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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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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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题库1.在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分类中,客舱乘务员属于第几类人员.A.10B.11C.12D.9参考答案:B2.各类危险品从业人员的危险品复训必须在前一次培训完成后的24个月内完成.A.是B.否参考答案:A3.下列哪项是危险品运输中经营人(航空公司)职责:A.填写申报单B.包装C.收运检查D.标记参考答案:C4.航空公司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定是否有告知义务?A.是B.否参考答案:A5.下列哪项不是危险品运输经营人(航空公司)职责:A.收运B.培训C.装载D.标记参考答案:D6.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危险品培训应在上一次训练后的()个月内完成复训。

A.6B.12C.24D.36参考答案:C7.NOTOC是指A.申报单B.机长通知单C.危险品货运单D.货邮舱单参考答案:B8.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列明或是根据该细则分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A.是B.否参考答案:A9.经营人(航空公司)的职责是准确的识别、分类、包装和标记、标签。

填写危险品运输文件及提供24小时联络方式A.是B.否参考答案:B10.托运人的职责是识别、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运输文件和人员培训A.是B.否参考答案:A11.旅客在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或进行安检时,会看到对于危险品方面的相关指引,比如实物展示、多媒体视频,以及工作人员的口头提醒等。

A.是B.否参考答案:A12.航空公司和机场有责任向旅客提供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相关信息。

A.是B.否参考答案:A13.坚持对从事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是保证安全空运危险品的原则。

A.是B.否参考答案:A14.某人在2019年8月15日接受的危险品培训,有效期应到2021年8月14日,其应在此日期前完成复训。

A.是B.否参考答案:A15.在机场对旅客的信息告示中,必须有可视样例,以警示哪些危险品不能在旅客的行李中携带。

A.是B.否参考答案:A16.危险品运输时,经营人的职责是从货物收运开始A.是B.否参考答案:A17.南航《危险物品训练大纲》规定,第11类客舱乘务员的危险品初始培训课程不低于()课时,复训课程不低于()课时。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录A章总则 (4)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适用范围 (5)第276.5条定义 (5)第276.7条基本要求 (5)第276.9条例外 (5)第276.11条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监督检查 (6)B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豁免 (7)第276.31条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申请 (8)第276.43条受理 (9)第276.45条审查 (9)第276.47条决定 (10)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2)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实施 (13)第276.63条局方通知 (13)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4)第276.73条一般要求 (14)第276.75条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标签 (15)第276.79条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托运人的责任 (16)第276.91条人员资格要求 (16)第276.93条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使用的文字 (17)G章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货物收运 (17)第276.111条装载 (17)第276.113条检查损坏或泄漏 (18)第276.115条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存储 (20)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向旅客提供信息 (21)第276.139条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训练 (23)第276.155条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5)第276.161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6)第276.163条训练记录 (26)J章保安要求 (27)第276.175条保安 (27)N章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托运人 (27)第276.305条运营人 (28)第276.307条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训练 (29)P章附则 (29)第276.329条施行 (29)附录A 定义 (30)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 号:AC-276-TR-2014-02 下发日期:2014年1月27日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危险品训练大纲276-R1修订说明

危险品训练大纲276-R1修订说明

待讨论问题

待讨论问题

申请教员能力评估表格问题
感谢局方领导光临指导! 感谢公司各位领导!
修订主要内容

总体内容修订
修订总经理声明 增加符合性声明 增加新规章要求

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章修订主要内容



修改“编制目的” 修改编制依据:增加CCAR-276-R1及其配套文件 1.2.1节增加:对第9类人员的描述 1.2.1.3) 增加:危险品人员类别对照表 1.2.1.4) 增加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客货预定、工程 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培训规定 1.2.2 补充复训定义和办法 1.2.3 修改复训进入条件 1.3 修订了培训机构选择条件,增加“成都航建立对 内培训机构的描述”
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章修订主要内容
1.3.3 增加:对内对外培训机构的选择及其培训大 纲的采用条件。 1.4.1 1)、2) 增加: 培训计划制定的责任部门 1.4.3 修改: 训练部门对训练计划的实施责任 1.5 修改并增加: 公司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章修订主要内容 1.6 增加和修改: 危险品教员 资格管理内容 1.6.1 修改:教员职责 1.6.2 增加:对培训教员评估 和资质保持的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章修订主要内容
1.8.2 修改:训练记录管理 1.8.3 增加:危险品运输训练合格证管理 1.8.4 增加:定义了训练记录内容,增加记录表 格:附录五 危险品培训记录表

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章修订主要内容

1.9.1 修改:大纲有效性管理的责任部门
修订主要内容

ICAOTI与IATADGR、CCAR276

ICAOTI与IATADGR、CCAR276
第276.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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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5条 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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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ICAO TI 与 IATA DGR
ICAO TI
各国以法律形式认可 政府强制执行 两年一版
IATA DGR
航空公司认可 政府不强制执行 每年一版 以ICAO TI 为基础---标
准严于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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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附录A 定义 危险品: 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 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 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 类的物品或物质。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 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 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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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29条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
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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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
例外: 本规定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 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层级:部委规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颁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颁布日期:2016年04月13日施行日期:2016年05月14日时效性:有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第六章托运人的责任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第八章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第九章培训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危险品培训大纲第三节培训课程第四节培训要求第五节危险品培训机构第十章其他要求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AC-276-TR-2016-01R1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AC-276-TR-2016-01R1 危险品航空运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
国内经营人
注 1: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具有多个人员类别时,按其主要的一个类别填 报。
注 2:提供地面代理服务的经营人,其从事地面服务代理工作的危险品航空运 输从业人员数量不计入本表。
—9—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安检机构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数量报 送表
注 3:地面服务代理人分包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数量无需报送。
— 10 —
(七)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培训量报送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填报日期:
培训量 (人次)
受训人员 类别
1-2
3-5
6
7-11
12
13-17
合计
培训类型
初始培训 定期复训
注:如本月未培训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其培训量按“0”填报。
— 11 —
(八)危险品培训教员数量报送表
填报单位:
教员 类型 教员数量(人)
20 年 月
I级
危险品培训机构
填报日期:
II 级
合计
— 12 —
三、名词解释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量:指运输飞行所载运的危险品货物重
量。报送数据以千克为计算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国内航线危险品航空运输量:指国内航线运输飞行所载运的危
—7—
(四)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吞吐量报送表
填报单位:
类(项)
20 年 月
1
2
3
45
6
吞吐量

(千克)
6.1 6.2
类别
国内 吞吐

进港 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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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

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

第十三条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三)许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五)危险品培训大纲;(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八)符合性声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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