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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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

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以及所属地区类别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将辖区划分3~5个区片,明确区片范围,确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通知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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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福建省主管征地的新闻办,目前已经明确了在福建省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可能上班族或者是平时忙于其他工作的人没有及时的关注到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那身处福建当地的市民们在听说了这个消息以后自然就非常的关心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接下来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福建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省政府此次划定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为最低标准: 一类区价格38750元/亩二类区价格为37750元/亩三类区价格为36750元/亩四类区价格为35750元/亩省政府明确,各地在征收耕地时,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除了细化到区一级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之外,省里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当地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

各县(市、区)要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基础上,将辖区划分3-5个区片,明确区片范围,确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目前福建省政府只是大概的拟定出了相关区域内价格补偿的标准,比如说在福建省三类区域内的价格补偿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正文:----------------------------------------------------------------------------------------------------------------------------------------------------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9月26日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年最新版)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年最新版)今后用地单位交纳的补偿金不足,当地可以拒绝交地。

这是昨日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所规定的。

根据《意见》,各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金入“户”,在上报征地时出具银行有效证明。

取得征地批文后,用地单位应缴清其余50%的征地补偿金。

征地补偿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当地有权拒绝交地。

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村为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之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地农民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农民的就医问题,村改居的问题等,切实纳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征地补偿有了新标准《意见》指出,福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国家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抢险救灾用地等,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在有机动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置换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低保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榕政综[2009]47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6【实施日期】2009.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9〕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

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

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

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

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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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现行安置措施摘要:文章纵览了学术界对于失地农民安置措施的研究,从安置现状,以及现状的不足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和征用回转制度等七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就业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征地范围不断扩大,并且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征地工作的大量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左右,到2030年这一群体将达到1.1亿人。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侵犯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现象,失地农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一个边缘群体,处于“务农无地、经商无本、务工无厂、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极端困境之中。

正如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只能是社会游民,社会流民。

”可见,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刻不容缓地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综述近些年来,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大量、深入地研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第一,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周森彪,朱海霞(2004)指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无疑是在征地补偿中考虑到土地权益的补偿,按市场规则和成本权益合理分配土地溢价。

将土地增值的部分按固定的较高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将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的各项间接收益和由此所产生的间接损失都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一,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吴刚,孙繁松,张良(2002)认为,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安置难、征地难的较佳途径。

翟年祥,项光勤(2005)建议具体做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直接转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把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而舒畅(2005)却分析指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内,暂不可能实现被征地农民享有城镇居民同样的生活保障水平;其二,对失地农民根据征地性质进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安置。

吴春建(2001)认为,对于因公共利益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该向他们提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补偿方式,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未来生活稳定;而对于因市场交易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与否与安置途径应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鲍海君,吴次芳(2002)则认为不论出于何种征地目的,都必须对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安置,但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安置方法上可以有所区别:对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

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其三,建立失地农民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

廖文寿(2002)认为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从征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由村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对已全部征用土地并发放劳动力安置费的,可以由政府出一点、村集体出一点和农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李新安(2005)则认为,要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从法律法规上给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及受教育和培训机会。

可是潘诚,张鸿雁(2005)通过对上海小城镇保险模式和浙江社会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从经济学、保险学、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化四个方面证明了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缺陷;其四,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基金。

娄喻刚(2002)认为应该把养老保障费作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重要项目,通过扩大土地征用补偿范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方法筹集养老基金。

第三,部分学者并未提出具体安置措施,但就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提出了一些观点。

杨翠迎(2004)认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城市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在缓解征地矛盾、长远地解决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问题以及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并通过对浙江省的案例分析指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该提早考虑,尽一切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推后考虑这个问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征地矛盾会积重难返,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城市化战略目标的实现。

福建省农村社保模式及方案研究课题组(2004)认为,农民在出让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这是实现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重要机制。

河北省课题组(2005)认为,无论实行哪种原则,都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土地对农民的三种功能(一是现实生活维持功能,二是就业和发展功能,三是未来风险预防功能)所体现的市场价值是否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

周诚(2006)则认为,对于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应当遵循“全面产权观”,即在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中,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国家和在耕农民的农地产权,并据此确定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

“全面产权观”意味着多个产权主体共同拥有农地权利,各个主体不得越限侵权;国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权利调节者,它有必要代表社会出面调节农地权利。

于建嵘指出我国土地制度的本质问题是官权强制民权,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农民正当权益的剥夺。

可见,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安置措施的争论,一种是建立失地农民的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种是直接将失地农民加入现有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系统。

总之,失地农民最大的问题就是养老、医疗和就业等权益保障问题。

虽然国内出现了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安置办法,但对于全国具有普遍意义的解决办法尚未出现,具体的安置措施尚需理论界的研究以及实践中的进一步摸索。

三、失地农民的安置现状(一)征地安置制度简介全国农村的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安置大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招工安置、户口迁移,以及后来对年龄偏大落实不了工作的征地农民采取迁移户口、发放生活费,与目前已全部实行的货币安置三个阶段。

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平均年产值倍数来测算的,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也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保障资料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的补偿标准是这样确定的: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制定出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这个标准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

根据这个标准,再确定给予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对于补偿费用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很明显,失地农民个人能得到的补偿费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占全部补偿费的一小部分。

(二)当前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措施1. 一次性货币安置这在1999年以后是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征地补偿方式,是指对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由其自谋职业,获得生活来源的做法。

这种安置方式操作简单,但对失地农民的未来出路缺乏长远考虑,往往难以长期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问题,更难一劳永逸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此外,土地征地补偿费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不尽合理,使用管理较为混乱,缺少监督机制,个别乡村层层截留,实际上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用很少,不但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往往又成为腐败和官僚主义产生的源头。

2. 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获得基本生活来源,所需经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

3.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安置被征地农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就是把股份制的机制引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部分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到社员,同时适当吸收社员现金入股或以土地承包权折价入股,实行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4. 建好标准厂房,产权属村,出租获益是指征用土地中,除了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农民个人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政府修建标准厂房置换村集体土地,并保证其标准厂房返租的最低价(即村集体在其标准厂房出租困难时,也可以按协议价返租给政府)。

同时,也可以采用村建设留用地置换综合用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征地安置。

5.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收费,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

“留地安置”是基层创造的新经验,但这仅在土地资源充裕、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有所尝试,多数地方尚未普遍推行,不足以解决面广量大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6. 住房安置这种安置方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以现代化城市小区为标准,在城乡结合部为农民建多层住宅,既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居问题,又能依靠出租多余的房子增加收入,加快失地农民向市民过渡,是尽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

7. 调整承包地安置是指对人均耕地比较多,而被征用土地相对较少的村,对失地农民重新调整分配承包地,保障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安置方式。

这种安置方式不利于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推进。

8. 单位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延存的一种老办法,是指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后,由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使其就业获得生活来源的做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非常大,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的作用和意义。

四、失地农民安置措施的不足之处目前失地农民安置效果不佳,主要是由于征地制度以及征地安置措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所引起的。

从表面上看,城市化过程使失地农民成为市民,解决了户籍关系,但实际由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等没有相应配套,使失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比城市下岗人员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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