标准;(五)工程技术亮点和管理特色。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基本建设手续齐全;(二)未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三)施工过程中,未因违反质量、安全、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以标段为单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宜在2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造价宜在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处于主体施工部位(处于其他施工阶段的视工程特点具体情况组织观摩);(五)扬尘治理达到“五个百分百”要求;(六)在工程开工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属监督部门提供观摩计划,未提供观摩计划的工程不予以评审。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申报表;(二)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工程的观摩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创优目标、项目管理特色、工程技术亮点、常见问题的预防与整改措施、扬尘治理措施、现场观摩组织情况等内容。

申报观摩工地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该项目所属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市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预审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质安监管总队创优办申报次月经预审合格的观摩项目,同时提供申报表。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程序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程序

附件三:市政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和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广州市建筑条例》3、《建筑工程施工施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4、市建委《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筑[2005]89号)二、审查范围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开挖或管线工程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1、28层(含本数,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搂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正负零零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建筑室内、室外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但工程面积3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上或高度30米(含本数)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6、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三、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四、审查内容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并办理了备案。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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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番建安监查
监督登记号
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
工程名称:
监督站(盖章):番禺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查勘日期:年月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表
(第三版)
现场查勘表说明
一、制表依据及查勘内容
㈠本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市建委“穗建筑[2004]13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资料的通知》而编制。

㈡查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当前阶段的安全专项措施(方案)等方面,同时进行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查勘可与安全监督交底等工作内容结合一起进行(各区站、专业站可灵活掌握)。

㈢现场查勘应与现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作结合起来,操作的前后时间不能相隔太长(不宜超过10个工作日),否则应重新查勘。

㈣本版的现场查勘表从2006年10月16日开始使用,以前的版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填表须知
㈠本表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端正,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可采用划改方式并在旁签名。

㈡由建设方负责填写“工程概况栏”和“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栏,其他部分由查勘人员填写。

㈢有关单位对所提供查勘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经报验后如有重大改变应及时报告。

㈣建设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接受检查,查勘后,各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在本表签字确认。

㈤本表的编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查勘人员填写),1、2位为年份,3、4位为月份,5、6位为日子,7、8位为当天查勘工地的次序。

例如:“穗建安监查05081502”,表示2005年8月15日市安监站当天查勘的第二个工地。

㈥本表一式两份,由安全监督站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如属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开工、不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安监站存档一份。

三、表中栏目内容释义或检查方法
凡表中栏内有附注“见栏目说明”的均在本表附后编写了有关栏目说明,请对照编号查阅。

安全监督站查勘部门负责人(签名):
查勘表中的栏目说明
一、工程概况
1.1安全监督登记号是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后,由安监站给予的一个编号(属市站监督的工程其安全监督登记号可能不同于质量监督登记号)。

二、各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架构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建筑施工企业的。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2.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施工企业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培训后考核合格而取得的证件,此证不同于“安全主任证”。

2.3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按建设部的规定。

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的相关证书。

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的证书。

⑵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由聘用持证人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而取得的岗位证书。

2.5施工现场应当配备适应当前阶段施工需要的持证上岗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并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表,列表内容应包括:姓名、工种、进场日期、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并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序3.1~序3.3”是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序3.4~序3.12”是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四、规划许可和安全专项措施
4.1核查施工专项方案。

重点对其审批程序和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检查,并在备注栏中作简要说明。

临时安全专项措施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发挥作用的,则不核查相关专项资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结束”(例如:“基坑已结束”,指±0.00以下的地下室已完成且基坑的土方已回填)。

序4.2消防方案中,必须明确说明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及配备位置,属
高层建筑还应有独立的临时消防(供水)系统。

序4.4桩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工法,其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规定,挖孔开挖工作面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挖孔桩:
⑴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⑵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⑶溶岩地区;
⑷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⑸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⑹高压缩性人工杂填土厚度超过5m;
⑺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植质有机物、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⑻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2m;
⑼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序4.5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必须通过市建委科技委办的评审。

序4.6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施工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人员安全、结构安全、施工设备安全、工地周边房屋和市政设施安全。

序4.7地下管线或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应判别是否存在此种情况,如不存在则作“无此项”处理。

序4.8开工前必须对毗邻工地的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鉴定。

由建设、施工、监理方以及物业的业主共同进行检查评价,签定检查内容记录,(如建、构筑物的外观、裂缝、周围环境等情况。

)并拍照存档。

必要时对处于危房状态的建、构筑物可通过房管局作房屋安全鉴定。

序4.11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年的可测量指标应包括:⒈安全管理达标的水平;⒉文明施工管理达标的水平;⒊重大伤亡事故的控制指标、轻伤频率的控制指标。

序4.12“广州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中应有列明安全措施费用总额的内容。

序4.13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应有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安全措施费用的具体内容,并有约定支付条件、方式等内容的合同条款。

序4.14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及分包单位)应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在开工前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投保施工活动过程的“意外伤害保险”。

五、现场安全条件检查
序5.1如新建的工程项目是在前期完成的建、构筑物上进行的续建工程,进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对前期工程(如存在基坑的包含基坑支护结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设施和施工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并与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办理
验收交接等手续。

序5.7施工环境的重大危险源公示。

重大危险源来自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指: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建筑幕墙的安装、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特种设备施工等工程。

序5.10施工、办公及生活区的划分与管理,要求“三区”有明显的功能划分及具备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禁止可能诱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三合一”、“二合一(施工区与办公或生活区混合)”现象。

序5.14当工地已使用了380V电压(含自发电)的配电线路,其用电设施应该按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若现场查勘时工地仍处于初期的施工准备阶段,暂时只有单相照明用电,则以“暂无此项”处理。

序5.16查勘人员可根据安全管理情况,抽查考问工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认识和掌握的程度。

序5.17存在无证施工情况,必须在“无证施工情况”栏中明确其违法施工的形象进度。

序5.18由查勘人员在施工现场平面图上标注需要安装公示牌的数量和位置,并签名确认,现场平面图作为本表附件。

六、查勘结论
现场查勘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及“不符合要求”三类,确定原则如下:
6.1“符合要求”应具备的条件:各责任主体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和专项方案资料完整、有效;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状态符合要求。

6.2“基本符合要求”应具备的条件:基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具备适应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资料;工地现场无安全隐患。

6.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要求”(着重点是本表带“※”号的检查项目不符合):
6.3.1参建责任主体资质和主要人员从业资格不符合。

6.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编审程序不完善;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

6.3.3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状态差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6.4确定为“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在结论备注栏中作简要说明,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6.5确定为“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填写“查勘结论”,但要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办理查勘手续,并在查勘结论备注栏中注明。

(注:该次的查勘表不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6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所签的名字,必须由该工程项目参与招投标和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所确定的负责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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