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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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许政办[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1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搞好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之一,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居民医保的基本政策规定、政策亮点、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引导,使应参保居民续保不断保、参保不漏保,营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让政策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明确任务,抓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工作(一)认真做好普通学校学生参保工作。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给予了极大照顾,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且全部划入门诊账户,政策优势明显。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安排部署,发挥学校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把应保学生和儿童都纳入到居民医保范围,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在9月30日前完成。

各学校严禁借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之机,搭车收费,严禁借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推脱参加居民医保。

(二)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明确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许昌学院和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抓住开学学生缴费的有利时机,一并收缴居民医保费,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到居民医保范围。

医院医保异地备案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异地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我院医保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异地备案。

2. 异地就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异地转诊转院人员;(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4)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人员。

三、备案程序1. 异地就医人员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 备案成功后,异地就医人员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我院就医。

四、异地就医结算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需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2. 我院按照医保政策,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3. 结算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备案管理1. 我院设立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工作。

2. 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接收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申请,并予以审核、备案;(2)协助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结算;(3)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4)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违规处理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1)虚构病情,骗取医保基金;(2)伪造医疗证明、病历等材料;(3)串通他人,骗取医保基金;(4)其他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

2.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选择的居住地住院就医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在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办理盖章等手续。

二、就医管理1、门诊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先行垫支,然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定期到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进行报销。

3、门诊慢性病就医取药,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

4、住院期间不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费用报销(一)受理时间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或七月将报销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二)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的门诊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4、医保手册原件或复印件(首页与门诊慢性病批准盖章页);5、身份证与交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结算费用打入单位帐户的患者,不需要提供此项);6、结算费用打入单位帐户的患者,需提供的单位帐号。

(三)报销依据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审核报销,原则上按限额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并执行:1、河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2、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治疗方案。

(四)办结期限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报销资料之日起开始审核,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四、注意事项1、异地安置人员如需取消异地备案,必须在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之后,再办理异地备案取消手续。

2、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3、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4、在门诊慢性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五、附表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

2024年异地就医理流程一、“异地就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二、异地就医医保可以报销的1、在外地的急诊急救。

2、在本地就医后转到外地的。

三、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条件1、IC卡、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卡(绿色贴照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册。

2、有效收据单据(发票)。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出院证明。

4、住院材料: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四、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 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基本当天就可以拿钱。

五、医保异地就医注意事项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同,就医之前要注意。

2、异地就医人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看看有没有优惠政策。

3、异地申请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那么异地就医人员应提前进行办理申请,不然,“断档期”的医药费就会无处报销。

在异地发生异地就医的情况,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上文介绍的异地就医医保可以保险的条件,或者提前到当地的医保部门咨询清楚,医保异地就医流程申报流程可以按照上文介绍的准备好需要的所有材料,按照流程办理好就可以当当地医保部门报销费用,一般情况下,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比例比在当地报销比例低一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

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

附件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人社医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症慢性病人员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与医疗费用结算,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许昌实际,对我市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许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称门诊规定病,以下统称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加强基金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改方案要求和《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按规定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病种。

第二章重症慢性病病种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阻塞性肺气肿,7、再生障碍性贫血,8、肝硬化,9、心衰,10、高血压Ⅱ期,11、甲亢,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结核,14、精神病,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帕金森氏病,17、丙型肝炎,18、强直性脊柱炎,19、肺间质纤维化,20、心脏搭桥术后,21、心脑血管支架术后,2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癌症,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肝硬化,8、心衰,9、高血压Ⅱ期,10、结核,11、精神病,12、血友病,13、脑性瘫痪(限6岁前),14、心脏搭桥术后,15、心脑血管支架术后,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许政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为有效处置重大医疗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和《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许政〔2008〕3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应急处置原则在医疗机构因医患矛盾,发生患方以尸体为要挟,拒不将尸体移送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焚烧冥纸、吹奏哀乐,堵塞周边交通;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出现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种情形后,各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合作、依法高效的处置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医疗纠纷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置流程(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引发争议,并有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在2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现场,主动与患者家属见面,听取患方诉求,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有关程序;做好患方家属的安抚工作,争取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做好职工的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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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确诊后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可进行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分为市内转院和市外转院。

(一)市内转院
1、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需转上一级医院诊治时,由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填写《许昌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诊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后方可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转诊转院。

2、参保人员因急诊或抢救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病情缓解后需继续治疗的,三日内必须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3、市内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市内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

由单位负责持《许昌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第一联)、出院证明信、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两次住院医疗机构统一有效收据和本人医疗IC卡,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一次起付段结算。

(二)市外转院
1、市外转院原则是转上不转下。

所转医院必须是省级或省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院。

2、市外转院的条件。

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在市内二甲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时,经过专家会诊难以确诊的疑难疾病或已明确诊断,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治的。

3、市外转院程序。

(1)符合市外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本市二甲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转诊理由,并填写《许昌市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审请表》(一式三联),经科主任签字,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2)参保人员持转诊转院审请表,由单位负责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开具转诊转院介绍信后方可转外诊治。

(3)外转病人因紧急情况无法办理手续,可先转诊转院。

但在三日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4)市外转诊应按省级、国家级(北京或上海)医院逐级转诊。

4、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三日内必须通知单位。

所在单位必须在5日内,由负责医疗保险的经办人员持因公出差证明信,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信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类别、出差地址、事由、时间、病种病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经批准探亲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必须在3日内通知单位,由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经办人员,在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探亲证明信,
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手续。

探亲证明信须写明探亲人姓名、性别、年龄、类别、探亲时间、探亲地址、病种病情;亲属姓名、性别、单位与探亲者的关系、联系电话(住宅电话、单位电话)。

6、转诊转院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7、参保人员在转诊转院治疗期间应执行《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

8、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市外转诊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垫支,愿意用个人帐户支付的,治疗终结后由单位负责人按季持相关资料、有效报销单据和本人IC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个人帐户金额。

(2)住院病人出院后,凭《许昌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第一联)、出院诊断证明、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医疗机构统一有效收据和本人医疗IC卡,由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因公出差和经批准的外出探亲人员除持以上资料外,还应持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因公出差或外出探亲就医登记手续。

(4)市外转诊转院期间,在所转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或不按经办机构批准的医院就医及自购药品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
异地安置是指我市参保单位的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有固定地址、居住两年以上)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

(一)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定点就医
1、异地安置人员应填报《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当地选定三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地区,应选定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报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

2、异地安置人员患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3、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许昌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入。

(二)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程序
1、因病确需内转的由所治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疗行政科批准,方可转院。

2、异地安置人员患疑难病症,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外转的人员,必须由选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开具当地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治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疗行政科审批后方可转上级医院,不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愿意用个人帐户支付的,按季或年由单位负责持医疗处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收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并核销个人帐户金额。

离伤及重症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此办法结算。

2、因病住院或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持出院证明信、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有效收据、异地安置人员审核卡和本人医保IC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按许昌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三、内转现金结算、外转住院、因公出差及批准探亲人员的医疗费,在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均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

四、超过规定的报销期限(规定报销期限一个月内)未报销及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资料、收据,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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