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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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津政办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6日天津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不断满足全市城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是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社会多方参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对象,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村(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生活品质为主要目标,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社区服务发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是党建引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在全国率先实现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全部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区域化党建工作扎实推进,社区“大党委”组建率达100%。
创新推行驻区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和机关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社区入列轮值。
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我市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是实现工业强市、建设珠江源大城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的科学选择,是党中央和省市委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做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广大宣传文化工作者,要紧紧把握这次改革机遇,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找准改革的突破口,科学谋划,务实创新,圆满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小康建设目标,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着力建立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增强文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多出精品、多出优秀人才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推动我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不断提高文化产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改革体制机制和推动事业产业发展相一致;坚持繁荣文化事业与发展文化产业相协调;坚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与着眼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
天津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报告

2010~天津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报告天津市工商联文化传媒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系天津市工商联直接管理的文化传媒行业商会组织,于2013年9月16日获批正式成立。
商会是全国工商联系统首家以非公经济组织为主导的行业社会团体,并以凝聚行业力量、展现天津精神、将天津文化传媒行业做大做强为办会核心。
本报告从天津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天津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行业领域现状分析,加快天津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的建议,积极发挥商会作用、推动行业大发展5个部分来进行全面分析。
一天津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一)国际文化传媒发展态势当今时代,文化早已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文化产业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惊人的成长性吸引了全球的目光。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文化产业视为一种战略产业,加以谋划和推动。
时至今日,文化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支柱产业,不仅推动着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提升了国家参与世界竞争的“软实力”。
不少发达国家居民的文化消费已占总消费额的30%以上,文化产业的产值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大多超过10%,意大利甚至高达25%。
从前景来看,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有着“无烟产业”“朝阳产业”的美誉。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方兴未艾的大趋势。
文化产业成为一国综合国力的最直观、最具体的反映。
美国的电影业和传媒业、日本的动漫产业、韩国的网络游戏和电视剧业、德国的出版业、英国的音乐产业和原创电视节目等都成为国际文化产业的标志性品牌。
(二)国内文化传媒发展形势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确立了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工作思路;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
宣传部职责

宣传部职责宣传部职责宣传部职责(一):部长:1、主持宣传部全面工作,用心领导、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具体困难和问题,向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领导机关提出合理化推荐;3、不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4、主持召开部务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督促检查、考核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落实状况,制定落实工作规划,使各项工作不断有新的提高和进步5、组织、领导、协调好宣教文卫系统各单位的工作。
副部长(兼礼貌办主任)工作职责:1。
协助部长管理各项工作;2。
组织落实区委中心组及全区干部思想理论学习教育;3。
健全全区通讯员队伍网络,抓好通讯员队伍建设,加强与各级新闻单位的联系,指导协调本区新闻报道业务工作;4。
管理、统筹全区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5。
负责督促全年新闻报道计划的制定、督促、检查报道组(记者站)任务落实状况;6。
负责国防教育及爱国主义教育,“双拥”工作不断有新的起色和提高;7。
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搞好社会宣传;8。
全面负责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好精神礼貌建设工作,各类礼貌建立活动开展有序;9。
用心协调和处理好与各级礼貌办和各级媒体的关系。
10。
完成部长交付的其他工作事宜。
宣传干事工作职责:1。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全区三个礼貌建设的重大新闻,全面客观地对外介绍叠彩,提高叠彩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
指导基层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宣传经验,制订阶段性宣传计划;3。
用心组织抓好理论教育、精神礼貌建设、群众文化的各项工作的落实;4。
负责单位文件收发、管理及室、内外卫生等具体工作;5。
完成部长、副部长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传部职责(二):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市委宣传部是市委主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指导全市理论学习、理论宣传、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2、负责引导社会舆论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津商市场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商市场函〔2019〕2号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和平区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平区政府共同起草的《关于加快推动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
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已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请各单位结合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5月日关于加快推动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8〕785号)有关要求,我市金街(和平路—滨江道)纳入全国首批11条步行街改造试点。
为聚集全市资源,发挥整体合力,确保高质高效完成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标国际著名商业街区,突出“大消费”、“大文化”和“大生活”理念,全面强化金街商业核心区功能,切实把金街打造成为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城市繁荣繁华的靓丽名片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载体,为全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深化改革创新全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74—1深化改革创新全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天津市工商局王海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实行统一市场准人制度,实行统一市场监管等一系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任务,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的形势。
明确提出增强“四种意识”,营造“三个环境”,加强“三项建设”,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阐释和回应了当前工商系统面临的重大课题,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行动指南。
天津市工商局将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统领全局,坚持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是第一职责,消费维权是重要使命,落实“宽进严管”方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提供优质公共责任与利益的对等,也就是激励兼容。
市场主体的经济责任与社会法律道德责任的激励兼容,激励其诚信守法、创新技术、改进管理、保障产品安全与社会诚信。
如需要制定和实施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诚信机制,给失信企业以有效的警示,切实解决以前常常出现的“处罚一个人富裕一家人”、“处罚一时快活一世”、“一人受罚受罪后代荣华富贵”等问题,换言之,通过加强政府规制,将“劣币驱逐良币”导致行业集体败德的逆向激励机制,转变为“良币畅行天下、劣币无处藏身”的正向激励机制。
(八)加强政府规制,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
面对市场纷繁复杂行为和风云变幻信息,政府监管机构限于人员和设备,对市场监督管理难免有疏漏之处,监督管理机构个别管理人员也会出现懈怠和监督不力的现象,出现所谓“政府规制失灵”现象。
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参与对市场的监督,是政府规制的必要补充和支持,有助于发现和查处市场微观失灵.纠正“政府规制失灵”。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津财教〔2012〕3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委宣传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并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2012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天津市文化产业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天津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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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
宣传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工商分局:
为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
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
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二)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文化企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转制企业,可优先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支持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放宽文化企业集团准入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
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放宽转制文化企业年检条件。
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换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年检时可视为前置许可符合规定。
二、支持发展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
(六)支持文化企业充分走向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核心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推动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设计、动漫、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七)支持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创办文化企业或个体经营。
放宽出资条件,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公
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并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先行注册登记,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其中属于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3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八)支持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促使其形成强势的区域性文化产业中心。
促进发展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骨干民营文化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形成文化产品交易、文化艺术交流和产业开发密切结合、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基地。
进一步完善重大重点项目对接服务机制,对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提供管家式、贴身式、个性化、全职能服务,做到提前介入、及时跟进、重点指导、全程服务。
(九)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
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
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十)支持文化企业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
允许文化企业股权所有人将依法持有的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估价、可转让的股权作价出资用于发起设立新公司,或作为质权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
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二)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名称核定为“企业主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
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十四)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
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积极支持、推动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促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市场占有率较高、广告宣传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引导其创立申报驰、著名商标。
在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予以适当的倾斜和支持。
宣传引导文化企业注册商标、商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商号双重保护。
(十六)支持文化企业依法经营。
积极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
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十九)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为依托,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二十)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
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二十一)支持农村开发新的文化旅游项目,对于兴办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